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数字藏品“打架”为哪般:NFT的版权隐患与应对

一、数字藏品:不那么牢靠的权利基础

NFT一直以其唯一性作为最大卖点之一,因此常常会有各种限量版本的NFT数字藏品,而国内的NFT平台非常喜欢与各博物馆合作,铸造文物三维扫描后数字藏品。

近日,有媒体发现幻核发售预告中出现了一款法门寺博物馆名为“唐鎏金双蛾团花纹银香囊”的数字藏品,与Hi元宇宙发行的数字藏品重合,授权方均是来自法门寺博物馆。尽管藏品相同,但定价不同:幻核的定价是118元,Hi元宇宙的定价是399元。

这样的同NFT不同价,多少会让人有些“破防”。后来两个平台对了一下,发现是版权方法门寺博物馆疏忽,出现了重复授权,后两家平台将该数字藏品做下架处理,而已经销售出去的则会继续享有数字藏品的权利。

因为知识产权问题而影响数字藏品发售的事件不只发生在国内。电影导演昆汀?塔伦蒂诺曾计划在不使用《低俗小说》相关媒体或标牌的情况下宣布与SCRTLabs合作,以数字方式复制原始手写低俗小说剧本中的七个场景,并将每个副本铸成一个“秘密NFT”,并在Opensea上将它们分别出售给以太坊出价最高的人。但电影制片方Miramax在加州的美国地区法院对塔伦蒂诺提起诉讼,称他侵犯了版权并违反了合同,并且侵犯自己对《低俗小说》的版权、商标以及合同权益。诉讼的发生也让昆汀的计划暂时中止。

英国财政委员会:希望通过扩展现有的金融市场规则来监管加密货币:金色财经报道,英国财政委员会在周三的一份报告中似乎反对政府将加密货币作为受监管的金融活动的建议,政府在咨询中表示,希望通过扩展现有的金融市场规则来监管加密货币,为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创建一个授权制度。一项正在议会审议的新法案也试图将加密货币作为受监管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Coindesk)[2023/5/17 15:07:22]

二、数字藏品:限量版数字明信片

数字藏品多以NFT的形式存在,以确保每一份藏品的唯一性。所谓NFT,即非同质化代币,主要相对于比特币这样的同质化代币。用法言法语来说,NFT资产是一种特定物,即每一“份”NFT都各不相同;而比特币这样的同质化代币每一“份”都相同,即你钱包里的0.1比特币和我钱包里的0.1比特币没有本质区别。

报告:英国财政部召集小组探讨基金代币化:金色财经报道,英国财政部经济部长Andrew Griffith正在重新召集资产管理工作组以支持区块链行业。它将包括一个技术工作组,负责探索基金代币化和人工智能、分布式账本技术 (DLT) 和区块链的使用。

去年,英国投资协会呼吁政府和 FCA 为代币化基金创建一个框架。金融行为监管局在3月份发布了一份改进资产管理的讨论文件。它包括一个关于基金代币化是否被视为高优先级的问题。[2023/4/18 14:09:33]

而对于数据藏品持有者来说,想要访问到自己的数字藏品,需要登录平台内自己的账号,在平台所构建的展馆中查看自己“展馆”内查看藏品。此类的数字藏品虽然在链上,但数据藏品持有者对自己数字藏品的掌控依旧薄弱。此类藏品本质上与大家登录自己的网络游戏看到背包里的装备没有太大区别,而流通性因为平台的限制甚至还不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

基于NFT的数字藏品,更像是限量版的数字明信片。明信片一直都是博物馆商店中的热门商品,而明信片的内容通常是自己馆藏文物的精美照片。而数字藏品化的文物,则是将实体明信片搬到了网上。

英国央行和英国财政部推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企业金融工具:英国央行和英国财政部推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企业金融工具,并称英国经济活动在未来几个月可能出现实质性的疲软。英国央行表示,此次推出的工具将运作至少12个月。英国央行行长贝利称,新中小型企业融资计划中的商业票据将面向对英国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非金融企业。该融资计划将适用于在新冠肺炎危机前拥有投资评级或财务状况健康的企业。(金十)[2020/3/18]

与OpenSea等数字藏品平台可以使用自己的加密钱包不同,国内的若干平台似乎并不支持通过数据藏品持有者自己的加密钱包来持有数字藏品,仅能通过登录账户操作、处置自己的数字藏品。这当然是因为法律的限制,但也无疑降低了数据藏品持有者对自己藏品的掌控力。数据藏品持有者通过加密钱包可以让自己更加从容地处置数字藏品,比如将数字藏品从一个平台拿到另一平台去交易。当然,使用加密钱包也不意味着更安全,对加密钱包内的数字资产进行窃取的案件并不罕见,比如近期周杰伦的“无聊猿”被窃取就是一个典型案件,另外加密钱包跑路的新闻也不罕见。

声音 | 英国财富管理公司高管呼吁FCA监管加密货币市场:根据cryptovest报道,虽然拒绝承认正在因加密市场失去客户,来自英国三大财富管理公司Wealthify,Scalable Capital和Nutmeg的高级高级经理表示,由于不受监管,不稳定的加密货币市场,他们的客户面临赔钱的风险。他们呼吁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加密货币市场进行监管,以保护投资者免受当地不稳定的加密货币价格的影响。[2018/7/20]

三、数字藏品的版权困局

品牌方对自己藏品的重复授权,就类似于某作者与两家公司就自己同一作品签订的独家授权协议,将同一作品授权给两家出版社。比如贾平凹的《古炉》就曾经将版权同时授权给出版方人民文学出版社和网易读书,进而引发争议。

作品通过NFT化“进化”为数字藏品,涉及多项著作权项下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复制权是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权确保制作方可以将版权方的作品从原生态转化为数字化的形式。

英国财政部特别委员会将对数字货币以及基础的分布式账本技术进行调查:英国财政部特别委员会周四(2月22日)表示,将对数字货币以及基础的分布式账本技术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该调查将重点关注加密货币的日益流行给消费者、企业与政府究竟带来了哪些机遇和风险。[2018/2/22]

对于“无聊猿”这样完全基于NFT创作的数字藏品,展览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该权利决定了购买数字藏品的数据藏品持有者能否将藏品进行展览。数据藏品持有者在获得“无聊猿”后,本质上是获得了作品的原件,而此种原件“所有权”的获取可以直接让数据藏品持有者获得作品的展览权,即可以进行展览。但展览权的初衷是线下展览,并未涵盖网络空间的展览,线上要展出数字藏品会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在网络空间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但与展览权不同,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会随着数据资产持有人的转移而转移。更加值得警惕的是,国内各家数字资产平台普遍会在协议内写明了知识产权归原作者所有,间接卡死了数字资产持有人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向公众展示自己藏品的渠道。

在《幻核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内约定:

7.2您理解并同意,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由发行方或其他权利人拥有。上述权利并不因您购买数字藏品的行为而发生任何转移或共享。除另行取得拥有数字藏品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外,您不得将数字藏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未经腾讯或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您不得为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目的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利用、转让上述知识产权。在鲸探的《蚂蚁链数字藏品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约定:

4.1.6您理解并同意,数字藏品的版权由发行方或原作者拥有。除另行取得版权权利人书面同意外,您不得将数字藏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除平台规则或平台功能允许外,您获得的数字藏品应仅用于自身收藏、学习、研究、欣赏和展示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唯一艺术的“权益须知”:

一、唯一艺术版权作品权益须知:著作权人同意,在交易完成后,您将获得该数字艺术品除人身权利外的其他著作权。特别提示:如您有意对该数字艺术品进行商用许可、授权等,建议您与著作权人订立书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并进行著作权转让备案登记。二、唯一艺术衍生品作品权益须知:发售方同意并承诺,在交易完成后,您即享有对该数字艺术品进行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特别提示:您对该数字艺术品的占有、使用、处分不得侵犯作者著作权,即您只能以合理的或著作权人可预见的方式展示、展览、汇编该数字资产中载有的作品,亦可向其他人转让该数字艺术品。如您需要对该数字艺术品做出复制、出租、改编、放映、广播或进行网络传播等涉及作品著作权授权的行为,您应获得著作权人的相应授权,并订立相关的协议。因为以上授权协议中的版权瑕疵,数字资产持有人实际上不能够将自己持有的数字藏品放在网上公开进行展示,只能在“私域流量”中进行展示。

四、正视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风险

数字藏品所面临的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是结构性的,足以让一个好的数字藏品项目暂停,甚至是完全终止。

当各地都在埋头向元宇宙跃进时,当前著作权法中的展览权已经显得有些与网络空间中的数字藏品格格不入,有必要在后续法律修订时关注网络空间中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原件展览的情形,适当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以适应飞奔的数字经济。

但在此之前,企业还是应当基于现行法律做好知识产权的合规工作,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开展数字藏品项目时:

在与权利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对权利是否存在瑕疵进行充分调研,确认权利人对相关作品确有完整的版权,且该版权不存在抄袭或已进行独家授权等瑕疵,尤其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情况。在授权时,尽量选择排他性的授权,避免其他平台或品牌出现相同的数字藏品。在授权时,要求权利人在一定场景下让渡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数字藏品的持有人,确保数字藏品的持有人有权在网络空间公开展示数字藏品。在用户协议或其他授权文件中,确保数字藏品的持有人就自己的数字藏品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避免数据藏品持有人因为公开展示藏品而面临侵权的风险。-

史宇航,法学博士,执业律师,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注册信息隐私管理人员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

链链资讯

[0:31ms0-2:564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