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见山,本文讨论的加密数字资产就是指以分布式网络、区块链技术等加密技术为基础,依托于社区共识或联盟共识的虚拟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1、新技术有没有带来新的法律挑战
我们要解决一个前提:加密数字资产与Q币等虚拟财产之间是否有法律意义上的区别,若无抽象法律之差别就没有重新制定法律进行规制的基础。也就是说,无论是用铁锤打人,还是用机器人打人,从法律的后果和规制的进路而言,无差别。
因此,我们必须甄别两者是否有法律上的定性差别。飒姐认为加密数字资产与Q币等虚拟财产有区别:1)前者权利来源是共识而非权威授权;2)前者不易篡改、可追溯;3)后者在法律上定性为“物权”,前者有可能是债权凭证、知识产权映射或物权。
金色晨讯 | 6月24日隔夜重要动态一览:21:00-7:00关键词:韩国、Tether、美国、微软、Chainlink
1. 韩国互联网安全局正在开发追踪暗网加密货币交易的软件。
2. 报告:随着Tether发行速度放缓,BTC价格或将下跌。
3. 美国货币审计署新任署长:央行数字货币应该由私营部门设计。
4. 微软:区块链可帮助实现巴黎协议的碳排放目标。
5. 纳指收涨0.74%,续创收盘历史新高。
6. BSN宣布将Chainlink预言机功能引入其网络。
7. 金融服务机构IBMC将推出黄金支持的数字货币USG。
8. 以太坊2.0 Altona v0.12测试网计划于7天内启动。[2020/6/24]
2、确立多层次的法律规制体系
金色相对论 | 朱江: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和运行模式和比特币等传统数字货币有着诸多的不同:在今日举行的金色相对论中,关于“央行数字货币即将发行,但DC/EP的定位是对M0的取代,能否理解为是现金的数字化”的问题,金山云区块链部门总经理朱江表示,我认为M0 的替代,首先还是要考虑支付的可触达性,先让其流行起来比监管工具更重要。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和运行模式和比特币等传统数字货币有着诸多的不同:1,初始币产生:比特币的初始币由矿工以POW挖矿的方式产生;数字货币的初始币只能由央行生成,每当有银行要求以传统人民币(纸钞或电子化人民币)兑换数字货币时,央行就注销传统人民币,将新生成的等额数字货币交予银行,反之亦然。在数字货币得到广泛使用,并在线上交易占据主要地位后,央行可能将改变传统人民币和数字货币的主次关系,将数字货币作为主要基础币种。例如增发货币将直接在数字货币上进行,而不是在传统人民币上增发后,再兑换为数字货币。2,总币量:比特币挖到2100万个时就不再产生新初始币,总币量永远不增不减;数字货币根据银行兑换、央行增发需求,总量有可能增加或减少。3,区块产生与交易打包:比特币的区块产生和交易打包由矿工以POW挖矿的方式产生,人人都可参与挖矿;数字货币只有央行能产生区块并打包交易。[2019/8/15]
民法、行政法、刑法,都要参与其中发挥作用,以维护新技术、新生事物的合法权益,同时,预防和打击其“泛金融化”的倾向和行为,用“如烹小鲜”的谨慎态度,对待这次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历史机遇。
分析 | 金色盘面:EOS/USDT向下突破颈位线:金色盘面综合分析:EOS/USDT向下突破颈位线5.41美金,可能会出现上涨之后的回调,注意设置好止盈保护利润,后续走势联动比特币的可能性比较大。[2018/8/18]
2021年《民法典》生效其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给出前瞻性规定。虽然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出台的《关于规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确定了我国对于BTC比特币“特定虚拟商品”的定性,基本可推导得出我国民法保护中国人持有比特币这种特定虚拟商品。但鉴于五部委通知的法律位阶较低,达不到民法典规定的“法律”这个层级,充其量是个规范性文件,甚至算不上部门规章。鉴于此,民商类法律并没有给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完整的法律权益,但是根据穆长春的观点,他认为中国人持有比特币这个客观事实是禁止不掉的,也就是说官方、民间对于国人持有加密数字货币的现实是有默契的。
大成律所肖飒:黑客攻击数字货币 至少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肖飒今日表示,用户对黑客黑客攻击不必太过恐慌,即使ICO出口转内销,长臂管辖原则适用于世界各国。但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管理身份,尤其是比特币之外的数字货币,相关法律并不明确,不过如果有人像黑客一样去偷货币,就是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2018/3/28]
行政法层面,其实有《非法集资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等,对于加密数字货币及其金融衍生品进行“违法性”评价。纵观各国应对加密数字资产风潮,他们也有类似法律和判例进行规制,有较大不同的是《证券法》对于“证券”概念的定义不同,导致在我国加密数字代币的发行无法纳入合规监管轨道,在2017年9月4日下午5点之后被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而我国香港地区和美国为代表的证券外延宽泛的法域,将ICO纳入证券法进行严格监管,使用了豪威测试等手段进行判别。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必然会参与到社会关系的调整中。人人皆谓谦抑性,在加密数字资产方面,目前从办案机关的谨慎程度看,还是客观上坚持了谦抑的原则。
加密数字资产若被认可为财产性利益,则盗窃、加密数字资产就构成侵财类犯罪;
鉴于加密资产的确权来自社区共识,对于“着手”“既遂”的认定与普通财物同类罪名的认定标准不同;
前置法不确定性强,在法定犯中,导致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且动态发展;
私钥,增加了收缴加密资产的难度。
因此,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还是把加密数字代币当作“机器人”去打人的情况比较常见,也就是说新技术的出现不过是让以前的犯罪有了新的“犯罪手段”而已。以“比特币”“以太坊”“USDT”“火币”“白皮书”“公链”“炒币”“电子钱包”“区块链”“去中心化”“加密资产”“加密货币”等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北大法宝进行检索,相关刑事判决书近2500余件,主要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对于具体罪名而言,数据库中数量最多的前十大罪名依次为罪、组织领导罪、盗窃罪、开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计算机类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非法经营罪。值得研究的是加密数字资产的法律特性是否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未遂与既遂、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等。
飒姐个人的一点思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或立法建议。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