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法律分析 | 区块链技术的专利侵权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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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开发已经在各行各业中展现出巨大的潜在价值和发展前景,众多企业、机构和个人均相继着手提交相关专利申请,进行区块链技术的专利布局。根据可信区块链发布的《2020年区块链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白皮书》,区块链的全球专利申请趋势表现为区块链技术创新和应用创新两大热门领域,前者主要包括区块链的扩容、共识、跨链和智能合约等关键技术,后者则广泛涉及金融、能源、互联网、司法等多领域。

此前,笔者已就区块链技术的专利客体属性进行过分析,本文将进一步研究区块链技术专利保护中存在的侵权风险,旨在帮助区块链创新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免遭他人的侵权损害,为打造良性的技术创新与营商环境提供建议。

一、侵权主体

确定侵权主体,是专利权人抵御侵权风险,有效阻止竞争对手的前提基础。区块链技术的结构复杂且应用场景繁多,下面将从三个维度来剖析各个层面的主体:

底层技术层面

区块链技术是一个分散式的数据库,俗称“分布式账本”,是一种记录交易的计算机程序,一般由数据层、网络层、共识层、激励层、合约层和应用层组成整个系统,其底层技术有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

由此可见,区块链技术功能的实现是基于一些现有技术的有机整合,以分布式数据存储技术实现去中心化,以点对点传输技术实现交易简化和安全,以共识机制技术保证系统总体的平稳运行,以智能合约技术满足用户个体的灵活需求。

在技术原理如此复杂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全面了解专利的整体技术结构和具体技术的权利要求内容,准确定位受侵权的技术方案,才能进一步确定相关侵权主体。如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的相同或相似部分为不同区块链系统中的分布式秘钥技术,那么可能的侵权主体即是涉案专利中该部分底层技术的开发人员。

Binance.US及其法律团队指控SEC在诉讼中发布误导性陈述:6月22日消息,币安及其法律团队在6月21日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提交的文件中声称,SEC就客户资产的处理发布了误导性声明。币安及其法律团队强调,SEC没有证据表明该交易所随意混合客户资产或转移资产。

币安指出,如果获得法官批准,该动议可能会阻止SEC公开发表某些声明,因为币安声称这些声明会导致市场混乱。SEC的新闻稿似乎还旨在给市场带来不必要的混乱,这可能会伤害客户而不是保护他们。它还存在对有关被告的证据进行误导性描述而污染陪审团的风险。[2023/6/22 21:54:12]

实际应用层面

区块链技术发展至今,其实际应用主要形成三个层次,分别是可编程货币,即数字货币及其支付交易;可编程金融,即资产管理、银行业及投融资等;以及可编程社会,即社会生活领域的应用。

共和党立法者支持Custodia与美联储的法律斗争:金色财经报道,七名美国共和党立法者在支持数字资产银行Custodia为获得美联储的主账户而进行的法律斗争。参议院银行委员会的三名成员以及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的四名成员,周四提交了一份非当事人意见陈述,敦促怀俄明州法院驳回美联储的动议——驳回Custodia提起的诉讼。

Custodia于6月对美联储提起诉讼,声称美联储非法拖延是否批准该加密银行的主账户申请的决定,并要求立即批准。在起诉时,Custodia已经等待19个月才收到关于其申请的答复,较法定期限多出7个月。Custodia的律师认为,主账户“对Custodia有效和高效的运营能力至关重要”,而美联储在决定上的持续犹豫不决对Custodia的客户是不利的。(CoinDesk)[2022/9/22 7:14:38]

以数字货币为例,在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数字货币交易市场中,主要存在一下主体:第一,从事挖矿行为的矿工,属于数字货币交易系统的底层技术架构。第二,提供数字货币存储服务的钱包公司,其专利技术主要是为交易者保管数字货币的私钥,提供交易地址的终端应用开发。第三,从事数字货币交易的中心交易所,其专利技术主要涉及支付交易的响应与反馈、数据的变动记录和交易端口稳定性。第四,从事数字货币支付的应用软件,其专利技术主要是一系列侧链技术,实现数字货币从主链转移到侧链及从侧链安全返回主链。

人民日报:人大法学院以积极姿态回应区块链等技术对法律制度的挑战:今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改革课程体系,推动迭代升级》。文中指出,人大法学院以课程体系改革为抓手,推动法学教育迭代升级,成立“未来法治研究院”,以跨学科创新团队与工作坊等为基础,系统开展前沿科技与法律的交叉研究,以积极的姿态回应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发展对法律制度的挑战。[2018/5/2]

在确认侵权主体时,专利权人应结合自己的经济实体性质和专利技术类型,进行宏观把握。如申请人是一家以侧链技术提供数字货币支付服务的公司,那么该专利技术的侵权主体可能是其直接和间接竞争对手,相对而言侵权内容也更容易针对与公链实施数据互访的区块链技术。

节点功能层面

区块链的各个节点均参与系统的运行,当多个主体在各自节点发挥不同的功能时,侧重的技术方案重点也不同。如提供支付功能的应用节点、提供交易服务的中介节点以及普通用户节点,他们在各自的应用场景下拥有与整条区块链不同的技术需求。因此,当专利侵权发生时,仅仅是一个节点上发生的侵害,也可能危及到整条区块链的安全和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主体可能并不是与区块链技术整体应用相关联的主要经营主体,而是与节点经营主体存在竞争关系的二级技术公司。申请人在确认侵权主体时,也需要考虑到这一点。

二、侵权类型

直接侵权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侵权人须实施全部的侵权行为,方法专利则要求侵权人完成所有的技术步骤。具体而言,直接侵权的要求有二:一是侵权人为单一主体,二是该单一主体的侵权行为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

就区块链技术而言,若侵权主体的涉案专利全部涵盖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如底层技术专利,则构成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行为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类型仅限于销售、许诺销售相关物品的行为,客体为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司法认定中,间接侵权采用从严的标准,目的在于避免专利权人权利过大二侵害其他专利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

就区块链技术而言,间接侵权的侵权主体可能是侵权技术的使用者和销售者,而非侵权技术的开发人员。

分离式侵权

分离式侵权的概念来自于美国,主要应对多个实体销售的产品或者实施的方法覆盖专利权利要求所有特征的情形。判断标准有二:一是侵权行为有多个行为人实施,二是一个行为人指使或控制另一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

就区块链技术而言,由于区块链采取分布式系统,其具体应用经常涉及不同技术或产品之间的合作,而由于分离式侵权形态复杂,在实践中很难证明不同侵权主体间的指使或控制关系,进一步加大了确认侵权主体的难度。

三、专利保护策略

区块链技术领域的专利侵权风险初现,给正加大马力开发新技术的区块链企业敲响警钟,在技术创新的同时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开展专利布局规划。

申请人在进行专利申请时,应尤其关注权利要求的撰写,分析专利技术特征和数据来源,确定各自的技术效果,在同一专利申请下涵盖多项具有特定功能的技术特征,尽可能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可以通过对关键技术进行防御性公开的方式,降低专利侵权风险,保持竞争优势。

从区块链技术的行业发展考虑,建立针对区块链底层技术的联盟专利池,实施交叉授权,更有利于实现技术的交流共享,促进产业共同发展。

References

?张泽吾.方法专利分离式侵权判定研究.法学杂志,2016,37(03):62-69.?同上注。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设立区块链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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