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AI翻唱天王天后”,掀起赛博侵权潮?!

图片来源:由无界AI工具生成

在AIGC爆火的当下,互联网上涌现了无数AI技术的新产品,无论是AI绘画、AI换脸还是AI合成、AI对话,都给予了老百姓们极大的震撼。近日,一种名为AI翻唱的应用场景也逐渐在“AI时代”里逐渐崛起,并且吸引了大批观众,人们纷纷为此打call,为诸多“明星新作”而欢呼。但与其他AI技术一样,AI翻唱火热的背后,实际上也有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大家揭开AI翻唱的面纱。

01.此作品是彼“作品”吗?

使用AI翻唱所形成的作品能够受到法律保护吗?这是AI翻唱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严格意义上讲,AI翻唱作品的可版权性,其实和AI绘画作品的可版权性一样,并没有其独特之处。两者的关键都在于判断AI翻唱作品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在构成“作品”的基础上,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美国银行:加密市场监管的不确定性给区块链发展蒙上阴影:6月19日消息,美国银行 (BAC) 在周五的一份研究报告中表示,风险资产的涨势仍在继续,但自5月初以来,数字资产的表现落后于纳斯达克股票指数24%,而今年年初已上涨52%。分析师Alkesh Shah和Andrew Moss写道:“由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的执法行动造成监管不确定性,给代币价格带来压力,因此数字资产情绪仍然不佳。”

美国银行表示,过度关注监管阻力、比特币现货ETF在美国的批准以及非法活动,“给分布式账本和区块链技术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和整合蒙上了阴影”。报告补充说,“特别是私人许可的分布式账本和区块链子网”,这使得传统金融资产的代币化成为可能,预计区块链基础设施和代币化将“在未来5到10年内改变金融和非融资基础设施和市场”。[2023/6/19 21:47:21]

对于第一个问题,应当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身进行思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AI翻唱作品的形式显然表现为一种视听作品或者音乐作品,因此,判断AI翻唱作品是否属于“作品”的关键,在于其能否被认为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一旦该翻唱作品具有此独创性要求,那么当然就能够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而受到法律保护。

Bittrex首席执行官:迪拜将从不断扩大的加密市场中受益:加密货币交易所Bittrex Global的首席执行官Stephen Stonberg在8月29日接受彭博社采访时表示,随着当地监管机构越来越多地接受与??区块链相关的技术,迪拜可能会受益于中东不断扩大的加密市场。Stonberg表示,阿联酋和迪拜正在“做所有正确的事情,它们将在加密货币行业吸引许多区域项目”。

他表示,这些司法管辖区为建立代币项目或运行加密货币交易所提供了“良好场所”。(Cointelegraph)[2021/8/31 22:47:47]

在这个意义上,在我国已经有相关的判决认定AI作品因具有独创性而被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尽管该判决中所涉及的AI作品并非本文所提及的AI翻唱作品,但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因而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声音 | Alex Tapscott:加密市场目前大部分修正都是健康的:据ambcrypto报道,区块链研究所联合创始人Alex Tapscott表示,加密世界的市场崩溃是常见的,不是源于一个单一的原因或事件。Tapscott认为,去年加密市场达到的高点是人为的,大量钱进入该行业并将估值推高至完全不可持续的水平。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大部分修正都是非常健康的,在过去的几天或几周内发生的事情基本上是转向流动性的。他补充说,许多早期投资者正试图向那些具有更多可替代性和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清算。此外,投资者正在赎回“接近1年到期日”的投资。[2018/11/28]

在此基础上,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实际上是一个相对而言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明确排除了AI本身作为著作权人的可能性,因此实践中只能考虑AI技术的使用者、运营者等相关主体作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考虑到相关立法的欠缺,飒姐团队认为,此时应重点考察,其应用场景是否存在相关合同约定对著作权予以明确,以防止著作权归属不明的乱象出现。

持有超过0.1 ETH的地址数量创1个月新低:金色财经报道,Glassnode数据显示,持有超过0.1 ETH的地址数量达到5,124,042个,创1个月新低。[2023/3/5 12:42:42]

02.AI翻唱的陈酒与新瓶

尽管前面我们明确了,AI翻唱作品仍然也可能构成新作品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这种权利的产生并不意味着,该AI翻唱作品的创作者的使用便是合法的。

实际上,此时,这种作品大概率应当构成对于原作品的改编。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同时也需要注意,“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里所谓的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之规定,实际上指的就是在“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这种许可的缺失,在AI翻唱乃至于传统的歌曲翻唱上实际上是常常存在的现象。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首歌曲的产生,往往涉及了诸多权利人,其著作权体系是较为复杂的,具体而言,可能包含如下权利主体和内容:

该歌曲词曲作者的著作权;

该歌曲演唱者的作为表演者的权利;

相关唱片公司、音乐公司的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因此,一个翻唱行为要合法化,理想情况下需要取得前述所有权利人的许可,否则根据具体的情况,其翻唱行为极有可能侵犯前述主体的相应权利,从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是AI翻唱,也受到了此种规则的限制。当然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翻唱作品仅仅只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翻唱,那么就可以不经相关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但这种使用方式也要切记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作为翻唱界的“新瓶”,AI翻唱有其特殊性。许多创作者为了追求效果,往往会使用明星的声线进行创作,从而使得明星翻唱成为了主流。

但这其中也有着不小的侵权风险。事实上,使用他人声音翻唱歌曲是需要其本人授权的。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而对肖像权而言,《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对于声音,根据前述规定可知,未经声音所有人同意,其他人也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声音所有人的声音。据此,使用某一自然人声音翻唱歌曲当然需要本人授权。

写在最后

尽管类似的侵权案件尚未大规模发生,但AI技术所引发的种种法律风险已经值得大家警惕。我们并不反对AI技术的大量应用,这确实提高了生产效率,也带给了人们想象实现的空间。但同时也应当仔细审视其中的风险,尤其是著作权风险,从源头上防止侵权行为的出现,从而塑造和谐干净的互联网环境,推动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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