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篇《XX撕开中国NFT的“遮羞布”》一文,迅速闯入大家视野,文章内容不多,但题目足够劲爆。在很多数藏社群,我们都发现了这篇文章带来的巨大反响,人们纷纷讨论,这是不是表明中国本土数字藏品就此“阵亡”,不再有生存空间。为了降低数藏行业的恐慌心理,我们从客观角度对近期监管动态、某大厂数藏是否“回购”和上下求索的数藏生存之路,撰写此文,仅供行业内人员参考。
据媒体报道,7月以来,多个数字藏品平台表示接到了相关监管部门的通知,并发布关闭寄售市场公告。6月底,某上市公司也关闭了数藏平台,并表示“接政府相关部门通知,平台将关闭寄售市场,直至国家相关法律完善允许。”
值得注意的是,自去年以来,上市公司开展NFT、数字藏品、元宇宙相关业务,甚至是公开披露研究进展、提及元宇宙概念,都会引起证券交易所的关注。例如,2021年底,深圳某公司在某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虚拟数字人技术是元宇宙相关技术的组成部分,该公司及关联公司在虚拟数字人方向已开展多年技术研究,并申请多项相关发明专利,随后该公司股价盘中涨停,并在当日收到了某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注函》,要求其说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与元宇宙概念的关联性,虚拟数字人技术涉及的具体业务内容及产品形态,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及收入占比等内容。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整顿行动已开启,地方中小型涉币交易所将是重点:金色财经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据我们了解,监管部门从未停止过组织学习区块链相关技术原理和应用的培训。区块链技术探讨会和币圈涉案研讨会上,也时有监管部门的研究人员等现身分享。而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先后处理过多起涉币刑案、涉交易所刑案等的咨询。能够看到,区块链技术正规军‘出山’,‘剿匪’行动已先行。结合我2014年办理的广东省首例比特币案件至今,币圈链圈涉嫌刑事犯罪的主要罪名有:罪、集资罪、非法经营罪、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地方上中小型合规性较差的涉币交易所或成为‘首选’打击对象。”[2019/12/19]
今年上半年,国内某上市公司因其实现收入增长的业务之一信息技术服务业客户较为分散,订单需求发生频次高、业务周期短、单次服务金额较小,受到了国内某证券交易所向其发送的《关注函》。在关于对该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该公司披露了其运营的数字藏品头像项目及数字藏品虚拟资产管理系统等相关情况。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需谨慎嫁接\"跨境支付\"项目:今日律师肖飒发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她表示,区块链技术参与非法跨境支付,属于“其他”范畴之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区块链技术团队如果掺和进一些非法跨境支付结算业务可能会面临帮助犯的尴尬局面。因此建议在内地保留区块链技术团队,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从事类似业务,在现阶段更稳妥。[2019/2/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九条,关注函属于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的一种。显然,从出具主体来看,关注函并非行政处罚,但其影响不容忽视。原因在于,回函按照监管要求需要向公众投资者披露,披露的结果很有可能造成股价波动,对公司声誉也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声音 | 肖飒:智能合约将对法律行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据人民网消息,2018人民网区块链技术秋季论坛昨日在北京举办。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她一直在关注区块链对于法律产业的影响。虽然律师暂时不会失业,但在未来,当智能合约出台以后,如果法律层面的执行工作都让区块链完成,这将对法律行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2018/10/24]
再来看香港地区。今年6月,香港证监会公开提醒投资者注意数字藏品的相关风险。“数字藏品与其他虚拟资产一样面对较高的风险,包括二手市场流通性不足、价格波动、定价欠缺透明度、遭黑客入侵及欺诈风险。”证监会最近留意到,有些数藏跨越了收藏品与金融资产之间的界限,例如有着与‘证券’或尤其是‘集体投资计划’下的权益相类似的细分化或同质化数藏。”同时,香港证监会也表示,“整体而言,如果某数字藏品是一个真正以数码形式存在的收藏品,与之相关的活动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可以看出,这与三协会的倡议精神存在一致性,即肯定NFT具有一定价值,同时严防证券化风险。
声音 | 肖飒:此次投资者对OKex提供的非法期货交易的指控罪名在中国无法成立:据财新报道,对于此次OKex事件,部分投资者提出该交易所提供非法期货交易的指控,肖飒认为,这一罪名在中国是无法成立的,因为中国《公司法》《证券法》里证券是狭义的“证券”,交易的代币在中国法律内并不会被认可为“证券”(security token),这与美国证券法案里的广义“证券”不同。[2018/9/11]
数藏平台发生股权变更、歇业时,持有数藏的朋友会询问,平台或继受者是否可回购NFT?就这一问题,我们详尽分析。
所谓回购,又称为补偿贸易,本意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口机器设备或技术的同时,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的由该项机器设备或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这种做法是产品回购的基本形式。实践中,也存在双方通过协议约定,由机器或设备的出口方购买进口一方提供的其他产品。这在商事贸易中并不罕见。
声音 | 律师肖飒:狭义“币圈”与“链圈”以“发币上交易所”为界限: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文谈“币圈”与“链圈”的区别。文中表示,“狭义的‘币圈’,单指交易所及上交易所的项目方成员及其联盟等。狭义的‘链圈’,单指只从事区块链技术研发、落地应用的团队及联盟等。这两个定义里的币圈和链圈,几乎是不重合的,因为两者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以‘发币上交易所’为界限。”[2018/8/30]
但是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回购往往被不法分子用来作为非法集资的一种手段。这也被明文规定在2022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实施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在满足其他要件的基础上,就能够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而受到刑法处罚。实践中,便存在以白酒为标的进行回购以吸收资金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不法分子在回购时往往会以比原价高不少的价格进行回购,同时对外宣称该白酒是某种理财产品,投资可以获得利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就能够被评价为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行为人因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尽管数藏并非白酒一类的实物,但是如果其销售模式与前述白酒相当,同时约定的回购价格又高于售卖价格,那么即便平台运营者辩称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但在监管部门看来,该行为仍然极有可能被视为是非法集资行为。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即便该行为最终被认定不构成犯罪,但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数藏的金融属性会得到极大的提升,换言之,其本身就相当于一种金融工具,这无疑会对企业的合规经营产生影响。
因此,对数藏设置回购条款需要企业小心谨慎进行,不仅在回购价格上最好不能超过原价,同时用户通过购买该NFT不能获得过于优异的权限,否则该权限所带来的收益仍然可能被视为利息,从而使得售卖数藏的过程被监管部门认定具有利诱性,从而使得企业具有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不断兴起,在文化产业数字化的背景下,新兴业务形态的不断涌现是可预见的。但与之相对的,则是法律滞后性所带来的监管上的空缺。这对于NFT行业亦是如此。
现在数藏行业的监管政策仍然尚未明晰,在此基础上,正面消息与负面消息接踵而来。前者如各大厂商纷纷下台创建属于自己的数藏平台,这说明大厂们看重数藏行业的前景,又如近期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其明确表示“支持龙头企业探索数藏交易平台建设,研究推动NFT等资产数字化、数字IP全球化流通、数字确权保护等相关业态”在上海先行先试,这些消息对整个数藏行业无疑有着不小的推动和支持作用。
但同时负面消息也仍然不断,如今年4月13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该倡议在公布时给了数藏行业的从业者们当头一棒,让大家纷纷怀疑自身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此外,最近各种数藏平台跑路的消息不断传出,包括近日由某港股上市公司经营的某某平台也宣布关停业务,这些都为本就在夹缝中生长的数藏行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不少用户因而开始怀疑行业的合规性。数藏行业正是在这满山风雨间不断成长的。
但即便如此,飒姐团队仍然认为监管的空缺不代表行业的禁止,行业中存在的乱象也不代表监管部门便需要对整个行业进行打压。诚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确有不少不法分子利用数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对整个行业SayNo,甚至扼杀数藏行业的发展却也并不能算上一件好事。
社会需要活力和创新,而新兴业态正是为社会注入能量的源泉,我们衷心希望监管部门能够摒弃一刀切的简单做法,转而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数字藏品行业融入“文化数字化”这个大方向,从而健康和谐发展,丰富民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