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涉及区块链,包括: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声音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聚焦人工智能和区块链开发应用,推进全面建设智慧法院向纵深发展:金色财经报道,12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实验室建成启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参观实验室并讲话。周强强调,要以智慧法院实验室建成启用为契机,坚持“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聚焦人工智能和区块链开发应用,推进全面建设智慧法院向纵深发展,为全球司法贡献中国智慧。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确保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要坚持科技创新,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科技成果,不断拓展数据资源,持续更新技术功能,加强智能化开发应用,提升集成服务能力,把实验室建成信息技术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的重要标志和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创新的重要孵化器。[2020/1/1]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证据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声音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加强区块链等技术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运用: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4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目前,“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键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要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优化升级各类执行信息化系统平台,让现代信息技术更好服务保障执行工作。[2018/10/25]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出数据上链存证时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23日下午,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举行。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陈学勇发言称:目前是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期。“e租宝”、“泛亚”等跨省区的大案、要案不断出现,涉案数额不断攀升,从几百万、几千万到几十亿、数百亿,甚至上千亿;从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线上线下相互结合,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大大突破了地域界限;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金融创新”、“经济新业态”、“资本运作”等幌子,从种植养殖、资源开发到投资理财、网络借贷、众筹、期货、股权、虚拟货币转变,迷惑性更强,“金融互助”、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层级扩张快,传染性很强,金融监管、防范打击难度加大,极易形成跨区域大案。[2018/4/24]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平台存证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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