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T:数字货币law有哪些新动向?

过去一周,司法机关出台了两个与区块链、数字货币有所关联的司法解释,分别是6月16日出台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和6月22日出台的三机关《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两份文件看似“平平无奇”,区块链、数字货币也不是其内容的主角,但其可能将对涉币犯罪的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一言蔽之,在两份司法解释出台后,刑事办案机关对涉区块链、涉数字货币犯罪的打击有了比过去更明确的“实体法+程序法”依据,两条腿走路,进而可对涉币犯罪发起更高效和准确的打击。以下试结合该两份文件,对近期数字货币相关法律文件作出分析与梳理。

一、数字货币法律文件的过去

一直以来,虽然我们不乏在官方政策性文件中看到“区块链”、“数字货币”等字眼,但是在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性文件,特别是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我们鲜少看到官方“指名道姓”地要对区块链、数字货币加以规范。2010年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最早出现“虚拟货币”字眼的法律文件之一,但彼时的虚拟货币显然与此时不同,当年的“虚拟货币”只被认为是辅助网络的游戏币而已。

黄益平:央行数字货币可能是金融竞争的终极场所:北大国发院副院长黄益平表示:“将来金融的竞争,我觉得可能是在数字金融领域,最重要的就是数字货币。为什么最近各个国家都开始忽然对央行数字货币感兴趣?我觉得一个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它很可能是一家独大、赢者通吃的。当然也不排除将来会有很多央行数字货币,同时在市场上。但总之是如果落在别人后头,如果竞争不过别人,也许你的机会就没了,所以我猜测很有可能央行数字货币是我们将来金融竞争的终极场所。最终也许是赢者通吃,原因就在于将来这种数字技术,一旦一个具有长尾效应的平台建立起来之后,它的边际成本是很低的。(证券时报)[2020/9/29]

因此,长期以来办案机关只能套用传统犯罪的相关法律文件、法律观点对涉区块链、数字货币犯罪作出解释和判断。尽管币圈人对《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这两份文件耳熟能详,但其归根结底只是部门规章,一直以来对其就有着效力层级不足、不能充分指导司法实践的诟病。可以说,数字货币相关民事、刑事判决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不一的情况,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数字货币的规范缺位有着直接关系。

声音 | 金融专家:美国需认识到中国对央行数字货币的积极追求:据Cointelegraph消息,《财富》杂志11月1日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在中美两个超级大国的对峙中,数字货币似乎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美国要在游戏中保持领先地位,需要适当放松对区块链公司的监管政策。金融专家、中国香港大学研究员李琛强调,中国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在鼓励和谨慎之间,CBDC的发展是在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央行相对宽松的态度下取得的,如果没有中国政府监管总体上更为宽松的态度,中国的金融科技革命将无法达到现在的水平。预计中国将加快区块链技术的实施速度。[2019/11/1]

二、数字货币法律文件的现在

自2020年底以来,权威的法律文件开始不再对“区块链”、“数字货币”讳莫如深。区块链、数字货币开始以越来越高的频率在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文件上亮相。这种亮相的趋势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在实体法层面,一些数字货币相关行为逐步被明确涉嫌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在程序法层面,法院承认以区块链形式存在的证据的证据能力,甚至在证明力上推定其“上链后未经篡改”。具体而言:

行情 | 早间数字货币行情播报:根据Huobi交易平台数据显示,BTC最新成交价格 10158.19 美元,最高价达 10240 美元,最低价格 10068 美元,成交量 1.56 万,跌幅 0.2 %;ETH最新成交价格 218.52 美元,最高价达 219.93 美元,最低价格 212.12 美元,成交量 37.79 万,涨幅 0.7 %;EOS最新成交价格 3.9971 美元,最高价达 4.0361 美元,最低价格 3.83 美元,成交量 1,044.51 万,涨幅 2.65 %。[2019/9/21]

实体法层面

202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法》率先在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如飒姐团队过去的分析,该条文若在终稿中保留并最终生效后,挖矿作为一种制作数字代币的行为将被明确为是行政违法,相关平台可能被认定为是非法经营。

24小时数字货币行情梳理:根据Bitfinex交易平台数据显示,

BTC最新成交价格46547.66元,最高价达46909.33元,最低价格43348.67元,成交量4.98万,涨幅0.25%;

ETH最新成交价格2547.18元,最高价达2560.2元,最低价格2364.96元,成交量2.4万,涨幅0.26%;

BCH最新成交价格4472.74元,最高价达4546.46元,最低价格4046.04元,成交量1.83万,跌幅0.04%。[2018/4/4]

2021年1月26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公布,并在第19条明确以虚拟货币名义吸收资金的可以构成非法集资行为。尽管此时距离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出台已有近三年半的时间。

2021年6月17日,最高法、最高检、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0条明确,虚拟货币经销商在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第11条明确,明知是电信网络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虚拟货币转换财物予以转账、套现、取现,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韩国大邱市长候选人提出建立以数字货币为基础的经贸区的攻略:近日,韩国大邱市市长候选人李承天提出在大邱建设以数字货币为基础的经济贸易自由区攻略。他准备通过数字货币融资的方式,来筹集数万亿韩元的投资基金,以建立和硅谷一样的创新城市。他认为:“区块链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核心技术,有利于促进公共、金融、零售等方面的发展。”[2018/4/2]

应当说,本次司法解释对数字货币相关犯罪行为的打击还不是特别严厉的。第一,本次司法解释是以打击电信网络犯罪为主线,数字货币相关行为只是作为帮助行为而被打击,即对于帮助电信网络行为的,明确可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帮助犯罪所得行为的,明确可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对相关犯罪的处置有一些门槛,如以帮信罪论处的,设置了机关明确告知的前置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的,则设置了转换套现数字货币“明显异于市场价格”的条件。第三,总体明确打击的数字货币相关行为数量较少,且是之前就一直有打击的数字货币帮信类犯罪和类犯罪,飒姐团队此前也多次就相关罪名进行过分析。

程序法层面

2021年06月16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出台,其在第16条到第19条对区块链存证的司法认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特别是第16条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其实,早在2018年,最高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在第11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两种规定不同的地方在于,第一,法院的范围被扩充了,不再仅限于互联网法院,而是推广到所有法院。第二,正式确立了区块链形式的证据在证据真实性上的推定规则。在2018年的规定下,即使当事人或办案机关提出电子数据是以区块链形式收集、固定的,仍要承担对证据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实践中法院要认可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也不免要经过一番论证。而在2021年的新规定下,法院可以直接推定电子证据上链后未经篡改,反过来要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更进一步地说,在很多涉区块链纠纷、涉区块链犯罪中,要用以定案的电子数据本身就是在链上产生的,例如智能犯罪合约,例如币以及币的流转,对于该部分证据,该条款也一并推定了其真实性,且这类证据事实上没有一个所谓的“上链”过程,因此要找到相反证据予以推翻非常困难。

在中国证据法的语境下,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往往拆分为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判断。如此,该条文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区块链证据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承认其合法性;对区块链证据在链上的真实性予以推定;至于剩下的关联性要件,则要到个案中具体判断。

三、写在最后:数字货币法律文件的未来?

2021年应当是区块链、数字货币广泛亮相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层级较高法律文件的元年。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涉区块链、涉数字货币证据、纠纷、犯罪判定不一的情况或将逐步成为历史。同时,具体法律文件、法律条款的陆续出台还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相关犯罪的决心。区块链行业从业者应当未雨绸缪,注重对自身刑事风险、合规体系的分析,必要时向专业律师团队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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