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银行发布声明,以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风险为由,禁止用户将该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否则将采取终止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这一消息在币圈内引起波澜——银行是否有权作出该等声明、能否代表监管态度、虚拟货币是否得到了否定性的法律定性、对币圈会造成何等影响等问题接二连三被提出,本文旨在对此作出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声明是否代表我国官方态度?
首先需要明确,商业银行系具有特殊金融牌照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四大行,国有资产参股不会改变其作为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银行出具的文件或声明不属于广义的法律,更不能与我国官方态度直接等同。
科技作家陈根:非理性的舆论泡沫下,脱虚向实才是元宇宙长趋势:金色财经报道 ,科技作家陈根表示,元宇宙非理性疯狂的背后,是人们重“虚”轻“实”的心理。这也是为什么元宇宙会大受欢迎的原因——人人都沉溺于虚拟的描述中,想再次从虚拟经济中分一杯羹。然而,资本方着迷于赚快钱,迎风口,这不仅会带来一个又一个巨大的风险和泡沫,也难以推动想象中的元宇宙落地成真。在当下,元宇宙是从未来实体抽象而成的符号,没有人知道元宇宙到底是什么,甚至人们并不关心它本身是什么。元宇宙背后所蕴含的未来想象、虚拟现实、新型社交模式以及人们对于未来世界的向往与寄托才是其爆火的关键所在。但是资本方借助符号表征将元宇宙一步步脱实向虚,只见虚拟描绘,却不见真实应用。显然,在生活层面,当前我们更需要关注的,是如何能够将自己有限的财富投入到能改善自己物理实体空间的生活中去。(21jingji?)[2022/2/15 9:52:16]
早在2014年起,就有银行已发布过类似的声明,截至当下,已有十余家否定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行为。
动态 | 金融时报:走出“上链”喧嚣 保险区块链价值有待理性深挖:11月25日消息,金融时报发文《走出“上链”喧嚣 保险区块链价值有待理性深挖》。文章指出,近期,区块链这个由传统技术组合而成的全新应用模式再次处在风口浪尖。传统金融机构及初创金融科技公司因此积极调整产品、服务甚至公司战略,努力寻求适合这种新模式的应用场景。
保险业也在争先“上链”,一些由公司和组织机构发起的区块链项目陆续落地。但喧嚣过后,需要冷静思考。保险业在区块链应用上零散的“单打独斗”现状,远不足以挖掘出这项技术的最大价值以解决行业现有痛点。从区块链技术本身到理性价值认知,再到配套制度法规,还有待各参与主体形成合力,做出探索性创新。[2019/11/25]
如果说近日的声明能够代表官方态度,那么这个态度在各银行公告前多部委于2013年联合出台并施行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便有显现:“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声音 | 四川政协欧阳泽华:区块链发展应坚持理性、安全原则:据每日经济新闻消息,四川省政协副主席、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欧阳泽华表示,BTC短线跌破690P2P在发展中存在“宣传过度”的情况,如今已成为金融领域的一个问题,区块链的发展不能重复P2P的老路。所以,希望从学术界到产业界、再到监管领域都全方位的爱护、关心、关注金融科技,坚持理性、安全原则。希望金融科技在全国,尤其在四川一路走好。[2019/11/25]
飒姐团队认为,从效力上看,近日某银行的声明只是效仿在前发声明的多家银行的公告,为避免监管机关追责,对“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进行些许扩张解释,并不存在新的官方态度或倾向。
声音 | 信通院院长刘多:理性看待区块链技术 切实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今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在2018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上发布《中国网络安全产业白皮书》《区块链安全白皮书-技术应用篇》两项最新研究成果,信通院院长刘多对白皮书进行了现场解读。信通院院长刘多表示,区块链安全白皮书探讨了区块链技术架构、安全风险和应对框架,旨在呼吁理性看待区块链技术优势,强化安全风险应对,切实保障区块链技术的健康有序发展。[2018/9/19]
某银行是否有权停止提供服务?
某银行的声明中明确,发现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将采取暂停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飒姐团队认为,商事主体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但应当承担违反约定所须担负的民事责任,除非有法律法规进行限制。
因此,银行可否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关键便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能否涵盖禁止用户购买并持有比特币的意思。
如结合体系解释与立法目的,飒姐团队认为,既然通知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允许公民购买与持有比特币正是通知的应有之义,银行不应一刀切得禁止其账户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但如做文义理解,用户通过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购买比特币,金融机构对此知晓或应当知晓但不予监管的,确有提供比特币相关业务的嫌疑。
为避免承担责任,宁错杀不放过的惯性思路致使各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选择后一种解释,我们对此持保留态度。
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
声明所称限制账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有三:保护公民财产、维护人民币法币地位与反。但购买虚拟货币,特别是购买定性为虚拟商品的比特币,并不会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或破坏人民币的法币地位。
飒姐团队认为,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反的需要——由于虚拟货币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匿名性,某些犯罪行为人会利用数字货币作为的工具。
在公民参与虚拟货币与法币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法币交易多为点对点的交易模式,公民出售数字货币所取得的法币可能是犯罪行为人原本持有的赃款,却无法追溯源头。
更进一步说,如该名公民明知犯罪行为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却仍参与其中的,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对虚拟货币的看法
目前虚拟货币的定性并无定论,根据各虚拟货币交易价值、使用价值的不同,存在货币、数据、财物、商品等各种说法。根据其定性的不同,在应用上受到的法律评价会千差万别。但是,结合通知的规定与实务的判决倾向,飒姐团队抽离出可以相对明确的两个合法行为,供了解:
其一,公民持有主流的虚拟货币与持有虚拟商品无异,如比特币、ETH,并不违法。
其二,偶发的主流虚拟货币OTC交易系公民购买虚拟商品的行为,并不违法。
至于币币交易、Defi等类金融业务,根据定性不同,结论不一,未来飒姐团队将结合最新的实务与学界观点展开论述。
写在最后
解决虚拟货币的带来问题,应当依靠监管体系的搭建,而非忽略一个确实存在的产业,甚至作出一刀切的否定性评价。
以反为例,自然人购买或出让数字货币多在数字货币的交易所上进行,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如标的较小,以银行为主体核查涉数字货币的法币交易将十分困难。如将交易所纳入监管体系,根据其KYC的记录将地址与交易主体关联并及时向有权机关报备,相较于当下的态度无疑对了解事实、收集证据更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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