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资产:网信办整治乱象 NFT已在“射程”之内?

8月9日,网信办发布重磅通知《集中整治涉虚拟货币炒作乱象》,再次对虚拟货币重拳初出击,全文秉持《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精神,集中释放了三个重要信号:网站平台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在目前监管的基础上,再加大对诱导虚拟货币投资等信息内容和账号纠察力度。

今天飒姐团队就为大家仔细分析,该份文件对虚拟资产圈到底意味着什么?发出了怎样的信号?

一、虚拟资产已渐成经济犯罪重灾区

全球范围来看,虚拟资产的使用总体呈现爆炸式增长的趋势,涉虚拟资产的犯罪活动的增加的数量自然也与其成正比。基于Chainalysis2022年机密资产犯罪报告提供的数据,2021年虚拟资产交易量达到15.8万亿美元,与2020年的总额相比增长了567%。在虚拟货币使用量大大增加的当下,基于加密货币的犯罪数也创下历史新高,受监控的非法地址在这一年中获得了约140亿美元的各种虚拟资产,远高于2020年的78亿美元。对比2020年和2021年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在虚拟资产总交易量中,20年全年约有0.34%与非法活动有关,而21年这一数据已经攀升至0.62%,这些虚拟资产涉及的犯罪绝大部分都属于经济犯罪,由于欺诈犯罪而导致的财产损失约占总犯罪额度的70%。

声音 | 浙江富润:“国信链”在申请网信办备案中:浙江富润董秘(SH600070)在互动平台上回复投资者提问表示,“国信链”在申请网信办备案中。[2019/10/29]

从国内环境看,由于多方原因影响,我国经济情况发展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在如此背景下,各类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总体呈现多发、频发的趋势。另外,随着欺诈犯罪的各类经典手段套路被监管机构长期以来的宣传被民众普遍,急需寻求新的犯罪手段,这就导致虚拟货币、NFT数字藏品等概念被大规模的用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等犯罪。近来,不少NFT数藏平台在虚拟资产总体遇冷的大环境下难以为继,众多NFT数字藏品持有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更增加了虚拟资产总体在监管机关眼中的风险系数。

另外,从监管机关的角度来看,各类基于区块链技术诞生的虚拟资产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已经从一个小众爱好发展成为一个万亿美元的特定资产类别,带来了对消费者保护、市场操纵、反和以欺诈为主的经济类犯罪等问题的担忧。因此,在接获大量投诉和举报的情况下,为了维持经济发展回温和金融交易秩序的稳定,网信办拟发该文件,要求对各类涉及虚拟货币的投资持续保持较高的打击力度。究其本质,还是为了维护经济稳定。

动态 | 网信办197区块链备案名单中包括多个海外法币项目:据金科社消息,网信办3月30日发布首批197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清单”后,区块链概念股尤其是涉及名单中的备案企业迎来了资本市场的集体狂欢,多股连续涨停。但据金科社不完全统计,197个备案项目中,至少有以下9家公司疑似具有双重身份:即在国内成为了首批备案的区块链公司,同时在海外通过基金会运作等形式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国内区块链企业备案成功,仅能证明国内主体机构可以合法合规从事区块链技术开发,并非认可其海外ICO/发币行为,也不能成为、同时责任主体也应该避免成为各类币宣传机会。[2019/4/10]

二、自媒体成为本轮重点打击对象

一直以来,自媒体就是我国虚拟资产圈中信息传递的重要载体,承担着沟通海内外圈层信息传播扩散的角色,甚至一定程度上也为我国各类金融创新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但自媒体同时又具有低准入门槛、信息真伪难辨、传播无序等特征,这就导致其很容易被各类Rugpull项目利用为大规模宣传的渠道。同时,一些以开课、抽成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虚拟资产圈带单老师、投资顾问也存在未对某些欺诈项目进行详尽调查的情况下即为其站台宣传的情形,自媒体的双刃剑属性在该问题上暴露无遗。

声音 | 网信办应急中心吴震:规定备案是每个区块链服务者应尽的义务:在杭州举办的浙江省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技术交流会中,网信办应急中心吴震处长表示,《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备案是每个区块链服务者应尽的义务,不是服务者所想的是具有弹性的。《规定》面向的对象,一是信息服务提供者,二是面向普通大众的。在境内提供服务的服务者要积极主动填报信息。 吴震处长还提出两个要求:一,区块链行业健康自律,媒体不要片面解读和歪曲;二,会议内容不能解读和宣传。[2019/3/19]

因此,在此轮打击中,各类虚拟资产圈自媒体和带单老师被封禁也就不足为奇,特别是一些打着“金融创新”和“区块链”的旗号,较有针对性的诱导民众进行“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投资的自媒体账号第一时间已经遭到封禁。

声音 | 肖飒:以太坊、EOS若在国内建立节点 需在网信办备案:在上周,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记者发现不少海外公链、联盟链以及运营团队在中国,但基金会设在海外的公链项目对备案仍持观望态度。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称,如果以太坊、EOS要建国内节点,或者让国内开发者加入的话,也需要进行备案。若拒不备案,项目开发、项目运营、项目获客、项目线上线下活动等等都会受到影响。[2019/2/22]

那么,虚拟资产圈自媒体在本轮网信办的重点打击中除了会被封号外,实际运营者还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发布炒币、炒NFT数藏信息是否违法甚至犯罪?飒姐团队认为,如果以发布虚拟资产圈资讯的形式,实则为某些特定平台进行宣传导流的自媒体,很有可能面临着较大的违法甚至是刑事风险。

声音 | 网信办:区块链等新技术是新时代新动能的主要来源:据网信办官网转光明日报文章,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王胜光撰文表示,当前,新技术革命带来的产业变革正全面展开,要把握好新动能、新兴产业和新生产方式三个方面。新时代新动能的主要来源是新技术,最核心的就是那些已经显现并正在带来产业变革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比如新的IT技术,互联网、物联网和区块链等技术,云计算、大数据和存储等技术。[2018/10/11]

首先,9.24通知的核心精神就是逐步将挖矿行为淘汰,并且严格禁止涉及虚拟货币的金融活动,虽然其并未明令禁止媒体机构不能宣传与虚拟资产交易和炒作等相关行为,但从其文件精神可推知,上述一系列推广行为也理应在禁止范畴内。并且,在海外平台上的自媒体平台也并非可以安然无忧,9.24通知已经明确: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如果自媒体平台为专门实施等犯罪活动的平台进行引流,那么很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该罪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设立用于、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为实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

另外,自媒体明知引流对象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依然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自媒体为平台引流、诱导消费者投资而发布的讯息本质上就属于一种提供广告推广的行为,具有较高的刑法风险。

三、文件是否对NFT数藏平台有影响?

飒姐团队认为,该份文件虽表面上将火力集中于整治涉虚拟货币非法金融活动、宣传和炒作等行为,但事实上,该份文件依然可以被视为某种风向标,毕竟从其措辞“虚拟资产”、“数字资产”和实际封禁的自媒体账号即可知,其打击范围实际上是一种广义上涉及炒作虚拟资产的行为,而绝不单单只是虚拟货币层面。

文件最后,国家网信办明确表示,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目前,数字藏品行业在快速发展中积累的各类风险已经逐渐到达饱和阶段,在未来不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被监管机构聚焦的可能,因此各家平台的当务之急就是把自查、自纠等合规工作做到前面,以尽量降低自己的行政违法和刑事风险。

我们也呼吁监管机关同时仔细甄别虚拟货币与其他虚拟资产,例如NFT和数字藏品之间的区别,切勿对其采取一刀切的措施和政策。我国在实施文化数字化战略的过程中,NFT和数字藏品是重要的手段和工具,一刀切式的监管虽然是最简单的,但对我国数字化战略的推进也是不利的。归根结底,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数字藏品作为文化产业的一部分在中国找到合法合规的生存之道,而不是重蹈P2P平台的覆辙,成为时代的眼泪,而这需要从业者们主动拥抱合规,也需要监管机构采取更加精细、谨慎和全面的监管措施才能实现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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