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元宇宙、WEB3.0等概念的强势出圈,虚拟货币热度迎来了一波又一波的高峰。而伴随着国家各种强监管政策的出台,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虚拟货币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涉币类犯罪话题成为了法律实务界必须重视的新兴领域,也是区块链从业者进行事前风险合规的出发点。本文将以案例检索的形式,结合虚拟货币的特点,对涉币类刑事罪名进行整理和分析,以期大家共同讨论。
检索网站:威科先行
检索日期:2023年7月1日
关键词:“虚拟货币”、“刑事案由”
文书类型:判决书
此次检索,共找到3714篇文书。从案由分类上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89篇,侵犯财产罪1195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395篇(集中在开设罪、帮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总体而言,涉币类犯罪多为经济犯罪,这也与其经济属性密不可分。
该组罪名是金融犯罪,其行为统称为“非法集资”,是P2P金融暴雷后的常见罪名。对于虚拟货币而言,金融领域同时也是国家防范的重点,《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等政策的出台也为整治币圈金融犯罪活动提供了依据。
投资盘点公司Deal Box成立风投公司以投资Web3技术:金色财经报道,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证券和投资盘点公司 Deal Box 成立 Deal Box Ventures,将向新兴增长领域、房地产、FinTech、FunTech 和社会影响五个方面的 Web3 技术投资 1.25 亿美元。 Deal Box 已经完成了对 Total Network Services、 Rypplzz 和 Forward-Edge AI 的初步战略投资。[2023/1/18 11:19:29]
非法集资在虚拟货币领域的体现主要是“集资挖矿”。如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2)皖0422刑初34号判决书显示,鲍某某利用微信群、口口相传等形式宣传“蜗牛星级服务器”矿机,向投资者承诺可以通过挖得CAI币从而快速回本,之后可以长期产生高额收益,最终经法院认定集资额为564.35万元,损失额为424.45万元,两被告人纷纷被判刑。
根据《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非法集资行为需要满足四个基本条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放在虚拟货币领域的认定路径就是:在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下,以线上(网站、群组)和线下(推介会、路演)各种形式向公众(非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许以定期收益及回报,就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中公存款罪或集资罪。
央行盘点2020:积极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将金融服务融入实体经济“关键动脉”:央行发布《盘点央行的2020 | ⑦金融科技和金融基础设施》表示,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将金融服务融入实体经济“关键动脉”。首个由我国专家召集制定的ISO标准《银行产品服务描述规范》正式发布,同时牵头研制移动支付、区块链、绿色金融等多项国际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公众号)[2021/1/11 15:53:08]
罪名并不陌生,国外直销模式进入国内后,因市场发展不完善,逐渐发展出各种形式。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条例》,“”被列为禁止经营行为,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组织、领导活动罪”正式入刑。根据《组织领导案件司法解释》,受刑法规制行为的实质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因此,币圈的犯罪的认定也逃不出这个范畴。
如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刑初914号判决书显示,黄某利用PlusToken钱包以数字货币理财(让用户将人民币从国际货币交易平台上购买的虚拟货币存储至该APP中进行理财)为名,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投资金额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动态 | 区块链未能上榜汉语盘点2019年度国际词:汉语盘点2019年度候选字词中,巴黎圣母院、区块链、贸易摩擦、黑洞照片、脱欧上榜国际词。12月20日,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商务印书馆、央视新闻等单位联合举办的“汉语盘点2018”揭晓仪式在北京举行。最终,“奋”“改革开放四十年”“退”“贸易摩擦”分别当选年度国内字、国内词、国际字、国际词。(央视新闻)[2019/12/21]
再如福建省福清市(2020)闽0181刑初62号判决书,支某、李某等人参考其他虚拟货币的模式,共同策划了“恒金币”这一虚拟货币及其运作规则。“恒金币”的动态收益为投资人发展下线产生,直推3人为1级,可获得1层下线消费的7%的返点;直推6人为2级,在获得1层的下线返点的基础上,可再获得2层下线消费3%的返点……有层级又有人头费,最终被法院认定为组织、领导活动罪,被判刑处罚金。
一个新兴事物最容易涉及的罪名,恐怕就是罪,越是创新领域,越会饱受这样的质疑,而反过来,新事物也成为了滋生犯罪的温床,同时也成为了从业者最容易触及的“雷区”。
午间行情盘点:BTC比特币报7977美元,24小时跌幅约10.43%。ETH以太币报797美元,24小时跌幅约10.64%。瑞波币报5.66元人民币,24小时涨幅0.70%。ADA艾达币报2.18元人民币,24小时涨幅约7.94%。[2018/2/11]
通过检索,涉币类犯罪中通过虚假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取财物的形式较为突出。如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6刑初54号判决书显示,段某、李某搭建“时间盘”平台,并通过下线发布“当天投资、当天回本、当天提现”等广告吸引被害人加入,引导成为客户,并诱使被害人在平台进行充值投资,再由代理充当技术员“指导”客户购买虚拟货币的涨跌或单双,代理先以简单指令让客户盈利获取其信任,引诱客户加大投资,然后通过后台风险控制权限直接修改数据操控客户盈亏,取客户钱财。
又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刑初3630号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屈某、赵某成立讲师团队以“金融投资专家”在直播间进行授课,另有水军烘托气氛、伪造虚假盈利图等方式提高讲师威信,进而向被害人发送投资指令,引诱被害人在“BZ”、“AME”、“ZG”平台进行所谓的“虚拟币投资”。被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至上述平台进行虚拟币充值后,由直播间讲师共同反向带单,以此虚构上述被害人虚拟币炒作失败亏损的假象迷惑被害人。而实际上被害人宋某等人所谓“投资亏损”的钱款,被该团伙与各代理商以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赃。最终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罪定罪处罚。
午间大盘点:数字货币普涨 :比特币(BTC)最新成交价格为124392.34元,最高价格为126651.25元,最低价格为11955.86元,24小时涨幅为0.23%,成交量达4.06万个BTC;
以太坊(ETH)最新成交价格为5376.49元,最高价格为5416.12元,最低价格为4630.90元,24小时涨幅为11.79%,成交量达44.44万个ETH;
以太经典(ETC)最新成交价格为261.83元,最高价格为277.40元,最低价格为216.07元,24小时涨幅4.92%,成交量达224.56万个ETC;
量子链(QTUM)最新成交价格为429.11元,最高价格为475.50元,最低价格为186.82元,24小时涨幅40.32%,成交量达102.26万个QTUM;
莱特币(LTC)最新成交价格为2410.11元,最高价格为2449.01元,最低价格为2010.44元,24小时涨幅15.29%,成交量达62.98万个LTC;
瑞波币(XRP)最新成交价格为5.40元,最高价格为5.53元,最低价格为4.51元,24小时涨幅14.14%,成交量达16663.58万个XRP;
达世币(DASH)最新成交价格为7912.81元,最高价格为8013.21元,最低价格为6816.38元,24小时涨幅11.96%,成交量达3.01万个DASH;
EOS最新成交价格为67.01元,最高价格为71.00元,最低价格为51.81元,24小时涨幅24.64%,成交量达1456.01万个EOS;
ZEC最新成交价格为3764.07元,最高价格为3896.96元,最低价格为2972.32元,24小时涨幅7.52%,成交量达8.78万个ZEC;
OMG最新成交价格为136.05元,最高价格为136.05元,最低价格为102.38元,24小时涨幅21.88%,成交量达319.63万个OMG。[2017/12/19]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涉虚拟币交易平台类的犯罪活动更具有技术性的特点,尤其是第一个案例,通过后台修改数据的方式将受害者的投资款蚕食鲸吞,隐蔽性较强,一时难以辨别。此外,犯罪中前期虚假宣传一般都会许以高额回报或保本收益,虽然虚假性较为明显,但在虚拟货币领域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加持下,受害人识别难度陡增,极易上当受。
通过检索,发现本罪涉及到许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故予以剔除。然后,笔者发现,涉币类开设罪主要围绕在两方面,其一是以虚拟货币为结算工具(即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活动,仍为其提供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服务);另一则是以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波动进行竞猜(即以特定虚拟货币的买涨买跌的方式进行)。
在前者案例中,作为结算工具的虚拟货币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实质无异,其存在仅仅是为了代替法币在活动中充当资使用,避免直接使用法币容易遭到侦查机关打击。
而在后者案例中,则是以市场行情中虚拟货币的价格涨跌作为活动的约,类似于传统中的比点数或比大小。如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2刑初73号判决书中,嫌疑人发现开设虚拟币交易平台可以挣钱,遂制作“星币全球”平台,并设定50倍的杠杆交易倍数,吸引参人员使用USDT(泰达币)对虚拟币的涨、跌进行投注,通过玩家的投注额抽头渔利0.2%的手续费,涉案资额达220余万元,构成开设罪。
帮信罪作为近年来“异军突起”的罪名,已成为刑事犯罪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最高检数据),尤其是“断卡”行动施行以来,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人员皆有可能因此涉嫌犯罪,打击范围较广。而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匿名化、交易便利性等特点,使其易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也因此,大量收到赃款、脏币的虚拟货币交易者容易涉及帮信罪而遭到调查、起诉。
例如,在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2)湘0281刑初48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发布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欧易”平台有很多黑钱,“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可以“稳赚不赔”,仍以工作室形式在该平台专门从事虚拟货币交易,且在银行卡因违规或涉嫌违法犯罪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反而通过更换银行卡或平台账号继续交易,应当认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江西黎川县人民法院亦作出相似认定。在(2022)赣1022刑初91号判决书中,公诉机关指控,阮某某为赚取买卖虚拟货币(USTD)的差价,应上线要求收购虚拟货币,遂找到被告人陈某等人为其提供支付宝或微信二维码、银行账户进行资金转账买卖虚拟币,并许诺会给予好处。最终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阮某某等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为法律从业者,笔者认为应对以上罪名进行研究,厘清涉币类犯罪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以更好地服务整个业态;而作为币圈从业者,应对以上罪名有所了解,作到经营合规,也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要成为案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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