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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加密货币市场的不断繁荣,促使私人持有的虚拟货币不断增多。很多投资者也想自己当股东,投资实体企业分红盈利。不少投资者便想用自己持有的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来设立公司,或者作为新增股本的出资形式。但是,目前囿于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一直持谨慎消极态度,国内关于这种形式设立公司的案例鲜少。本文结合我国《公司法》、《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时,可能面临不同代币出资设立的法律风险、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评估事项法律风险及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代持股协议等法律风险,逐一进行分析。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该非货币财产不得是法律法规禁止出资的财产。
分析 | 只有突破这根线 BTC才会有望结束弱势局面:分析师K神表示:OBV指标基于量价配合关系,既考虑了价格的趋势运行情况,又考虑了量能的增减情况,通过OBV指标线的变化形态,可以很好的判断出BTC上涨能量如何,成交量是币价涨跌的动力,资金量的增减对币价的涨跌起决定性作用。下图为比特币OBV指标日线走势图,能看出当前依旧受制于前面9月3日到目前的下降趋势线压制,表明目前市场交投热情依然较冷淡,成交量也逐步衰减,不能吸引更多场外资金布局,后面只有大量新增资金入场,OBV指标线强势突破趋势线压制,市场情绪才会高昂,比特币价格才会再度走强,后续可密切关注此线的突破情况。[2019/11/21]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虚拟货币由于种类不同,直接会影响到其能否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类的代币出资进行分类讨论。
分析 | 约61%BTC持有者在卖出时可获益 低位买入的人是最大收益者:Bitcoinist今日发表分析文章称,临近2019年底,随着比特币价格保持在8,000美元以上,约61%的持有者在卖出时可以获得收益,包括老牌买家和新买家。赚钱的钱包中,约一半的地址是新买家。 实际上,最早的“巨鲸”仅占潜在收益者的一小部分, 价格低至四位数时买入的人才是最大的潜在收益者。[2019/11/20]
实用型代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实用型代币主要以BTC、ETH、USDT等为代表,此类虚拟货币可以出资设立公司吗?我们在明确了此类虚拟货币的性质基础上,就可明确其是否可以作价出资的问题了。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只是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对比特币作为特殊商品的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转并未禁止。USDT、ETH等虚拟货币与比特币均属于实用型代币,几者的性质相同,它们均属于私人持有的虚拟商品。最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实用型代币属于公民合法持有的虚拟财产。
分析 | 比特币到达周线关键点:AKG Venture分析师Wags认为:比特币昨夜再次破位下跌,目前价格已经触及周线关键点(上升通道下轨),直接穿透了持续将近一个月的7800-8500盘整区间,目前7500并没有明显企稳迹象,日级别依然有头肩顶形态风险,但周线正好处在上升通道下轨位置,行情非常焦灼,场内持仓多空比不断上升,散户抄底情绪高涨,随时警惕插针后反抽行情,下方7200-7400附近为重要观察点,可能成为周线级多空行情的分水岭 。
关键点位提醒:
7750/7550?附近构成短线压力位。
7400/7200?附近构成关键支撑位。[2019/10/24]
因此,公民可以以此类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增加股权/股本。
证券型代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证券型代币属于主流的虚拟货币之外的代币,此种虚拟货币实践中更大概率诱发各种、、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此种类型的代币交易受到各国的严厉监管。比如,在美国,若被认定为证券型代币,要经历多且严格的审批程序,相应的区块链项目才能发行。在我国,《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代币ICO的非法融资行为,立法初衷主要就是此类代币的各种项目较多,为整治国内金融秩序才出台,此类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应当谨慎。
分析 | BTC动能积累已到位 已到调整末期即将做出方向选择:在本期金色财经的《币情观察室》上,针对近期主流币的上涨的问题,Max巨鲸表示:BTC上一波大涨从9311至10907已半月,这个盘整时间已经够了,该有的动能也积累的到位了,多空都表现较为乏力。
但价位已经逼近三角整理末端,已经到了调整末期,即将做出方向选择,准备蓄势进攻,爆发已经到位,仅仅差一根导火线的引燃。
近期主流币龙头轮动依次接力拉升,但大饼纹丝不动,保持弱势震荡运行,说明多头短线拉升的意图并不强。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向上突破下降趋势线,就都当空头趋势对待,后市直接下跌突破或反弹到趋势附近在下跌都是有可能的。而目前的价格距离趋势线位置也不远了。
XRP这波的表现出现了绝大多数的预料从底部起来涨幅达到20%。9月17日XRP突然拉出一根大阳线。打得众人措手不及,然后18日继续强势拉升,现在在0.30高位整盘中。
瑞波上半年长期盘在底部,遇到行情不涨,反跌。被骂成一动不动是王八没想到庄家是真能忍。每月释放10亿代币。市值却常年保持第三。实力真不是闹着玩的。
现在只是EOS、ETH、XRP展开拉升,这些主流币当中,将会再出现一轮超级补涨,巨鲸建议:现在不需要去做BTC,而是跟踪其中某一主流币。[2019/9/18]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评估问题
分析 | EOS快速上涨或为逼空 需以逢高减仓为主:据Huobi数据显示,当前EOS报价为6.20美元,日涨幅为5.0%,针对EOS行情走势, 分析师Potter表示:昨天提示EOS日线MACD即将死叉,行情往往就会出现一波爆空拉盘,这是一波逼空行情,从0.786斐波那锲反弹位5.7美元至6美元的涨幅并不能爆掉低位的空单,所以下午EOS继续向上拉升继续涨至目前最高6.27美元,在BTC大盘方向未明的情况下,现货还是逢高减仓规避风险为主。压力6.35美元/6.45美元,小支撑6美元,强支撑5.7美元。[2019/5/24]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评估,二是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对于虚拟货币作价出资的可转让问题,本文此处先不探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时,有适合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吗?如果有,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评估呢?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权威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能够对于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评估。鉴于此种情形,笔者建议,若股东采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股东应在公司设立之初就达成协议。约定虚拟货币的价值应当按照某一日某个交易平台某一时的价值进行换算得出出资额。这样做也避免在日后,公司设立失败,针对设立前的出资问题产生争议,而无依据可寻。
此种出资形式也会给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一旦被司法机关、债权人等认定为出资不实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此时,以虚拟货币出资的股东会被法院认定要对虚拟货币评估。但苦于没有中介机构对其价值得出适合的意见,司法机关是否就会以虚拟货币出资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不得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判决等。另外,除了前述的问题,投资者还可能需承担补足出资额的义务,并且其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向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以上均是因为虚拟货币出资评估事项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出资的代持股协议问题
很多区块链行业的从业者实际上并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私人信息、身份,或者其可能还在国外的一些企业任职。出于种种原因,投资者便与他人签订了代持股协议。投资者自身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但是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却不是自己。笔者认为,只要不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等条规定的情形,代持股协议一般是有效的。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解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会面临以下的风险。比如:名义股东私自处置股权问题;隐名股东难上位的问题;名义股东在隐名股东出资额不到位时,仍应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等等。投资者与他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有众多的法律隐患,投资者应当谨慎签订代持股协议。
虚拟货币对于大众已经不再陌生,甚至私主体之间交易流通虚拟货币也司空见惯,但也不意味着其法律行为的自由有保障。在国内并未出台政策对虚拟货币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时,投资者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仍应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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