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0有没有到来不知道,币圈刑事案件3.0肯定是来了。
我19年开始专门做币圈刑事辩护,大体上的直观感受是,plustoken案件以前,可以称为币圈刑案1.0,彼时公检法办案人员对涉币案件内心是排斥的,因此辩护工作也相对容易,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比较多。Plustoken案件是个转折,之后一段时间可以称为币圈刑案2.0,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极个别地区对涉币案件比较“热衷”,二是办案人员自身对币有了一定的认识,辩护时经常会和办案人员煲电话粥,以我承办案件的结果来看,无罪辩护总体还能起到不错的效果,特别是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多起案件争取到了证据不足不起诉。“924”通知出台并发酵一年后,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币圈刑案迎来了3.0时代,配侦公司海量到比项目方都要多,正所谓“币圈死于币圈”,加之新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等出台,法律适用不断被突破,行刑衔接办案方式的打通,让无罪辩护几无空间,当然这也和我代理的案件有关,以项目方、交易所、黑客盗币和币圈职务犯罪为主,一些传统的帮信、掩隐、非信这类案件早就不再代理了。
我始终认为,律师的作用是协助当事人寻求最优解,不能因为无罪辩护牺牲当事人的自由。币圈刑案3.0时代,律师纵有再多微词,再想吐槽(回头准备专门开一篇,让这篇有点技术含量的能活下来),我们仍应当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如果出罪没有空间,那么应当积极寻求财产刑利益,于是我总结了这篇文章,均为本人代理的多起、多地案件且被检察院、法院采纳的意见,希望能对涉币案件的处理有所帮助。
一、法律依据(这部分圈内人可以直接跳过)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的合理成本是否应当扣除,但通过相关法律文件,我们认为部分罪名在适用过程中,应当准确计算违法所得,采“获利说”,对于合理成本,该核减的核减,该扣除的扣除。
1.非法经营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新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集资的数额……行为人为实施集资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我们认为,该司法解释着重对集资罪的合理支出扣除做了禁止性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应当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合理支出应当予以扣除,当然,其中提到的行贿、赠予等费用,很难认为属合理支出。
3.其他支持违法所得“获利说”的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网上摘抄)
4.案件是币圈的常见犯罪,但以笔者代理此类案件经验来看,均以涉案金额来追究被告人责任,因此不涉及本文所说的问题。
二、违法所得的核减
1.回购。基于遵守白皮书的规定,或是为了稳定币价,项目方通常都会承诺以获利的百分比进行回购,从用户角度来讲,无论是为了减免手续费,还是持币生息,持币这一行为具有必要性,因此辩护人认为,该部分获利虽曾短暂获得,但立即支出,应当在违法所得中予以核减。(当然在实际辩护时这部分内容仍需详细论述以期被司法机关采纳,以下同)
2.销毁。本质上和回购类似,懂得都懂,不再过多论述,常见的通缩手段,旨在维护币价,有的已通过合约写死,简言以蔽之,项目方根本无法获取该利益,应当在违法所得中予以核减。
3.返佣。返佣从一定程度来讲具有广告性质,应当在合理支出中扣除,但从圈内普遍操作来讲,返佣也是通过程序和机制写明,交易所无法获取该利益,应当在违法所得中予以核减。
4.质押。新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中,新增了“虚拟币交易”这一行为,但并不是所有虚拟币交易都构成非吸,从“非吸”四性来讲,认定币圈非吸,“利诱性”是最关键的,有的项目只有质押才承诺收益,因此违法所得的计算应当以质押数量为准,其他的均应当核减。
三、合理成本的扣除
1.人力成本。任何一个项目,人力成本在成本支出中都占很大一部分,因此争取该部分的扣除具有很大的意义,现有多份判例证明,在非吸和经营类犯罪中,人力成本的扣除均得到支持,说明在相关犯罪活动中,人力成本确属合理且必要的支出,具体包括工资、社保、公积金、年终奖等,实践中项目分红往往很难得到支持。
2.房屋租赁成本。和人工成本一样,房屋租赁成本也是项目合理且必要的支出,一经支付,永远灭失,因此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房屋租赁成本也是应当予以扣除的部分。
3.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包含的内容比较广,主要有服务器类、工具类、短信类、其他类,服务器常用的有阿里云、云片网AWS、Clouldflarle、等,是支撑交易所运转的最核心的设备,因此租用服务器的费用应当扣除,此外交易所与用户之间的交互,短信服务也必不可少,此外必备的工具还包括Zendesk、Travis、Google、Ipinfo、Coveralls、Github、Crowdin等。
4.购买矿机和质押币。有的项目例如算力挖矿、质押挖矿等,需要购买大量的矿机设备,有的需要矿机+质押币的模式才能产出币,在此情况下,项目方为了正常运转,购买设备和质押币是必要的支出,因此该部分支出应当扣除。
5.市场广告及公关费用。项目若想获取热度和知名度,需要投入大量的广告支出,包括项目公关开销等,吸引用户参与,因此该项支出应当被认定为合理且必要的支出。
6.中介服务费。主要是指由第三方公司完成的相关工作,例如安全审计、kyc认证、外包服务等。
7.办公成本。为了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转,需要有大额的办公成本支出,例如电脑等硬件设备、房屋装修设计、电费支出等。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不采纳该意见,理由是硬件设备、房屋装修等虽有支出,但未灭失。涉及挖矿项目,电费支出占比较大,司法机关采纳的可能性较高。
8.基于该项目所必要的对外投资。对外投资也可以理解为广告宣发类支出,但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不采纳。
四、其他应当注意到的问题
1.无论是违法所得核减,还是合理成本的扣除,都需要有客观证据予以支撑,对于证据的理解,对于证据标准建议多和司法机关沟通。
2.计算违法所得和合理成本时,由于涉及法币和虚拟币,法币又涉及人民币和外币,加之仅半年多以来汇率波动较大,作为律师应当提出对当事人更为有利的方案,说服司法机关支持,例如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在不同的官网显示的最低价格有所出入,因此要向司法机关提交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官网价格。
3.虚拟数字货币处置时,重点看otc价格对于人民币汇率是正溢价还是负溢价,选择有利的处置方式。境外处置结汇回国时,可以按照外汇牌价争取较高的价格,但基本会按照汇买价计算。
4.法律是滞后且有限的,是由具体办案人员适用的,特别是认罪认罚案件争取财产性权益,律师就要勤跑腿,勤沟通,拿出有理有据的方案,以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总还想再聊点什么,以后吧。
刘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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