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S: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擅用他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侵犯人格权

来源:南方都市报

采写:南都记者胡耕硕

实习生杨曦霞

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个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值得注意的是,九个案件均在民法典颁布后判决生效。其中“智能算法软件侵害人格权案”中,法院认定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

根据最高法披露的案情,被告系某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的运营方,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AI陪伴者”,设定其名称、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相互称谓等,并通过系统功能设置互动内容,系统称之为“调教”。

最高法: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违反了金融监管的规定:金色财经报道,《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27日作为指导性案例199号发布。此前,仲裁庭裁决,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驱公司5%股权至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10万元。高哲宇认为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对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8)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

最高法裁判要点称: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2023/1/14 11:11:57]

而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告通过算法应用,将依据原告姓名及形象创设的“AI陪伴者”开放给众多用户,并允许用户上传大量原告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I陪伴者”的功能。

声音 | 印度央行通知最高法院:WhatsApp Pay不符合发布要求:WhatsApp旗下支付服务WhatsApp Pay因不遵守数据本地化规范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约束。目前,印度中央银行通知最高法院:WhatsApp支付服务不符合发布要求。此外,印度储备银行已指示印度国家支付公司(NPCI)首席执行官不要允许WhatsApp Pay在印度全面开展业务。WhatsApp Pay在印度已测试大约一年时间,之前有消息称Facebook打算通过该服务在印度验证其数字货币Libra。印度储备银行曾要求WhatsApp提供存储交易ID、收款请求到期时间、检索参考号、以及其他重要细节信息,但这些数据至今依然在海外存储。(Entrakr)[2019/11/11]

原告认为,这构成对他一般人格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被告则辩称,发布涉及原告的表情包、图片均是用户个人行为,被告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

动态 | 欧洲最高法院将于年底就Facebook隐私权案发表意见:7月10日消息,据新浪科技援引外媒消息,欧洲最高法院将于12月12日就奥地利隐私权活动人士马克斯·施雷姆斯针对Facebook发起的里程碑式案件发表意见,这起案件将对全球数十万家公司传输个人数据的方式造成影响。欧盟法院在周二结束了一次听证会,并确定了上述日期。此次听证会争论的焦点是Facebook和其他公司将个人数据传输到美国和世界其他地区所需遵守的标准合同条款,以及这些条款是否侵犯了欧洲公民的基本隐私权。[2019/7/10]

南都记者查阅民法典发现,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理此案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户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制作互动素材,将原告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该AI角色形成了原告的虚拟形象,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包含了原告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

同时,用户可以与该AI角色设定身份关系、设定任意相互称谓、通过制作素材“调教”角色,从而形成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被告对于案件的上述功能设置还涉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麻策进一步解释,假如用户在创设虚拟人物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用户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但“AI陪伴”的运营方作为产品的开发者和设计者,应当在上市前针对此类虚拟现实类产品做出适当合规性评估,同时须在收到举报投诉后,对被恶意利用的功能进行产品设计调整。

在本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具体图文由用户上传,但被告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被告不再只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被告与用户构成了共同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设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的裁判文书显示,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20余万元。

最高法认为,随着后疫情时代互联网产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虚拟化呈现的应用日益增多。本案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同时对算法应用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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