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主旨与当前的意义
在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十一个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推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通知》认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一方面,其大量消耗能源,碳排放量大,对社会贡献与价值有限;另一方面,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对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会议提出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因此,这次《通知》的发布,意谓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具体明确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会议精神,依规行政,进一步推动各地方政府具体落实国家政策。
在具体举措方面,《通知》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要求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在过去几年,比特币价格飞涨,受其“财富效应”的巨大吸引,比特币“挖矿”成为一些资本竞相追逐的产业,一些相关企业以大数据中心、云计算或区块链等高新技术旗号,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招商引资,对这些“挖矿”企业给予税收或电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挖矿”产业一哄而上,产生很多问题。地区比特币算力曾长期占据全球算力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大量民间资本先后角逐这一行业,挤占了这些资本原可服务于实体经济或其它数字经济的机会成本;一些地方因此火电能耗巨大,或者本用于实体企业的部分水电被“挖矿”企业消耗,并造成国家碳减排的压力;“挖矿”产业无止尽的状大,比特币系统算力的增强,带动更多中国“散户”加入“炒币”大军,存在金融风险漫延的可能。综上,当前整治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按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家目标,防止更多民间资本甚至上市公司跟风进入“挖矿”行业,鼓励资本更多地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防范个人“炒币”金融风险扩大,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声音 | 邓建鹏:USDT带来的风险特别值得中国监管机构重视:金色财经报道,今日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邓建鹏发布图文表示,在稳定币市场,USDT的影响最大。虽然当前市值仅约40亿美元,但由于其以数字化形式表现,交易迅速,換手率极快,在高峰期一天成交额可达240亿美元,对主流虚拟货币市场价格具有支配性影响。因此,其带来的相关风险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缺失等问题,特别值得中国监管机构重视,同时,涉及稳定币的应对实践,可为监管机构未来应对 Libra带来的可能冲击事先提供借鉴。[2020/1/7]
不过,以往的整治活动存在“运动式”执法色彩。在推进国家政策与产业目标实现的同时,应尽最大可能避免“运动式”执法、产业政策大起大落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冲击,使行政监管执法严格符合党中央十八大以来一贯倡导的“全面依法治国”精神。《通知》特别提及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在整治活动中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该《通知》的一大亮点,应引起地方政府落实政策时高度重视。为此,笔者提两点思考建议。
声音 | 邓建鹏:当前区块链最成熟的应用主要还是在金融领域:据法制日报消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前区块链最成熟的应用主要还是在金融领域,除此之外,区块链在存证、确权、防伪溯源方面的应用前景也很广阔。邓建鹏举例说,可以用区块链开发票。过去有发票造假现象,包括各种票据、银行的承兑、汇票等都可能会被造假,现在通过区块链来开发票和票据,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些造假现象。在邓建鹏看来,完善数据的加密授权,可以有效避免数据泄露问题。“区块链本身就是分布式加密。比如,在医疗领域,病人去医院检查,这就涉及病人的隐私,如果这些个人信息上区块链,可以给其加密。在有个人授权的情况下,对方才能看到病人的信息,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泄密问题。”[2019/11/12]
二、“整治”活动的两点法治思考
声音 | 邓建鹏:让法治成为提升中国区块链企业竞争力的基础:11月2日,证券日报刊发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题为《顺应时代潮流 力推区块链行业规范发展》的文章。文章表示,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应注重从法治角度给予区块链规范和治理,让法治成为提升中国区块链企业竞争力的基础。在区块链领域严格执行法治精神,其重要作用在于给相关企业提供行业发展的确定性和市场的可预期性。区块链行业正在部分重构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由于区块链具有点对点、无国界及无特定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等特征,其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亦带来金融等领域的风险,需要国家给予规范监管甚至立法,推动区块链行业安全有序发展。首先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国际协作,强化国际监管。其次,建议通过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设定自律规则,由自律规则这种“软法”,实施行业自我治理,同政府外部监管相辅相成。最后,通过监管机构与行业自律组织及其它区块链技术参与主体有效沟通和协商,形成国家规范,实现“硬法”治理之路。[2019/11/2]
首先,“整治”活动应与法治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此前个别地方政府为消耗本地多余的电能或废弃的水电,推动本地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曾以招商引资形式吸引一些“挖矿”企业前来投资设厂。个别企业投资规模巨大,在《通知》出台前即与个别当地政府订立具备合法形式的契约,约定地方政府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相应期限。当前,《通知》要求各地方政府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这意味着国家政策与个别地方政府此前同某些“挖矿”企业的约定将出现巨大背离,新的产业政策将给相关企业可能造成巨额损失。古人云:“法无信不立。”孔子指出:“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根据公平、诚信的法治内在精神,地方政府在责令“挖矿”企业有序退出,停止继续给予相应优惠措施的同时,为防止“一刀切”式的落实政策,损害原本属于合法经营的企业的利益,损害地方政府营商信誉环境,是否应给予相关企业适当补偿,并给相关企业较为宽松的退出时间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
声音 | 邓建鹏:根据刑法理论比特币可以归属为财产:据暨南学报消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发表文章称,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多有争议,并负面影响了相关司法实践。根据刑法相关理论,比特币可以被归属于刑法视野下的财产,比特币等作为具有对应市场价格的主流虚拟货币,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没有太大争议。[2018/9/16]
其次,国家后续政策的出台应以此为契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可预期性,减少政策对经济的过度冲击,增强企业家和投资者对产业政策的可预测性,减少社会成本的无谓损耗。在过去,一些行业经常性地陷入“治乱循环”的怪圈,“放-管-抓”式的产业政策高度波动,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与近年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环境条例》的基本精神存在出入。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工作领导小组于2018年1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引导辖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将“挖矿”行业列为淘汰产业,各地方政府据之开始清除“矿场”。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监管不该一刀切:据央广网报道,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认为,监管上的一刀切,从结果上看,并没有起到当初的目的,未来的监管,还应该给数字货币“留条活路”。所以我们是不是要思考监管规则做一个微调,把你做公募是绝对不允许的,是绝对刑法要打击的,但是如果是私募又是真实的创业,可否有一些特殊的渠道,比方说由专门的某个机构来审批,来避免监管的一个窘迫的状况。我觉得这个东西值得再思考。[2018/5/2]
但是,在2019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正式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属于淘汰产业的“虚拟货币挖矿”删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不列入《目录》。在民商事领域中,法治精神贯彻“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在没有国家法规范明文禁止的前提下,意味着2020年元旦起“挖矿”行业属于国家允许类的产业。受此产业政策调整及比特币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2020年起进入“挖矿”行业的民间资本继续增加。此次《通知》再度提出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这表明国家产业政策短期内调整太大。产业政策过度跳跃,将影响从业者对市场前景的稳定预期,冲击行业的有序发展。政策波动巨大,投资者和经营者在从事市场决策时,难以预测未来该行业是不是可以干,难以判定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政策走向。针对上述问题,理应从法治思维给予规范。2019年2月25日,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在经济领域严格执行法治精神,赋予相关企业行业发展的确定性和市场的可预期性,根据事先经由合法程序通过的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严格保障具体相关企业和公民的财产安全、交易安全及和其它相关的各种合法权益。
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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