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实施,区块链存证可行性增强

为推进和规范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对区块链存储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做出规则指引。

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以司法解释形式首次对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手段以及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认,而此次在线规则的颁布对区块链存证再次予以确认,并做出指引,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证据存证、认证艰难的困境,也有利于完善中国互联网时代的证据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1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所谓区块链存证是通过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计算制造出更多的节点记录数值,增强数据的完整性与不可篡改性。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就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出具了中国首例区块链存证判决。

在该案中法院指出:

对于区块链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态度、中立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的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为该技术因为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而应当根据电子数据认定的有关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其中重点审查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形成证据的合法性,以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程度。

不难看出,即便是区块链存证,最终的认定仍然是从证据原理及法律规定的要求出发。而在线规则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其实,在线规则实行前,对于存证平台资质的审查在就已经坚持了这一审核原则。

譬如在在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京东叁佰陆拾度商务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在存证平台资质审查上,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就以真相科技运营的“IP360数据权益保护平台”通过了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认证为由,认定IP360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而其他几点是在线规则新增的指引,在此之前法院只要通过电子数据生成及存储方法可靠性以及保全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可靠性三个方面对涉案电子数据的效力作出认定。

我国一直鼓励区块链的发展,而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的应用模式为区块链+存证应用的初探:即在传统电子存证模式中加入区块链技术,在线规则出台后,区块链存证更加方便,若当事人后续取证需要,甚至可以直接在线申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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