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的基本法律性质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方面,万物皆可NFT,其实际应用包罗万象,什么样的NFT都可能存在;另一方面,NFT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新应用,其诞生仅有短短数年时间,法律自身具有的滞后性导致其难以短时间内对新生事物作出反应。
笔者试图以用益物权的全新的视角去审视NFT,仅作探讨不下结论,以期为各位研究NFT的伙伴们分享新思路。
NFT是否能被视为法律上的财产?
NFT的兴起与元宇宙息息相关。元宇宙创造了一个有沉浸感和真实感的虚拟环境,NFT作为不可重复的有价值数字藏品,则是区分玩家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用户购买NFT后,即与其建立起一对一的关系,进入锁定的“钱包”中,落入该用户的虚拟所有物的范畴。
IMF常务董事:零售CBDC可能带来未知风险:金色财经报道,在周一的Milken研究所全球会议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常务董事Kristalina Georgieva表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是未来,但某些类型可能构成迄今为止未知的威胁,例如零售CBDC(个人可以持有和使用的CBDC)。她解释说:“我们认为,批发型CBDC可以在相当小的空间内出现,而零售CBDC会以一种我们不太清楚它会带来什么后果的方式彻底改变金融体系”,Georgieva补充说,大约有110个国家正在研究或准备实施CBDC,IMF正在与大约50个国家就该主题进行讨论。[2023/5/2 14:37:42]
而作为法律上的财产要具备效用性、稀缺性与合法性这三个特征。
英国央行:不会就CBDC设计原则与技术供应商进行谈判:金色财经报道,关于设计未来的央行数字货币(CBDC)时什么可能和什么不可能,英国央行(BoE)表示不会让任何技术提供商告诉他们该怎么做。英国央行高级金融技术专家Simon Scorer强调,如果英国央行继续开发数字货币,将不会就设计原则与技术供应商进行谈判。Scorer表示,我们不会让技术选择决定设计。相反,我们要做的是决定CBDC需要什么功能,我们的设计原则是什么,然后我们会选择最合适的技术。[2020/5/13]
效用性而言,NFT在特定的元宇宙中对于用户而言是具备效用的,可以满足用户在物质和精神上的需求;
荷兰央行:希望在CBDC发展中发挥领导作用:金色财经报道,荷兰央行今天发布了一份报告,称其“准备在CBDC的发展中发挥“领导作用”。随着该国现金使用量的减少,CBDC可能会发挥重要作用。该银行还表示,CBDC还可以促进支付市场的多元化。荷兰央行总结道,在经过10年的私人加密货币试验之后,问题是某些技术是否具有足够的附加值可用于CBDC。其得出结论称,智能合约可能是唯一值得挽救的“技术”,部分原因是其未来向前的灵活性可能会使CBDC的需求增加。该银行表明,CBDC应该比比特币更具可编程性,仅次于Libra。[2020/4/22]
稀缺性而言,NFT的获取是由用户通过法定货币获得,而非企业随意发放,用户受到虚拟世界规则的限制不能随意获取,通过此种方式获得的虚拟道具与现实生活中通过劳动获得商品的过程相似,也是通过花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行为;
Web3设计实验室Kondux加入英伟达初创加速计划:金色财经报道,Web3设计实验室Kondux宣布已加入英伟达初创加速计划NVIDIA Inception,双方将合作创建可互操作性的3D资产,并且构建与NVIDIA Omniverse相关软硬件所需的应用程序接口(API)工具,所有这些技术都将作为安全的数字资产分层,提供最高级别的所有权保护。(globenewswire)[2022/9/17 7:03:07]
合法性而言,目前法学界一般承认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虚拟游戏币的虚拟财产属性,但对NFT的性质未进行明确规定,并未将NFT交易视同虚拟货币交易规定为违法行为。
因此,必须直视NFT的财产权利属性,而不能仅仅将其视作知识产权或著作权。诚然,将NFT当作著作权进行保护是更有利的,但无论是能够上链的物品还是元宇宙虚拟存在的物品,都具有实体或拟实体的存在基础。我们应当意识到NFT属于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如何界定用户对NFT的权利?
虽然近年来,NFT大肆兴起,具有很强的市场热度,但用户对NFT的权利归属依旧属于不明确的状态,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利用NFT进行二次交易等权属转移很容易被认定为违反9.24等规定,存在落入刑法规制范围的风险。
笔者认为,将用户与NFT的关系定义为用益物权的使用权关系而非所有权更容易使得NFT的交易更加合法合规。首先,如果将用户对NFT享有的权利定义为虚拟藏品使用权进行买卖在现行法律规范下合规风险较低。
此时我们如果用法定货币在官方商城购买NFT,这事实上就是平台与消费者建立起一个使用权的买卖合同,因此就可以得到NFT的使用权。
换言之,此时NFT的使用权转移的本质是双方的合同契约,允诺用户完成某种货币和数字藏品的交易行为,当用户依照协议做出特定行动,即获得对NFT的占有。对于国内目前缺失密钥的NFT藏品来说,也许线性交易更类似于使用权的交易,而非所有权。
将NFT定义为对财产的使用权的二次交易
现今我国并没有过多对于元宇宙和NFT的监管法律,但正是因为监管规则的缺位,进行NFT二次交易更容易被传统法律规制,通过适用扩大解释来定罪量刑。在此局面下,企业应当及时防控因NFT交易导致的资金风险,而将这种权利定义为使用权能够降低有关风险。
同时,定义为使用权也能更好保护上链虚拟物品的知识产权。当借助区块链认证和智能合约的授权、履行机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够得到现实的保护,同时也能防止创作者本人对于版权的滥用。
当然,实际情况下用户对NFT的占有,因此,我们可以将这种情况视为给予用户部分权能而非基于所有权的处分权。这样一来,用户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对虚拟物品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正是由于NFT的发行者让渡了这些权利,用户才能在元宇宙当中对其占有的虚拟物品予以使用,进行交易,从而使发行者获取利润。
写在最后
面对新生事物,每个法律人都处在探索之中,笔者今天提出的观点和视角仅作为学术探讨,并非对NFT的结论。在用益物权视角下,同样存在赋予了平台过大的权利和过重义务的缺陷。
同时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在缺乏明确立法的前提下,不能创设另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但笔者希望通过发出不同的声音,为NFT等区块链技术产物创造更大的谈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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