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最高法:明确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 完善证据真实性审查标准

涉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得以明确。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介绍我国互联网司法发展情况,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500多家法院接通“中国移动微法院”在线诉讼平台,累计访问量超过12.65亿次,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全链条、一站式的在线诉讼服务。

数据显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219.7万件,在线立案占全部立案数的28.3%;在线调解总次数651.3万次、诉前成功调解案件614.29万件;在线开庭128.8万次,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2.34分钟;电子送达3383.3万次,占总送达次数的37.97%。

印度最高法院谴责印度联邦政府缺乏加密货币监管规则:金色财经报道,印度最高法院谴责印度联邦政府缺乏加密货币监管。最高法院在其意见中指出,不幸的是政府尚未发布有关加密货币的任何明确指导方针。法院的这一观察是在涉及加密货币的犯罪活动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做出的,并指示联邦政府是否计划设立任何专门的联邦机构来调查加密货币犯罪案件。[2023/7/28 16:05:04]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规则》全文共三十九条,内容涵盖了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从立案到执行等主要诉讼环节的在线程序规则。

比如,《规则》明确了电子化材料效力和审核规则。李少平指出,电子化材料的提交和应用是在线诉讼的基础和前提,但传统诉讼规则要求诉讼文书材料和证据材料均要提供原件,这与在线诉讼的特点不相适应。

动态 | 印度最高法院裁定RBI加密禁令合法 拒绝向受影响的交易商提供救济:据Quartz India 7月3日消息,印度最高法院裁定,拒绝解除此前印度储备银行(RBI)禁止银行进行加密相关业务的禁令,受此影响的交易商将不会获得临时救济。据悉,此前印度储备银行(RBI)发布禁令要求所有银行在3个月内解除与加密交易所和交易商的现有关系,且该通知将于7月6日生效。[2019/7/4]

《规则》坚持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明确电子化材料的“视同原件”效力规则和审核规则,“一方面丰富和拓展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的渠道和方式,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审查电子化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保证电子化材料形式的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风险,确保在线诉讼安全有序。”李少平说。

动态 | 以色列最高法院再次裁定Leumi银行应为加密货币交易所提供服务:据Finance Magnates报道,以色列最高法院再次裁定Leumi银行应为加密货币交易所Bits of Gold提供服务,至此该交易所可以继续使用Leumi银行账户。据悉,此次裁定是以色列最高法院第二次支持该交易所使用当地银行服务。此前在2018年2月,Leumi银行曾以监管为由限制Bits of Gold使用其账户,但最高法院随后裁定Leumi银行应为加密货币交易所提供服务。目前尚不清楚该银行再次拒绝为Bits of Gold提供服务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法院的裁决只是暂时具有约束力。[2019/6/4]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存证应用日益广泛,涉区块链存证纠纷不断增多,亟待司法文件规范指引。

印度最高法院将于7月举行加密货币诉讼听证会:据coindesk消息,印度央行(RBI)发出加密货币禁令后,印度最高法院收到的针对该国央行诉状书日益增多。据经济时报报道,印度最高法院即将于7月20日举行听证会。其中一份诉状是由一家名为Kali Digital Ecosystems的初创公司提出的,该公司计划启动其加密货币交易所CoinRecoil,目前其诉状已转交给最高法院。 据泰晤士报进一步的报道,另外两份已移交最高法院的诉状最初提交至德里高等法院和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在RBI行动之后,一些交易所表示他们也正在寻求对中央银行提出某种上诉。当时他们目标是获得最高法院的审理,以挑战RBI的政策。[2018/5/23]

《规则》对此作出积极回应。李少平表示,人民法院在深入研究区块链技术特点,全面总结相关司法实践规则基础上,确认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后推定未经篡改的效力,明确了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审查标准,以及上链前数据的审查规则,系统解决了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认定问题,既充分肯定区块链的技术优势,鼓励采取区块链技术解决“存证难”“认证难”的问题,又有序规范区块链存证行业的发展,防止过度夸大区块链存证效力,严格审查标准,科学划定区块链存证的法律边界。

“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涵盖了绝大多数民事、行政、特别程序和执行案件,对于刑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我们坚持审慎稳妥推进,主要适用于刑事速裁、减刑假释等案情简单、程序简便的案件。”李少平指出,适用在线诉讼,应当以当事人主动选择或者同意为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方式有决定权,可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技术条件、实际审理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宜的审理模式,统筹平衡好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此外,《规则》在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高度强调诉讼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部分当事人滥用权利影响诉讼进程,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

比如,《规则》第五条明确,当事人提出由线上转为线下审理的,不得存在故意拖延诉讼、增加其他当事人成本等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规则》第六条明确,当事人已同意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又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同时,为确保在线诉讼活动合法、真实、有效,《规则》细化明确了身份认证规则,不仅要求诉讼前就应当核实诉讼主体身份,还要求对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重要环节再次验证身份,确保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调解、虚假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规则》还首次确认非同步审理机制的法律效力,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以非同步方式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等诉讼活动,提升诉讼的便捷性。

李少平强调,《规则》对非同步审理总体上保持稳妥审慎态度,严格限定了非同步庭审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方式,将其作为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到庭的特殊庭审形式,并非在线庭审常态。

“目前,在线诉讼模式仍处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最高法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刘峥表示,《规则》在强调程序规范性和实践操作性的同时,也注重保留规则的弹性,为未来实践探索留出了制度空间。

比如,关于在线诉讼适用案件范围,《规则》设置了兜底条款,将“其他适宜在线审理的案件”包含在内,便于未来在线诉讼适用范围有序拓展;又如,关于在线诉讼的适用环节,《规则》没有面面俱到列举所有可以适用的环节,而是主要点明了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送达环节,其他诉讼环节均用“等”字涵盖,“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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