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海南多部门联合发布风险提示: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的非法集资

6月3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海南省委网信办、海南省厅和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等名义的非法集资活动。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以“虚拟货币”“区块链”“数字资产”的名义,打着“投资返利”“保本保收益”等旗号,诱投资者购买“XX币”“XX豆”等形式的“虚拟货币”吸收公众资金,违反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上述多部门联合郑重警告:海南省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海南省工信厅公布海南省实施区块链应用示范揭榜工程活动名单:据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消息,根据《海南省实施区块链应用示范揭榜工程方案》(琼工信信产函〔2020〕381号),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大数据管理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经企业自主申报、专家评审和部门遴选,确定了海南省实施区块链应用示范揭榜工程揭榜名单,现予以公布。文件显示,名单共分为7大类,金融领域、农业领域、医疗领域、旅游领域、国际贸易领域、司法领域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更多详情见原文链接。[2021/3/26 19:20:16]

海南各金融管理、网信管理、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虚拟货币”交易、首次代币发行及变相ICO持续保持监管高压,将综合运用现场约谈、行政调查、封停网站、刑事立案等手段予以打击。

海南生态软件园将在区块链透明监管等方面开展探索: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近日挂牌在即。在海南自贸港建设开局之年,11个重点园区将率先实施相关政策和进行压力测试。其中,分别以中国电子、百度和腾讯为龙头培育百亿级区块链产业集群和游戏动漫产业集群的海南生态软件园,则将在区块链透明监管、游戏属地管理试点等方面开展探索。(新华社)[2020/4/11]

上述部门特别要求:辖区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动态 | 海南“跨亚欧公司”特大虚拟货币案开审:法制日报7月20日讯,7月17日至7月19日,经海南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跨亚欧公司”特大网络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5名“高管”集体过堂,涉案金额38亿。法庭将择日宣判。据悉,跨亚欧公司吸引会员通过“内盘”和“外盘”途径购买“亚欧币”。据检方指控,截至2017年5月12日案发,跨亚欧公司在全国范围多个省市发展内盘会员共31419人,下线层级共177层,外盘共有会员47250人,内、外盘销售亚欧币数额共38亿余元。[2018/7/20]

同时,提醒省内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如发现各类ICO变种形态以及通过部署境外服务器继续面向境内居民开展ICO及“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可收集和保存相关资料、证据,积极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可积极向机关报案。

如何辨别“区块链”“虚拟货币”等名义非法集资?

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特征。

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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