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抱着什么目的,不少人都在虚拟货币领域有所涉猎,甚至是持有一些币种。随着政策形式的变化,有些人开始担心,我买卖虚拟货币违法吗?
实际上,在网络上关于这一问题的探究还真不少。有人心想,我不就是自己买了点虚拟货币么,就算转手出去,赚了亏了也都是自己的事,这样也能犯法?
要说犯不犯法,还得看具体情况。
不同条件,不同结果
对于违法与否的讨论,源头基本聚焦在2021年9月15日国家多部委联合发布的一份通知上,这就是《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四川人民出版社推出首个“元宇宙图书”:金色财经报道,日前,四川人民出版社与数传集团旗下某数字机构、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在第35届北京图书订货会上举行签约仪式。三方就“元宇宙”图书的开发、运营、交易全链条达成战略合作。其中首个合作项目《瓷器改变世界》“元宇宙”图书,正式在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挂牌成交。[2023/3/3 12:40:16]
通知主要阐述了4点:
一是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币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虚拟货币其实并不算货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只是类似于虚拟商品。
?二是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一条也是大家最为关注的,稍后我们来详谈。
中国移动咪咕公司:致力推进厦门“元宇宙生态样板城市”建设:金色财经消息,9月8日至11日,第二十二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简称“投洽会”)采取线上线下融合的方式在厦门举办。紧扣数字经济发展趋势,投洽会首次聚焦“元宇宙”,依托中国移动咪咕公司5G+T.621+AR技术能力创新打造的福建首个跨百万平海域元宇宙AR秀点亮鹭岛;未来,中国移动咪咕将以元宇宙的MIGU演进路线图为指引,致力推进厦门“元宇宙生态样板城市”和数字化发展新体系建设,与全球共享数字机遇,助推厦门元宇宙勇立潮头,助推数字厦门高质量发展。(证券时报)[2022/9/8 13:16:44]
?三是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中国科协主席万钢:希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元宇宙”发展路径:金色财经消息,6月25日,中国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科协主席万钢在中南大学与大学生进行交流。他表示,“元宇宙”应用形态与人工智能综合式场景驱动相辅相成,可以通过开源共享、相互借鉴、循序发展,不断创造经济和社会价值,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元宇宙”发展路径。万钢表示,关于“元宇宙”的问题,近年来,以“元宇宙”为代表的新型融合应用形态,在扩展现实、数字孪生等新技术推动下,形成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的“映射”关系和“交互”机制,特别是在游戏、文化、艺术、旅游等领域的应用,为人们提供了沉浸式体验。与此相比,工业领域的混合场景应用更加广泛和深入,因此业界也称之为“工业元宇宙”。(中新社)[2022/6/27 1:33:56]
?四是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其中第二点载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涵括了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基本覆盖了发币行为、交易行为、衍生品投资等。很多人疑惑,是不是意味着虚拟货币投资或者交易行为都是非法的呢?
其实,第二点有个很关键的词“业务”。也就是说,这一条规定针对的是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而不是个人活动。
既然是业务活动,那就是个人或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这类工作一般是有计划、持续的商业经营活动。
个人活动则一般是偶然、偶发的,与商业行为无关。
所以,个人持有、买卖虚拟货币,只要不是系统性的商业行为,与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无关,一般不会被追究什么法律责任。
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是指?
虽说个人一般不违法,但是如果涉及到一些犯罪活动,那自然就逃不掉了。
目前,随着虚拟货币热潮持续涌动,很多人会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一些犯罪活动,例如、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一般简称为“赃物罪”。例如,张三盗窃后将赃物放到李四处售卖,李四明知是赃物仍然进行销售,则构成本罪。
帮信罪: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最常见的莫过于出借银行卡给别人“走流水”,很多电信案件中,相当多的司法机关推定“出借人”明知他人实施了电信行为,直接根据银行流水定罪处罚。
罪:是指为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笔者认为,可以将罪理解为一个特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非法集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基础上进行了新的界定。该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规定,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且符合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上述提到的四个条件包括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和面向不特定对象等,应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定罪处罚。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