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早年的游戏币开始,互联网积分奖励就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用于换取特定道具、会员权益等。在94公告发布后,有的项目方将虚拟货币包装成互联网积分的概念。2018年,央行货币金银局领导发布文章《切实加强虚拟货币监管,牢牢维护国家货币发行权》中特别提到互联网积分的概念和监管底线,一是禁止挂钩人民币,绝不能和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二是控制使用范围,互联网积分的使用范围须在平台内部,一些平台上参与交易的不同法人主体之间不能通用,消费者之间不能相互转让;三是限制持有收益,虚拟货币自身不可附加任何利息。但以积分之名行或非法集资之实等违法犯罪行为仍不鲜见。
声音 | 肖飒:《密码法》表现了国家对区块链产业的支持态度:金色财经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并非专门为促进和规范区块链行业的密码技术而产生。只是由于区块链技术中底层技术是加密技术和密码学,这就使得密码与区块链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也将适用于区块链行业,并为区块链产业合规提供新的思路和法律依据。就区块链底层密码技术技术而言,其主要属于商用密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实际上表现了国家对相关产业和以密码为基础的区块链产业的支持态度。未来,区块链企业将处于更为健全、有序的营商环境中,其开发的商用密码将依法受到保护。目前区块链技术与密码法相关的标准化工作已经展开。可以肯定的是,密码技术的发展,将推动区块链技术的整体进步和创新。在密码技术与区块链技术相互促进的过程中,国内和国际相关标准体系及监管框架也将同步建立并完善。[2019/12/19]
声音 | 肖飒:目前这一波区块链热“小阳春”并不会洗白“币圈”的灰色地位:据北京商报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办案经验上讲,每年年关都是各省市执法机关很在意的“时间节点”,年底将至,对于辖区内的虚拟币交易所及周边行业进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这轮清理整治行动中,打击重点预计还是会集中在集资、非法经营等罪名,对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币交易所的打击可能会是“首选”。目前这一波区块链热“小阳春”并不会洗白“币圈”的灰色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所、项目方、导流方等,应当了解执法机关的意图,不应顶风作案,且不能趁着倡导区块链技术大发展,而试图发币融资以充盈自己的“小金库”或为发币融资提供帮助,应当理解到自己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2019/11/18]
积分兑换服务的分类
金色独家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篡改区块链数据在我国早已有相关法律规定:近日,密歇根州提交新法案:篡改区块链数据或面临14年以下监禁,金色财经特邀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此事件进行解读,肖飒表示:篡改区块链数据在美国将属于犯罪行为,而在我国已经是犯罪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最高刑期为十五年。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定罪处罚。如果修改区块链数据,导致共识机制出现问题,或者影响了链上其他应用程序,造成了财产权损失或者数据灭失,则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8/6/14]
目前商家采用的积分兑换有两种主流模式,一种是奖励积分,一种是充值积分。在奖励积分模式下,用户通过在经营者的app或线下购买其商品或服务,或者完成特定任务等或获取经营者奖励的积分,积分只能用于其该经营者运营的app或平台以及合作商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也有部分电商采用充值换取积分的商业模式,根据电商平台规则,用户充值人民币后按照一定比例换取积分,积分可用于购买该平台上的商品或服务。
企业设置的充值积分,实质上是平台向用户销售的一种商业预付卡,即企业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如果该预付卡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则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超出前述范围进行跨集团通兑,则属于多用途商业预付卡。
跨集团积分通兑的刑事风险
根据人民银行、监察部等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须经过人民银行批准。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付卡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提供预付卡服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同时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机构,才能发行预付卡用于网络支付。
因此,若企业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且未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若提供充值获取积分奖励,并将该积分用于跨集团的消费、兑换的,可能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而构成非法经营罪。
若企业以推销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指定商品或者销售自行发行的积分为名,由参加者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或者一定数额的积分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积分购买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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