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bit:判决书全文:Bybit发薪负责人挪用公款 新加坡法院认定加密货币财产属性

编译:吴说区块链

加密交易所 Bybit 起诉负责公司内支付工资的 Ho 女士滥用职权,将大量 USDT 转移到她秘密拥有和控制的地址。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庭 7 月 25 日维持判决称,普遍承认加密货币为财产,加密资产的持有者原则上拥有普通法承认的无形财产权,作为诉讼中的物品,因此可以在法庭上强制执行。法院判决 Ho 女士立即向 Bybit 支付所有转移的款项与利息。

以下是判决书的全文翻译。

1. 本案涉及一种名为 Tether 的加密资产,这是一种被称为稳定币的例子。这意味着其发行者声称每发行一枚稳定币,就以法币或其他储备等价值来支持。发行者通常提供服务条款,在条款下,稳定币的经过验证的持有者有权向发行者兑换法币。这种与法币(在这种情况下是美元)的链接在 Tether 的常用名称中体现出来,即 USDT,代表美元 Tether。在本判决中,我将使用这个缩写。

2. 在这个申请中,ByBit Fintech Limited(“ByBit”)寻求对第一被告,名为 Ho Kai Xin(“Ho 女士”)的判决。对她的指控是,她违反了她的雇佣合同,滥用了她的职务,将一些 USDT 转移到了她秘密拥有和控制的“地址”,以及一些法币转移到了她自己的银行账户。寻求的主要救济是声明何女士为 ByBit 托管 USDT 和法定货币。因此,ByBit 要求退还相同的或可追溯的收益,或支付等价值的金额。

3. 新加坡和其他地方的法院在授予临时禁令时已经承认,至少存在一个待解决的严肃问题,或者有一个好的可辩论的案例,即加密资产是可以作为信托持有的财产。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尚未必要确定这些加密资产是行动中的事物还是一种新型的无形财产。为了授予判断并最终宣布信托,本法院必须进一步决定本案中的加密资产,即 USDT,是否确实是可以作为信托持有的财产,如果是的话,它们是什么类型的财产。

4. 在这个案例中,我发现 USDT,即使没有法律系统的帮助,也可以通过密码从一个持有者转移到另一个持有者,但它仍然是行动中的事物。在本判决中,我大部分使用行动中的事物这个短语,它与行动中的事物的意思相同。虽然 USDT 还带有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 Tether Limited 公司兑换等价美元的权利,这使它更像传统认可的行动中的事物,但我认为这一特性不是一个加密资产被归类为行动中的事物的必要条件。像任何其他行动中的事物一样,USD 可以作为信托持有。

5. 我进一步认为,ByBi 已经证明了其寻求判决的案件,因此我根据制度建设性信托的基础授予所寻求的声明。

6. 我现在解释我得出这些结论的原因。

7. 塞舌尔公司 ByBit 拥有一个以其名字命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ByBit 以传统货币、加密货币或二者混合的方式支付其员工的薪酬。新加坡公司 WeChain Fintech Pte Ltd(“WeChain”)为 ByBit 及相关实体提供薪资服务。Ho 女士是 WeChain 的员工,负责处理 ByBit 员工的薪资计算。

8. 作为她的职责的一部分,Ho 女士维护了一份微软 Excel 表格,该表格记录了每个月应支付给 ByBit 员工的现金和加密货币支付(分别为“法币 Excel 文件”和“加密货币 Excel 文件”)。加密货币 Excel 文件列出了 ByBit 员工用于接收加密货币支付的“地址”。一个“地址”可以理解为一个加密的数字“文件夹”,可以“接收”和“存储”加密货币。每个地址都是一个独特的字母数字串。需要相应的“私钥”来访问并授权地址之间的转账。这些私钥反过来又存储在“钱包”中,因此可以理解为是与加密货币交互的方式。由服务提供商(通常是加密货币交易所)在线托管的钱包被称为“托管钱包”。托管钱包通常以用户界面应用的形式存在。离线钱包被称为“自托管钱包”,可能是一个简单的纸片,上面写着私钥,或者是一个限制访问私钥的复杂加密软件。简而言之,访问一个钱包就意味着获取存储的私钥,从而控制地址和其中存储的加密货币。ByBit 的员工可以并且确实经常通过向 Ho 女士传达新的地址来更改他们指定的地址,然后 Ho 女士会更新加密货币 Excel 文件。只有 Ho 女士能够更新加密货币 Excel 文件,并且只有她能访问这些文件,除了每个月需要将加密货币 Excel 文件提交给她的直接上级 Casandra Teo 审批。

前司法部检察官:对近期XRP法院判决的上诉似乎\"不太可能”:金色财经报道,前司法部检察官、加密风险投资者Katie Haun评论了最近法院就Ripple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法律纠纷做出的裁决。虽然上诉是可能的,但Haun对SEC要求法律明确性和立即上诉的愿望表示怀疑。

Haun表示,法院的裁决发现,在公共交易所销售XRP并不构成未注册证券的销售,这对该行业来说是一个好结果。在这些交易中,机构投资者直接向Ripple支付资金,Ripple做出合同承诺作为交换,根据Howey创建投资合同。

对美国地区法官Analisa Torres的决定提出上诉是“可能的”,但他补充说,“立即上诉似乎不太可能,因为该机构将不得不要求法院将这一决定与将要审判的部分分开,因为我怀疑SEC是否真的想要法律上的明确性。”[2023/7/17 10:59:11]

9. 2022 年 9 月 7 日,ByBit 发现在 2022 年 5 月 31 日至 8 月 31 日之间发生了八笔不寻常的加密货币支付(“异常交易”),涉及向四个地址(我将其简单地称为地址 1、2、3 和 4)转入大量的 USDT。总共转移了 4,209,720 个 USDT(“加密资产”)。USDT 之所以得名,是因为它的价值与美元挂钩,每个 USDT 都赋予其持有者(即发行人 Tether Limited 的“验证客户”)以合同权利,可以用美元兑换他们的 USDT。这些异常交易被编入一个 Excel 电子表格(“对账 Excel 文件”),Ho 女士被指派负责解释这些差异。Ho 女士最初将异常交易归咎于无意的错误或技术错误,并提出计算需要从 ByBit 的员工那里收回的金额。

10. 2022 年 9 月 9 日至 22 日,Ho 女士仍未能提供任何关于异常交易的解释。当被问及为什么支付给不同员工的金额会发到同一个地址,即地址 1 时,Ho 女士建议可能是她不小心犯了个错误。Ho 女士继续在对账 Excel 文件中提供状态更新,将异常交易描述为“过多支付”给 ByBit 的员工的金额。

11. 2022 年 9 月 27 日,ByBit 联系了异常交易的一个假定接收人。130 万 USDT 已支付到他名下的地址 1。然而,据 ByBit 称,那名员工否认曾经指定过一个地址,因为他只曾用传统货币支付过薪酬,并且不知道谁拥有地址 1。ByBit 的内部调查发现,Ho 女士的工作邮箱在 2022 年 5 月 19 日发送了一封包含地址1的邮件给自己。Ho 女士的工作邮箱也在 2022 年 8 月 29 日收到了一封包含所有四个地址的邮件,这次来源于 Ho 女士的个人邮箱。这些邮件被 ByBit 恢复,因为它们已被删除。

12. ByBit 还发现 Ho 女士在 2022 年 5 月导致 117,238.46 美元(“法币资产”)被支付入她的个人银行账户。无可争议的是,Ho 女士无权得到法币资产,Ho 女士明确接受她以信托为 ByBit 持有法币资产。然而,到目前为止,Ho 女士没有采取任何步骤归还法币资产。

13. 2022 年9 月 29 日和 10 月 4 日,ByBit 对 Ho 女士进行了面谈会议。在第一次会议中,Ho 女士声称她无法记住异常交易的详细情况。在第二次会议中,Ho 女士面对 ByBit 的调查结果。Ho 女士告诉 ByBit,她并不拥有与四个地址相关的钱包,这些钱包属于她的表弟,她无法访问它们。Ho 女士说是她的表弟提议她帮助他转移加密货币,她拥有闭路监控录像,记录他在她家进行异常交易。Ho 女士承认她在三个月前的面谈会议前就参与了这个计划,并告诉 ByBit 她希望能报警,因为她并不拥有加密资产。会议后,Ho 女士拒绝在记录了发生情况的单页声明上签字。然而,无可争议的是 Ho 女士向 ByBit 做了这些陈述。之后,Ho 女士与 ByBit 和 WeChain 失去了联系,没有参加后续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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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ByBit 在 2022 年 10 月 12 日开始了这个诉讼。ByBit 成功地获得了几项临时救济,包括对 Ho 女士的全球冻结令,以及对四个地址中的加密货币(即加密资产)和 Ho 女士银行账户中的法币资产的所有权禁令。Ho 女士在 2022 年 10 月 18 日亲自接受了原诉索赔和命令。2022 年 10 月 31 日,Ho 女士在一份宣誓书中披露,与四个地址相关的钱包是她的堂兄 Jason Teo(“Jason”)所有的。Ho 女士声称她无法访问任何钱包,她在接受命令服务之前删除了与 Jason 的文本对话记录,且她没有关闭电路监控录像,因为超过七天的录像会自动被删除。Ho 女士在 2022 年 11 月 11 日提交了她的辩护,并对 Jason 提出了第三方通知。

15. Ho 女士完全接受加密资产属于 ByBit,她没有权利拥有它。Ho 女士的主要辩护是,Jason 在没有她知情的情况下,偷走了 ByBit 的加密资产。她并没有从中收益,因为与四个地址相关的钱包只有 Jason 一人拥有和控制。她的案子是,从 2022 年 5 月开始,她曾在“许多次”Jason 访问她家时,要求他协助检查加密货币 Excel 文件。之后,Jason 在没有她知情或同意的情况下,访问了她的工作笔记本电脑,这是 Ho 女士在 ByBit 提醒她注意异常交易后,通过查看家中的闭路监控录像才发现的。然后她质问 Jason,他承认故意将几个 ByBit 员工指定的地址替换为四个地址。尽管她多次要求,但 Jason 拒绝归还加密资产。Ho 女士的立场是,她在 2022 年 9 月 9 日仍不知道异常交易的原因,那是在最后一笔异常交易(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31 日)的七天多后。她没有解释她如何能看到指控的录像。

16. 对 Ho 女士的披露不满,ByBit 在 2022 年 12 月 7 日寻求并获得了对 Ho 女士和包括她的父亲和丈夫在内的一些第三方进行更广泛披露的命令。这是因为 ByBit 发现 Ho 女士从 2022 年 7 月开始进行了一些大规模的购买,包括与她的丈夫一起购买的一套永久产权的顶层公寓,一辆全新的汽车,以及几个 Louis Vuitton 的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最初否认拥有任何真实财产,Ho 女士后来解释说,她是使用从 MetaMask 和crypto.com 的加密货币交易中赚取的钱购买的永久产权的顶层公寓。这与她之前声称她的 MetaMask 账户完全未使用的说法相反。Ho 女士没有提供她的 MetaMask 和 crypto.com 地址,也没有提供账户交易声明。据 Ho 女士说,她失去了访问 crypto.com 账户的权限,因为它是注册到她的个人邮箱的,由于未知原因,这个邮箱已经被禁用。同样,她无法访问她的 MetaMask 账户,因为她在 2022 年 10 月购买了一部全新的手机,无法从她之前的设备获取必要的密码。我还注意到,与披露命令相反,Ho 女士最初未能披露她所有的资产,如她的银行账户,这需要ByBit进行进一步的问询。

17. 同时,Ho 女士申请并获得了对Jason进行替代服务的许可。奇怪的是,Ho 女士在她的支持宣誓书中声明,是Jason在她告诉他她已被送达起诉状后,删除了他们的文本对话历史。Jason在这个诉讼中没有出现。

18. 2023年3月30日,ByBit提出了这项申请以获得简易判决。Ho 女士没有根据2021年法庭规则第9条规则17(3)提交任何反驳申请的宣誓书。2023年4月18日,在听证会之前,Ho 女士接管了她自己的辩护。何女士没有出席我之前的任何听证会,也没有提交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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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为了完整性,ByBit也申请修改他们的索赔,并提交进一步的意见书,我指定在2023年5月19日前提交。ByBit最初是主张Ho 女士以补救建设信托的方式持有加密资产和法币资产。因此,ByBit寻求修改,以便提出一个基于机构建设信托的备选论点。我允许Ho 女士就修改提出意见,并为她延长在2023年5月26日之前就简易判决提交意见的期限。和之前一样,Ho 女士没有提交任何意见,也没有反对修改申请。

20. ByBit提交说,修订只是澄清性的,并没有引入任何新的事实。诉状已经明确指出是Ho 女士错误地导致了异常交易,而Ho 女士的辩护不会受到修订的影响。相反,修订使得真正的争议问题能够被确定,Ho 女士不会受到任何不能通过成本补偿的损害。

21. 我同意,拟议的修订是澄清性的,基于已经陈述的事实添加机构建设信托的替代法律结论,使得真正的争议能够被完全和最终确定。因此,我在2023年6月30日允许了修改,并根据ByBit的起诉状(第2次修订),开始了简易判决的申请,该起诉状于2023年7月5日提交。

22. 如前所述,Ho 女士的主要观点是责任应完全由Jason承担(见前文第条)。从宣誓书来看,Ho 女士似乎声称她没有办法确定Jason的身份,也不知道他的个人信息或住址。此外,Ho 女士认为是Jason访问了她的工作和个人电子邮件,发送了然后删除了声明四个地址的电子邮件(见前文第条)。Jason未经她的授权就这样做,Ho 女士否认删除了这些电子邮件。此外,何女士声称,她在 2022 年 10 月 4 日接受采访时暗示自己对 ByBit 撒了谎(见上文)。据Ho 女士说,ByBit严厉警告她的行为具有犯罪性,并一直坚称她对异常交易负责。Ho 女士之所以这样回应,是因为她想保护与她关系密切的 Jason,也因为她需要赶去照顾生病的两岁儿子。由于儿子的病情,她拒绝在面试后签署单页确认书,因为她没有时间查看其内容,也拒绝参加后续的面谈会议。

23. 至于法定资产,Ho 女士表示,她在准备法定 Excel文 件时,不小心将自己的数据输入到另一个员工的数据中,导致了错误的付款。

24. ByBit 提出,根据 2021 年法庭规则第 9 条规则 17(1)(a),其有权得到简易判决,因为它已经证明了一种初步的案情,并且 Ho 女士对索赔没有辩护。ByBit 的陈述重点放在加密资产上,因为 Ho 女士接受她以信托的方式持有 ByBit 的法定资产。

25. 首先,ByBit 提出“Jason”是完全的虚构。Ho 女士没有证据支持 Jason 的存在,她对事件的描述本质上是难以置信的。与异常交易同时进行的,Ho 女士也进行了一场令人怀疑的奢侈消费狂欢。Ho 女士花费了大约 362,000 美元购买新车,30,000 美元购买 Louis Vuitton 产品,并突然取消了她现有的预售 HDB 公寓,购买了价值约 370 万美元的顶层公寓。此外,ByBit 从与地址 1 关联的钱包的服务提供商那里获得了犯罪信息。这证明 Ho 女士拥有钱包,并包括 Ho 女士的身份证和自拍照,这些都是她在账户注册过程中提供的。公开的交易记录也与流入地址 1 的异常交易相匹配,某些日期转账的金额似乎表明转入地址 2 和地址 3 的 USDT 很快就被转移到了地址 1。这证明 Ho 女士拥有并控制与地址1关联的钱包,并可能拥有和控制与其他地址关联的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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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其次,ByBit 提出,加密资产由选项构成,因此是可以成为信托标的的财产。这是因为 USDT 赋予 Tether Limited 的认证客户以法定货币等价的权利兑换 USDT。ByBit 提出,地址 3 关联的是自我保管钱包,这意味着 Ho 女士可以直接访问相关的私钥,因此直接控制地址 3 和其中的 USDT,这可以作为选项的方式被持有为信托。对于地址 1,2 和 4,它们关联的是保管钱包。在保管钱包的情况下,访问私钥的权限由服务提供商保管,而不是保管钱包的用户。相反,保管钱包的用户有合同权利指示服务提供商转移加密货币在地址之间。ByBit 将这类比为银行账户,其中在保管钱包中声明的加密货币余额(相当于账户余额)是对服务提供商(相当于银行)的选项。因此,相关财产也是选项,即指示服务提供商关于USDT信贷余额的权利。

27. 第三,ByBit 提出,Ho 女士以建设性信托的方式持有加密资产和法定资产,或者,Ho 女士在加密资产和法定资产的总和上被不公正地丰富了。ByBit 提出,Ho 女士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了加密资产,因为她操纵了加密货币 Excel 文件,从而错误地导致 ByBit 将加密资产支付到 Ho 女士控制的四个地址,从而产生了机构建设信托。或者,ByBit 提出,应该在这种情况下承认补救性的建设性信托,因为已经有了欺诈或不法行为,Ho 女士的良心已经受到影响。因此,ByBit 提出,我应该授予追溯令,因为 Ho 女士在违反冻结令的情况下交易了加密资产和法定资产。对于不公正丰富的后备索赔,ByBit 依赖于事实错误的不公正因素,即 ByBit 被误导认为加密货币支付应该支付给其在四个地址的员工。因此,ByBit 提交,它有权对加密资产的价值进行赔偿。

28. 这个案件需要确定的问题有两个:

(a) USDT 是否可以作为财产被信托持有;

(b) ByBit 是否有权得到简易判决。

29. 尽管加密资产具有新颖性,但它们不仅已经被以价值转移,而且在被公司持有时也出现在它们的资产负债表上,因为会计行业正在制定如何估值和报告这些资产的标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最近发表了一份关于修改支付服务法规的建议修订案的咨询文件,这将实施针对数字支付代币的隔离和保管要求:MAS,“对数字支付代币服务的提议监管措施的公开咨询回应” 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发布。这些提议的修订反映了在实践中可能识别和隔离这样的数字资产的现实,因此支持了这样的观点:它们应该可以被合法地持有为信托。

30. 此外,法院规则对加密货币作为财产给予了普遍的认可。在 2021 年法院规则的第 22 条中,这与判决和命令的执行有关,O 22 r 1(1)将“动产”定义为包括“现金、债务、存款、债券、股份或其他证券、俱乐部或社团的会员资格,以及加密货币或其他数字货币” [强调]。因此,加密货币被明确地认为是一种可以成为执行命令的主题的财产形式。尽管制定 2021 年法院规则的人并没有指定执行此类执行命令的具体方法(参见民事司法委员会报告(2017 年 12 月 29 日)(主席:郑永光法官)),顺便指出,向拥有或控制动产的个人或实体送达扣押通知的程序 (O 22 r 6(4)( b)或登记无形动产所有权的个人或实体(2021 年法院规则 O 22 r 6(4)( g ))在逻辑上可扩展到加密货币或其他数字货币。

31. 加密资产不被归类为实物资产,因为我们不能像持有汽车或珠宝那样持有它们。它们没有固定的物理身份。然而,加密资产确实在物理世界中显现出来,尽管人类无法察觉。私钥与公钥的组合解开了之前的密码锁,并将加密资产的未花费交易输出锁定到区块链上持有者的公开地址。Kelvin Low 教授认为,私钥持有者通过持有私钥所拥有的权利“正确地被概念化为对加密资产的未花费交易输出(UTXO)在区块链上被锁定到持有者的公开地址的狭义权利”:参见 Kelvin FK Low, “Trusts of Cryptoassets” (2021) 34(4) Trust Law International 191。这种在数字位和字节级别的物理表现并不是永久的,每一次交易都会改变。尽管如此,我们识别出正在发生的事情是特定的数字代币,有点像我们给河流命名,尽管河床中的水在不断地改变。

WazirX CEO回应:最高法院的判决将为10亿人打开加密技术之门:今日印度最高法院驳回了央行针对加密货币的银行禁令,认为其违反宪法。针对这一事件,WazirX CEO Nischal Shetty 回应称,这一行为将为印度打开大规模使用加密技术的大门,这证明印度可以创新,整个国家都可以参与区块链革命。Shetty 强调,印度是一个 10 亿人口的大国,印度市场是一个沉睡的巨人。我相信这次印度最高法院的判决,将为全球加密生态系统带来积极影响。

据了解,去年 11 月,币安收购了印度数字资产平台 WazirX。WazirX 的创始人 Nischal Shetty 也一直在为印度加密货币市场做努力,向印度最高法院请愿,要求撤销印度央行禁止银行为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禁令。(区块律动)[2020/3/4]

32. 虽然有些人对加密资产的价值持怀疑态度,但值得记住的是,价值并非固有于物品之中。尽管我们说某些材料昂贵,比如黄金比木头更有价值,但这是由人类的集体思维作出的判断。这也是一个随着环境变化的判断。在沉船的船上,能够漂浮的木椅比黄金宝座更有价值。

33. 关于加密资产的这种描述表明,现代人类可以定义和识别它们,使它们能够被交易和作为持有物进行评估。它们无疑符合威尔伯福斯勋爵在国家省级银行诉安斯沃思案(1965 年,1 AC 1175,1248 页)中经常被引用的格言:

在权利或利益可以被纳入财产的范畴,或者影响财产的权利的范畴之前,它必须是可定义的,可以被第三方识别的,性质上可以被第三方承担的,并且具有一定的持久性或稳定性。

34. 接下来的问题是 USDT 是否可以被归类为动作事物的范畴。关于加密资产不应被归类为动作事物的论点,基于这个范畴的起源是通过诉讼(在法庭中)对人强制执行的权利,例如有权获得支付的金钱或债务,或合同权利。没有单独的对手方对加密持有者的权利。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动作事物的范畴已经扩大,包括了无形财产权的所有权文件,以及最终的无形权利,如版权:参见 W.S. Holdsworth,《“Choses”在普通法下的处理历史》(1920 年)33(8)哈佛法律评论 997。正如 Holdsworth 他权威性的文章的引言中在 998 页所指出的:

显然,被归入动作事物范畴下的事物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动作事物的各个类别的法律事件的多样性。实际上,它们的法律事件的确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它们本身就是不同的,所以在法院和立法机构的处理上也必然有所不同。不可能全面地处理动作事物的法律;动作事物的各个类别通常不是在这一个总体的范畴下进行处理,而是在它们更适当的法律分支下进行处理。例如,如果我们想了解关于票据和票据、股份、版权或专利的法律,我们不会在动作事物的论述中寻找它,而是在商业法、公司法的书籍中,或者专门针对这些特殊事物的专著中寻找。

35. Holdsworth 的历史调查展示了被归为动作事物的无形财产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表明动作事物的范畴是广泛的,灵活的,而且并非封闭的。正是这些特性解释并证明了弗莱法官在 Colonial Bank 诉 Whinney 案(1885 年,30 Ch D 261,285 页)中经常被引用的格言:“所有的个人事物要么是持有的,要么是行动的。法律不知道这两者之间的第三者。”

36. 因此,我的结论是,原则上,加密资产的持有者拥有一种普通法可以识别为动作事物的无形财产权,因此可以在法庭上得到执行。虽然有人可能会说这个结论有循环论证的元素,因为也可以说在法庭上执行的权利是使其成为动作事物的原因,但这种推理方式与法律对其他社会结构的处理方式并没有显著的不同,比如货币。只有因为人们普遍接受贝壳或珠子或不同印制的纸币的兑换价值,它们才成为货币。货币的接受是由于集体的互信行为。这反映在曼斯菲尔德勋爵在 Miller 诉 Race 案(1758 年,1 Burr 452,457 页)中的著名观察中,他指出,被“全人类普遍接受”为货币的东西,“在所有意图和目的上”被赋予“货币的信誉和流通性”。

37. ByBit 还依赖于 USDT 当前的服务条款,该条款规定了赎回的合同权利。第 3 条包括了关于赎回权利的以下规定:

Tether 发行和兑换 Tether 代币。Tether 代币可以在线使用、保留或交换,只要有人愿意接受 Tether 代币就可以。Tether 代币由 Tether 的储备金 100% 支持。Tether 代币以一系列法定货币计价。例如,如果你购买了 EURT,你的Tether代币将与欧元 1:1 挂钩。如果你发行了 100.00 欧元的 EURT,Tether 将持有价值 100.00 欧元的储备金来支持这些 Tether 代币。用于支持 Tether 代币的储备金的组成完全由 Tether 控制,并且完全由 Tether 自行决定。Tether 代币由 Tether 的储备金(包括法定货币)支持,但 Tether 代币本身并不是法定货币。Tether 不会为由数字代币(例如,比特币)构成的考虑因素发行 Tether 代币;只有在发行时才会接受货币。为了使 Tether 直接发行或兑换 Tether 代币,你必须是 Tether 的已验证客户。这个规定不会有任何例外。拥有 Tether 代币兑换或发行的权利是你个人的合同权利。如果由于Tether持有的任何用于支持 Tether 代币的储备金的流动性不足、无法获得或丧失,使得延迟兑换或取款 Tether 代币成为必要,Tether 保留延迟兑换或取款 Tether 代币的权利,并且 Tether 保留通过对储备金中持有的证券和其他资产进行实物兑换来兑换 Tether 代币的权利。Tether 对是否将来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在网站上交易Tether代币,甚至是否可以在网站上交易 Tether 代币,不作任何表示或保证。

38. 服务条款受 BVI 法律的管辖。ByBit 提交了一份来自 BVI 合格律师 Sam Goodman 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根据 BVI 法律,Tether  Limited 的“认证客户”持有的 USDT 可以通过对 Tether Limited 提起诉讼来执行赎回 USDT 的合同权利。ByBit 依赖这一点来支持其主张 USDT 是动作事物的论点。

39. 在我的分析中,USDT 的这一特性可能构成 USDT 持有者可能拥有的另一种动作事物,但是其存在并不是我得出 USDT 所代表的权利本身就是动作事物的结论所必需的。

40. ByBit 提交,它已经建立了一个初步的案件,已经越过了为了获得全球冻结令而需要证明有一个好的可争辩的案子的难关。相反,Ho 女士不能证明有一个公平或合理的可能性的真实或真诚的辩护。

41. 我接受的可能性比较大的是 ByBit 试图从所有证据中得出的推论,即 Jason 不存在(或者至少没有像 Ho 女士所说的那样扮演他的角色)。确实有令人信服的证据显示 Ho 女士欺诈性地将加密资产和法币资产转移到了自己名下。如上述中所述,有直接的证据表明 Ho 女士拥有与地址 1 关联的钱包,以及她无法解释的挥霍行为的间接证据。利用她在 WeChain 的就业关系,该公司被聘用来处理 ByBit 的工资账户,并滥用了对她的信任,Ho 女士操纵了加密货币 Excel 文件,窃取了加密资产和法币资产。

42. 在盗窃资产时产生了机构性的建设性信托,而对于被盗资产,可以使用公平追索的补救方法。正如 Browne-Wilkinson 勋爵在 Westdeutsche Landesbank Girozentrale v Islington London Borough Council [1996] 1 AC 669 at 716 中指出的那样:

我同意被盗资金可以通过股权追踪。但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所强制执行的专有利益是在推定信托而非结果信托下产生的。尽管很难为该命题找到明确的权威,但当通过欺诈股权获得财产时,就会对欺诈接受者产生推定的信任:该财产是可追回的,并且可以在股权中追踪。因此,通过欺诈获得财产的婴儿有义务归还财产:Stocks v. Wilson [1913] 2 KB 235, 244;R. Leslie Ltd. v. Sheill [1914] 3 KB 607。从银行账户被盗的资金可以在权益中追踪:Bankers Trust Co. v. Shapira [1980] 1 WLR 1274, 1282C-E。另见 McCormick 诉 Grogan (1869) LR 4 HL 82, 97。

43. 我还应该补充的是,即使 Ho 女士将 USDT 与其他在线托管钱包的余额中的 USDT 混合,或者将法币资产与她银行账户中的其他钱混合,建设性信托也可能生效:Foskett v McKeown [2001] 1 AC 102.

44. 鉴于我对事实的调查结果,我宣布对加密资产和法币资产设立建设性信托。ByBit 是加密资产的法定和有益所有者。鉴于我基于机构建设性信托的救济授予,我不需要处理补救性建设性信托和不正当得利的替代基础。

45. ByBit 根据其调查寻求了一系列的财产和个人命令,我现在授予,如下:

(a) 对加密资产和法币资产宣布建设性信托;

(b) 命令 Ho 女士立即向 ByBit 支付 647,880 美元(即钱包3和4中的加密资产价值);

(c)?命令Ho 女士立即向ByBit支付 117,238.46 新加坡元(即法币资产);

(d)?命令 Ho 女士立即将钱包 1 中剩余的所有款项转给 ByBit,直至总额达到 3,561,840 美元(即转入钱包 1 和 2 的加密资产的价值);

(e)?对于在扣除上述(d)中转账金额后转入钱包 1 和 2 的剩余加密资产(即价值 3,561,840 美元的 USDT)(以下简称“剩余金额”):

(i)?命令 Ho 女士对剩余金额,或其已经拥有或接收的代表剩余金额价值的钱或资金,或任何代表他们或按他们的命令收到的人的账户;

(ii)?关于剩余金额或其任何部分的追索令,以便 ByBit 追索和恢复已被转换的资产或其收益(如有);

(iii)?在清算账户后,由 Ho 女士向 ByBit 支付所有被认定为应给 ByBit 的款项的命令。

46. 我还将自 Ho 女士转移问题资产的日期起至判决日期的标准年利率 5.33% 计算利息,这些资产在[45(b)]和[45(c)]中支付。

47. 在对 Ho 女士作出 ByBit 简易判决后,我还判给 ByBit 45,000.00 美元的费用(考虑到所争论问题的法律新颖性以及在寻求临时救济时所做的工作,其中费用已包含在内)和支出 11,500.00 美元。

Philip Jeyaretnam

高等法院法官

Quek Wen Jiang Gerard、Kyle Gabriel Peters、Ling Ying Ming Daniel、Mato Kotwani 和 Chua Ze Xuan(PDLegal LLC)为原告代理;

第一至第六被告缺席且未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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