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从法律视角来看 UGC平台为啥在Web3.0里混得有点艰难?

无论从Web2还是Web3来看,PGC平台都向UGC平台转变,但这其中也遇到许多的问题,飒姐团队今天就与大家深入聊一聊,我国UGC平台面临的困境,并从中寻找出路。

从Web1.0到Web3.0,我们经历了互联网数据内容从可读到可写,再到可持有的整个过程,整个互联网的生态和格局也在不断演进中呈现出更加多样的可能性,用户渐渐成为了网络数据内容最主要的来源之一,换言之,传统互联网大厂正在从内容的创造者、控制者转变为网络技术服务的提供者、数据聚合者和内容展示者。

无论是从Web2传统大厂来看,还是从Web3目前最主要的用例NFT数字藏品来看,PGC平台都正在渐渐向UGC平台转化和过渡,并且,由于UGC平台的流量变现功能和海量的新奇内容,使得以UGC内容为主的平台的活跃度明显高于传统以PGC内容为主的平台。这一趋势某种程度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靠的预测:UGC平台才是未来。

Ripple CEO敦促美立法者处理SEC主席关于“现有证券法足以监管加密市场”的断言:3月31日消息,Ripple首席执行官Brad Garlinghouse敦促美国立法者处理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Gary Gensler最近的声明,他暗示现有的证券法足以监管加密货币市场。Garlinghouse的评论是对Gensler的观点的回应,Gensler认为SEC可以决定哪些数字资产符合证券的资格,立法是不必要的。在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听证会后,Gensler表示,现行证券法涵盖了加密市场中发生的大部分活动。他补充说,虽然国会可以采取行动进一步澄清,但他认为没有必要增加权力。

Garlinghouse则认为,这样的决定应该基于立法,而不是SEC主席的个人观点。(U.Today)[2023/3/31 13:37:25]

但是,UGC平台在为用户提供更多消费产品、更多变现渠道的同时,对于用户上传的内容却难以做到有效审查,诸多侵权作品、抄袭作品充斥平台,这不仅侵犯了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平台增加了大量的侵权风险。飒姐团队今天就与大家深入聊一聊,我国UGC平台面临的困境,并从中寻找出路。

meshDETECT获得关于美国监狱区块链无线服务的专利:为监狱提供Mesh网络和区块链解决方案meshDETECT宣布其关于“受限环境中的区块链无线服务系统和方法”现已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专利,专利编号为10,694,032。这是meshDETECT的第五项专利。该专利扩展了meshDETECT安全监狱手机解决方案的知识产权产品组合,并利用区块链技术加强了安全、去中心化等性能。该系统的主要优点包括:1.为无线通信设备提供录制语音或视频会话的功能,而不是在中心数据库中;2.允许囚犯及其家人通过智能合约安排语音和视频通话并进行支付;以及允许节点在网络上验证和控制权限,规则和交易;3.允许网络上的节点去验证和控制权限、规则和事务。联合发明人Michael Byrne表示,区块链固有的安全性、透明性以及高效率优势是其在包括能源、金融、医疗保健和物流等众多行业中迅速被采用的原因之一。[2020/7/1]

PGC到UGC,一场用户权利的革命

管交所BGOEX关于“IPFS云管算力”首期认购上线公告:据官方消息,为回馈管交所的广大用户,第一期“IPFS云管算力”IPFS云算力认购上线送福利活动,在原有基础上,再次进行折扣。用USDT认购折扣为78折,由原来219USDT/TB折扣为现在171USDT/TB;

用平台币BGO认购折扣为72折,由原来2800BGO/TB折扣为现在2000BGO/TB。首期认购时间为今天下午16:00开放,一直持续到7月3日20:00。“

IPFS云管算力”由管交所BGOEX推出的一项支持用户按T和周期租赁IPFS云算力并享有挖矿权益的业务,该算力依托知名矿池而建。[2020/7/1]

UGC是互联网术语,全称为UserGeneratedContent,可以理解为“用户生成内容”或“用户原创内容”。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互联网领域,即用户将自己原创的内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展示或者提供给其他用户。UGC是Web2.0区别于Web1.0最本质的特征,使得用户从互联网的消费者渐渐变为了互联网的参与者和生产者。与之相对的,则是PGC,全称为ProfessionalGeneratedContent,从字面意义理解,即专业生产内容。传统的广播电视行业就是典型的PGC模式,用户打开电视只能被动接受电视台输出的内容,不仅无法参与电视内容的创造,甚至无法选择自己想看的内容。

动态 | 印度政府面向公众开放关于区块链的教育课程:印度政府增加了新的教育课程,面向公众和执法人员教授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在监管的不确定性和银行的限制下,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仍然是印度研究的重要课题。一门名为“区块链技术与应用入门”的新课程已经加入由印度政府人力资源发展部发起的学习平台。(bitcoin.com)[2019/11/14]

从PGC到UGC实际上是一个权利逐渐下放于用户的过程,或者说,这是一场用户权利的革命,但与Web1到Web2由互联网巨头自上而下的变革不同,Web3革命是由用户发起的,自下而上的“夺权”。随着高速移动网络、云计算、智能终端设备的发展,用户对互联网内容渐渐拥有了选择权和创造权,而Web3革命的核心要义,就是让用户进一步拥有对互联网内容的控制权。当然,该控制权仅及于用户自身创造的或享有某些特定权利的内容,Web3Builder们将这一愿景寄托于区块链技术来实现。

动态 | 各机构关于加密货币漏洞赏金的支出急剧增加:据thenextweb报道,最近各机构关于加密货币漏洞赏金的支出急剧增加。如Coinbase,EOS,Stellar、 Augur等最近都因为发现安全漏洞而对黑客进行奖励。其中,Block.one在过去一周内支付了价值超过60,000美元的错误奖励。这些赏金中有六个被标记为“关键威胁”,每个奖励获得10,000美元 。[2018/9/19]

中国UGC平台们面临的侵权风险

UGC平台千千万,从大厂到小厂,从短视频到音乐图片,都面临着一个严肃的问题:侵权。某著名图片版权平台还专门开发出一套全网侵权检测系统,对各大UGC平台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平台上存在用户上传的侵权作品,立刻就会重拳出击。甚至有一些品行恶劣的平台还会采用“钓鱼执法”的方式,故意将版权内容散播到各大平台,引诱他人侵权。正是由于此等“版权巨魔”的存在,UGC平台们往往面临着很高的侵权风险。

对于用户上传内容侵权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多大的侵权责任?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两个原则进行判断和考察: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所谓“避风港原则”,指的是在发生网络侵权事件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合法通知后,及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红旗原则”指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选择视而不见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2020年公布的《民法典》中,吸收了二者,同时又在整合已出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一定的突破,构建起了一个更具可操作性的网络侵权责任规范体系。而对于UGC平台来说,其审核义务却加重了。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UGC平台往往因为“没有尽到较高注意义务”而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而该“较高注意义务”的来源,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那么,何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该条司法解释第二款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

应如何理解《规定》?司法实践存在争议

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判断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较高注意义务,取决于其是否从用户上传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但飒姐团队认为,《规定》第十一条存在模糊和矛盾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规定》要求的“存在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指的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确定的、与作品相关的、能够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经济利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该经济利益尚不能确定是否会由平台方获得。

用NFT数字藏品UGC平台举例,谁都不能保证用户上传的NFT一定能被卖出去,那么如果该NFT无法卖出平台当然也无法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如果一直卖不出去,此时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无论如何解释,都无法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故而根据规定,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便不会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这样的后果是,平台是否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完全取决于审查时尚不能确定的一种可能性事件,取决于审查后不知多久才能实现的结果,甚至于完全可能存在被侵权人促使该事项发生从而向平台主张责任的情况,这无疑会滋生极大的道德风险。

飒姐团队认为,如果司法解释制定者想要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不确定的经济利益也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完全可以将司法解释制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或者具有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的”或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但最高法最终采取的方案是确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可见,只有在审查时已经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从中获益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从而要求平台在审核时就尽到“较高注意义务”。

写在最后

当然,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并未对“较高注意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即使平台已经使用AI+人工双审核机制,但由于平台每天的上传量较为巨大,依然难以防止出现漏网之鱼。诚然,漏网之鱼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平台审核机制的不完善,但试问当前又是否存在尽善尽美的审核?

飒姐团队认为,较高注意义务应当有一个合理边界,其判断标准既要考虑到本行业的商业习惯,又要考虑到行业的平均审核能力,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指引。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对“钓鱼执法”、“撒钉子”式侵权诉讼,进行合法、合理的区别对待,切勿让法律成为不当牟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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