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经营虚拟货币交易所 构成开设罪?

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被作为网等黑灰产支付结算渠道越来越普遍。近日,有朋友咨询,某虚拟货币交易所被以开场的罪名立案侦查。

在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开设罪相关刑事风险有哪些情形呢?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01 为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嫌开设罪名较为常见的情形,是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笔者曾介绍过“跑分”的概念,网犯罪分子寻找兼职跑分人员买卖虚拟货币,再由跑分人员提现到跑分平台的钱包地址。跑分人员为上游开设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跑分”行为,会涉及到开设罪的共犯。

OP短时突破3美元:金色财经报道,行情数据显示,OP(Optimism)突破3美元。OP现报价3.012美元,24小时涨幅7%。[2023/2/3 11:46:20]

同理,若交易所本身明知合作的平台方为网站,仍为其提供交易服务,客观上使得交易所成为了网站的支付结算渠道,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交易所涉嫌构成其上游网平台的共同犯罪。目前虚拟货币交易所竞争激励,一些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商务或者销售人员,为了多拉业绩可能会放低对客户的合作标准,从而给自家公司埋雷。

02 交易所开展永续合约业务

数据:2月OpenSea在以太坊和Polygon上的交易量大幅下滑:2 月 26 日,Dune Analytics数据显示,2月份OpenSea在以太坊和Polygon区块链上的交易量增长趋势出现明显放缓,尤其是自2月14日以来,日均交易量一直呈现下跌趋势。业内人士分析这种情况可能与OpenSea出现网络钓鱼攻击和全球市场动荡形势有关。

截至目前,2月份OpenSea在Polygon区块链上总计出售了1748233枚NFT,而1月份这一数字是2685757枚。此外,1月份OpenSea在Polygon区块链上的交易金额为79249550.72美元,而2月迄今这一数字仅为64845510.12美元,减少约1400万美元。

与此同时,2月份OpenSea在以太坊区块链上总计出售了1957451枚NFT,而1月份这一数字是2465115枚。此外,1月份OpenSea在以太坊区块链上的交易金额为4954858223.88美元,而2月迄今这一数字仅为3366122009.9美元,减少约15亿美元。(ZellaNews)[2022/2/26 10:18:05]

本文重点介绍的是另外一种情形: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

OpenZeppelin:在GovernorCompatibilityBravo合约中发现bug,现已修复:1月14日消息,以太坊技术服务商OpenZeppelin发推称,本周,我们在GovernorCompatibilityBravo合约中发现了一个bug,这是治理合约的一个GovernorBravo兼容层。我们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联系了受影响的团队,并发布了安全建议。[2022/1/14 8:48:58]

以太坊二层扩容方案Optimistic Ethereum集成Chainlink喂价:金色财经报道,Chainlink喂价已在以太坊二层扩容方案Optimistic Ethereum(OΞ)上实时运行。作为扩容功能集的一部分,开发人员现在可以使用Chainlink喂价快速安全地构建DeFi应用程序。重要的是,Chainlink喂价是OΞ原生的,这意味着它们以OΞ的基本速度和成本运行。[2021/9/2 22:53:36]

永续合约是相对于有交割期限的交割合约(如现货合约,期货合约)而言的,永续合约不设立交割日,没有期限限制。投资者将自己的本金作为保证金,通过交易所提供的甚至高达100倍的杠杆,来获得日后盈利的可能性。杠杆越高,投资者可能的收益或风险就更大。

交易所主要靠收取手续费获得收入,永续合约中可设定高杠杆的做法则会导致投资者面临极大的风险,而交易所可以获得更高的手续费收入。

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是否构成开设罪,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合约业务构成开设罪。理由在于,投资者通过对虚拟货币买涨买跌,与犯罪中的押大押小来判定输赢,具有相同的性质。

根据《意见》第一条,下列情形构成“开设”行为“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合约业务不构成开设罪。理由在于,虚拟货币作为公民的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永续合约交易实质上属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种,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与中押大押小这种纯粹靠运气所不同的是,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并非是靠投资者本身的运气决定,而是由市场决定。因此,合约交易并非“”行为,相应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此类业务也不能定为“开设”。

邵律师认为,射幸(是指以他人的损失而受偶然利益之行为)是、期货、合约业务的共同特征,并不能以此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罪,需要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平台是否能够实现用户间的实时撮合竞价机制。若平台本身存在操纵市场行为,与用户存在利益冲突,则会增加用户的投资风险。

其次,平台的风控措施是否完善。KYC制度是否严格,是否设置交易门槛,是否有相应的风险熔断机制。若平台一味地设置高杠杆,增加用户的风险及收益,会激发更多有徒心理的投资客,扰乱市场,以及产生此后难以预估的连锁效应。

再次,是否存在雇佣水军,取他人信任,诱导用户参与交易等行为。

最后,是否有操纵后台交易数据,帮助平台获利的行为。

因此,若虚拟货币交易所存在以上4个方面的特征,才有可能涉及开设罪。

03 结 语

建议平台方设置完善合理的风控体系,做好对用户的KYC审查以及资金来源的审查,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测试,时刻关注不利的舆情和风向,做好用户的维稳工作等,以降低可能产生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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