区块链:跨境贸易区块链数据上链是否属于数据出境?

区块链特别是公有链网络通常都是一个跨境系统,分析企业在应用跨境贸易区块链平台时可能涉及的数据出境问题是有意义的。

一、跨境贸易区块链的逻辑和架构

就逻辑而言,基于区块链可以形成不被中心化机构控制的交易平台,合作各方共同维护准确、共享的记录,可避免由于各自记录交易数据产生的重复记录、数据对账、匹配失败和数据损坏等情况,并基于此完成交易,且有助于消除资产的数据孤岛。

架构方面,以R3Corda为例,其愿景是在一个共同的、共享的、公开治理的网络上部署大量的Corda应用程序或CorDapps,公司、供应商、客户和第三方在同一平台上管理大量多样化的合约。Corda通过某个CorDapp获得的信息和资产,能够在不同的环境中被其他参与方在另外一个CorDapp中使用。Corda未来将多个应用程序、产品和服务部署到一个开放治理的同一共享网络中,在一个服务中从一个贸易伙伴获得的资产可以立即重新使用,支付给使用不同应用程序的另一个贸易伙伴,而不产生摩擦或转移成本。

二、跨境贸易区块链的上链信息

区块链基于一个“全局性逻辑账本”,参与方通过一种安全、一致、可靠、私密、可审计的、权威的方式来记录和管理彼此之间的合约。以Corda网络来说,其“状态对象”就是?份记录两个或多个参与?之间的合约存在性、合约内容和合约状态的数字化?档。该文档仅会共享给有合法理由查看的用户。

谷燕西:波卡很可能是下个规模达万亿美元的资产:2月22日,区块链和加密数字资产研究者谷燕西发文《波卡会是下一个万亿美元资产吗?》指出,波卡很有可能是下一个首先达到万亿美元资产规模的加密数字资产。波卡有更广泛的社区支持,它的生态的发展迄今为止也遥遥领先。文章称,波卡目前的主要发展地区是在欧洲和亚洲,这就能同以美国地区为主的公链项目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有利于波卡迅速发展起来。波卡在市场影响力方面也一直是非常正面积极。从它的币值的最近走势来看,它显然也获得了投机者们的认可。所以总的来看,波卡很有可能是下一个首先达到万亿美元资产规模的加密数字资产。但是,波卡要实现这个目标,它的道路只会比比特币的道路更加曲折,而且很有可能需要不止12年的时间。[2021/2/22 17:38:25]

以中国平安金融壹账通的跨境贸易区块链平台架构为例,存储在国际性账本也就是共享在跨境区块链区块账本上的信息是订单账本、物流账本、金融账本,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是以订单为核实的贸易合同数据、以资产运输单据为核心的物流单据信息以及以支付为核心的金融交易数据。

三、数据跨境相关问题

我国提出的《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中涉及数据跨境的原则有“不得要求企业境外产生、获取的数据存储在境内”、“未经他国法律允许不得直接向企业或个人调取位于他国的数据”、“因打击犯罪等执法需要跨境调取数据,应通过司法协助渠道或其他相关多双边协议解决。国家间缔结跨境调取数据双边协议,不得侵犯第三国司法主权和数据安全”,应该说这反映了我国在数据主权、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方面的基本原则。

谷燕西:Diem推出将大幅增加稳定币市场流动量,促进基于稳定币金融业务开展:12月8日,区块链和加密数字资产研究者谷燕西发表专栏文章称,互联网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发展正在使得未来的银行服务能够以更广泛的方式,由不同类型的提供者提供。他表示,目前市场中的数字稳定币如PAX,USDC和即将推出的Diem美元稳定币都是在不同的区块链支持的基础上运行流通的。这些数字美元稳定币都是按照同美元1:1的方式来产生。其所依据的美元储备托管在有托管机制机构当中。链上依据这些数字稳定币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实体,也就不再局限于银行。非银行机构,个人用户,甚至是互联网上的硬件都可以提供某一种银行服务。谷燕西在文中还指出,预期的Diem数字美元稳定币在2021年中的推出会大幅增加数字稳定币在市场中的流动量。基于这些数字稳定币的金融业务因此也会更多地开展起来。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新产生的数字稳定币都是在合规的前提下运作的,因此基于这些稳定币的各种应用就可以没有合规方面的顾虑。[2020/12/8 14:32:29]

哪些数据出境需要监管?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十八条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了具体规定。

谷燕西:美国SEC或因监管及市场影响起诉Uniswap:区块链和加密数字资产研究者谷燕西发表专栏文章称,Uniswap项目方最近发行了代币UNI。鉴于这个代币的性质,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以及UNI的美国持有用户不少于2000人,他认为它很有可能成为SEC起诉的对象。谷燕西在文章中表示,按照美国对证券产品定义的几个维度,如果持有者是未来盈利为预期,并且是通过一个普通企业的努力而达到这个产品的升值,那么这个产品就应该被定义为证券,其运作方式也应该按照证券的监管条例来运行。如果UNI被认为是证券,那么它此后的相关的一系列运作都是不符合证券法的要求的。除了以上按照证券定义来分析UNI属性之外,UNI的其它特点也使得它更像一个证券。另外,UNI已经在在多个中心化撮合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交易方式同股票一样。他在文章中提到,SEC是否起诉一个项目的一个重要考虑是这个项目对美国证券市场的影响。UNI现在已经发行流通到美国市场,已经在中心化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如果SEC不采取措施禁止UNI的流通,那么此后就会有更多的类似UNI的数字通证在美国市场中流通。另外,由于这样的数字通证的产生和流向市场的速度非常快,所以如果SEC不很快采取行动,那么它在此方面的监管以后就很难见效。[2020/9/25]

根据国家网信办于2017年发布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网络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属于被规制的数据。

声音 | 谷燕西:未来的交易所模式一定是中心化撮合和分布式清算结算托管结合的模式:CBX研究院创始人和院长谷燕西认为,目前的交易所业务正面临着区块链和资产和货币数字化带来的巨大的挑战。未来的交易所模式一定是中心化撮合和分布式清算结算托管结合的模式;未来的交易服务会是一个基础设施服务,就如同现在的电信服务和支付服务一样;未来主导的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一定是一个金融机构联合成立的模式;未来的交易所一定是全球范围内经营,不是现在的在各个监管辖区的范围内经营;DeFi会应用于交易相关的各项业务当中。[2019/11/26]

根据国家网信办于2019年发布的《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网络运营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经安全评估认定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难以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经国家网信部门、部门、安全部门等有关部门认定不能出境的,不得出境。

根据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7年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个人信息(PersonalDate)是指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个人账号信息、住址、电话号码、指纹、虹膜等;重要数据(ImportantData)是指相关组织、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收集、产生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但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以及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包括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附件A)。需要注意的是,经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合法公开的数据,不再属于重要数据。

重庆跨境电商将运用区块链技术助推跨境贸易:近日,重庆跨境电商企业大龙网与老挝光彩国际投资集团,就区块链在外贸领域的应用落地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备忘录,将利用区块链技术助推我国跨境贸易的发展。[2018/3/23]

另外《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尤其在金融数据方面,为此我国通过《反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个人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通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此》等对个人金融数据保护等加以规范。

如何界定数据出境?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二条对个人信息出境作出明确定义,即“网络运营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的个人信息”。根据《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数据出境(DataCross-borderTransfer)是指网络运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通过直接提供或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产品等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的一次性活动或连续性活动。这里有三个关键词,“境内运营”,“提供”,“出境”。

什么是数据出境?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数据出境主要包括“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和“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

关于“境内运营”,《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也规定:“网络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数据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活动”,而数据活动是指“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开等行为”。可以看出,“境内运营”的解释,应主要看数据活动场景,而非严格遵循地域的概念。

关于“出境”的界定,一般以个人信息离开我国地理边境作为主要判定标准。日本、澳大利亚、欧盟等国际主流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数据出境形成统一认识,将数据离开本国境内去往境外的过程视作数据出境的核心内涵。我国《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明确去往“境外”为判定个人信息出境的核心指标。

什么是向外“提供”?根据《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网络运营者主动向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数据,或通过其他途径发布数据的行为,包括其用户使用网络运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向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数据的行为。

数据出境的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2017年国家网信办《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第十七条明确,“数据出境,是指网络运营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提供给位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我们看到,与《网络安全法》不同的是,所监管对象并不仅仅限于“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营者”。

2019年国家网信办《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经安全评估认定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难以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不得出境。”本文件所监管的对象也不仅仅限于“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营者”。

综合来说,《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但《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在范围的说明中保持了与《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一致将适用范围明确扩展为“网络运营者”。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还规定“其他个人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这意味着,尽管适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主体是网络运营者,但涉及非网络运营者其他个人和组织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工作比如物理出境等,也应参照《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有关内容。

四、跨境贸易区块链数据上链与数据出境分析

我们从以上出境数据、数据出境界定、数据出境责任主体等角度,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一些正在审议中的规范出发,来分析当企业应用区块链平台处理合约的签约、履行等相关事务时所涉及数据出境问题。

企业跨境贸易中上链数据通常不属于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如前所述,受监管的出境数据包括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在跨境贸易区块链平台上,如果企业并非重要关键信息设施,其上链数据是与开展业务、提供商品服务而共享给交易参与方的相关合约、支付、物流等数据,不属于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数据,而仅向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开展业务、提供商品服务,通常不属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评估办法》等法规要求的数据出境。

企业跨境贸易中数据上链通常不属于向数据跨境监管中境外提供数据行为。如企业向外提供的只是其为提供产品或服务而对方所需要必要信息,如不涉及境内公民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不视为数据跨境监管中的“境内运营”。企业在应用跨境区块链平台时,从技术上来说与邮件系统类似,属于信息基础设施,应并非属于“主动向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数据,或通过其他途径发布数据的行为,包括其用户使用网络运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向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数据的行为。”

因此,企业应用区块链平台进行跨境贸易时,通常并非属于数据跨境监管的监管对象,除非其把个人信息和数据作为交易对象,那是另一个问题了;其行为也不属于数据出境监管关系中的数据出境行为,所上链数据通常也不属于所监管的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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