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论现行规则下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转变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虚拟货币也引起了广泛讨论,尤其是近期以狗狗币、SHIB为代表币种价格的剧烈波动再次把虚拟货币推向了风口浪尖。

作为区块链技术的主要应用之一,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以中国为例,中国在政策上对区块链技术一直持鼓励发展的态度,但对虚拟货币相关产业、代币发行采取严格禁止措施。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定位也存在相应改变。

第一阶段:从明确到模糊,规避虚拟货币法律属性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载明:

“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该文把比特币定性为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金色晚报 | 8月5日晚间重要动态一览:12:00-21:30关键词:央行、最高法、DeFi、北大团队、 Ripple

1. 央行上海总部:持续做好ICO与虚拟货币交易等风险监测和处置。

2. 央行深圳中心支行:积极支持人民银行数字货币各个场景应用在深试点等。

3. 最高法:支持通过区块链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4. 徐坤:DeFi开启了可编程金融,多抵押品推动DeFi快速增长。

5. 日本金融厅长官:日本要密切关注如何克服发行CBDC的挑战。

6. 伦交所上市公司Argo Blockchain 7月共挖出165枚比特币。

7. 北大团队取得突破性成果,将推动区块链技术发展落地。

8. Ripple宣布将通过Xpring对XRPL Labs进行追加投资。

9. 杨海坡“分叉”BCH起因:“不是分叉,而是赶走ABC”。[2020/8/5]

在当时,虚拟货币还明确定性为“虚拟商品”。2017年9月,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央网信办在内的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这两份文件有异曲同工之妙,本质上都在提示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但是二者又有差别,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三年后发布的公告中没有提及只言片语提及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也没有重申虚拟货币的“虚拟商品”属性。这表明我国监管部门不承认或者直接回避虚拟币的法律属性。

金色晚报|7月24日晚间重要动态一览:12:00-21:00关键词:以太坊期权、波兰、阿里、捷克国家银行、腾讯区块链专利

1. Deribit以太坊期权交易量和未平仓合约均创新高。

2. 波兰金融监管局考虑对加密货币进行监管,目前正寻求市场反馈。

3. 阿里平头哥推出首个区块链场景商用芯片方案。

4. 逾千名推特员工拥有内部权限,可协助黑客入侵帐户。

5. 腾讯区块链专利申请排名第一。

6. Cardano基金会与瑞士金融科技公司Lykke合作。

7. 瑞士数字资产经纪商Bitcoin Suisse完成约4800万美元A轮融资。

8. 捷克国家银行:央行数字货币可以“直升机撒钱” 目前不发行CBDC。

9. 学习时报: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数字货币可能成为两国竞争的新维度。[2020/7/24]

2017年9月公告发布之后的民事审判态度就是最好的证明。以王铁亮与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举例。

金色晚报 | 4月7日晚间重要动态一览:12:00-21:00关键词:区块链+电子证照、避险工具、2100亿美元

1.顺义区率先推进“区块链+电子证照”应用下沉镇街。

2.特斯拉与货讯通等合作在货物放行过程中使用区块链技术。

3.布林带指标发明者:受疫情影响比特币变成了逐险避险工具。

4.过去24小时内 已检测到超过12个涉及近1.8亿XRP的交易

5.BCH、BSV减半后矿工短时内会将更多的算力转向BTC

6.警惕钓鱼网站airdrop-box空投HT

7.全球加密货币总市值已超2100亿美元

8.比特币持续上涨,日内最低为7073.33美元,最高涨至7458美元。[2020/4/7]

京0108民初12967号

2016年10月2日到2017年1月10日,火币公司确认王铁亮共计充值1400001.85元,用于在火币网上进行比特币买卖交易。

欧易OKEx旗下Block Dream Fund加入Polkastarter委员会:4月8日消息,Polkastarter官方宣布欧易OKEx旗下Block Dream Fund正式加入Polkastarter委员会。据悉,Polkastarter委员会成员将参与入驻平台项目的筛选以及平台自身的发展,其愿景是在委员会成员的支持下挖掘波卡生态领域中有潜力的优质项目,助力波卡生态发展。

Block Dream Fund由欧易OKEx于2021年推出,据了解,欧易OKEx已向Block Dream Fund分配了1亿美元,用于奖励有才华的企业家和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创新的杰出项目。[2021/4/8 19:57:57]

王铁亮认为其在火币公司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充值购买比特币的行为因标的物不存在属无效行为。比特币并不存在,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标的物。同时,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因此王铁亮诉至法院,要求与火币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无效合同。

法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王铁亮在火币公司主办的火币网上注册并出资进行比特币买卖交易,火币网为用户进行数字资产交易活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不作为卖家或者买家参与买卖数字资产行为本身,因此王铁亮与火币公司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有效。

本案虽然没有讨论虚拟币的属性,但从民法角度来看,法院在当时是认可虚拟货币可以被视为是一种“虚拟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因此才会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认定虚拟币交易的合同有效。

但在公告发布之后的司法裁判就有所改变。

浙11民终263号

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中,原告陈映光打款给被告丁建强购买马克币,分别于2016年2月21日、2月24日、3月2日、5月3日、6月17日分五次购买马克币20000个,共计款项651000元。2016年6月18日,经双方核对,丁建强出具了收条,载明收到原告陈映光现金共计651000元买马克币20000个。

原告认为双方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回价款。

法院认为因本案的标的物马克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被上诉人款项。

类似案例在不同节点的不同判决表明在现行规则下,我国不承认或者直接回避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的讨论。

第二阶段:再次明确虚拟货币属财产权益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表明在我国虚拟货币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公民可以获取、持有虚拟货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关于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虚拟货币尤其是比特币、以太坊等稳定币,本身作为一种虚拟的网络财产,已获得了市场的认可,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已初步具有了一定的计价、支付、储存等多种功能,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利益应受法律的保护。

2021年5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判决书中写到,

“BUT币具有财产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BUT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其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特解的过程,求得特解的“矿工”得到特定数量的BUT币作为奖赏。BUT币的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

要获得BUT币,既需要投入物质成本用于购买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机器运算损耗电力能源的相应对价,也需要耗费相应的时间成本,该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BUT币在网上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效益。因此,BUT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基于标的物合法,投资BUT币没有禁止。”

由此可见,我国承认虚拟货币的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需要特别提示注意,虽然我国承认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但是我国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还是持打击态度的,认为买卖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虚拟货币在维权上依然有不被支持的可能,公民若要涉足还是需要谨慎。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

链链资讯

[0:0ms0-3:409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