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藏平台自买自卖的“洗售交易”行为,既有可能构成民事欺诈,又有可能构成刑事
2、目前数藏行业缺少针对性的监管规定,监管力度可能逐步收紧,我们强烈建议数藏平台摒弃洗售交易,同时限制平台员工对本平台数字藏品的自买自卖行为。
3、民事欺诈与刑事的界分问题复杂多样,我们建议通过“重要事项+民事救济可能性丧失”的标准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充分发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洗售交易(Wash Sale)”原本是证券、期货交易领域的名词,指行为人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行为人常通过自买自卖来制造股票、期货交易非常活跃的假象,从而误导投资者争相买入,以此拉高证券产品的价格。
以证券、期货为对象的洗售交易为刑法所明令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在我国,通常将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之为“重罪”,操纵证券、 期货市场罪的最低法定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的重罪,国家对于证券、期货市场中洗售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之大可见一斑。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部分数藏平台也存在典型的洗售交易行为。较为熟知的案例是前段时间网络黑客团体将国内某数藏平台自买自卖炒高价格的证据公之于众,进而引起该平台消费者的巨大恐慌;又如某平台通过自买自卖行为将平台发售价格仅百余元的数字藏品炒作至6000余元。
NFT平台服务提供商WISe.ART AG完成新一轮战略融资:金色财经报道,纳斯达克上市区块链公司WISeKey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旗下子公司WISe.ART AG宣布完成新一轮战略融资,The Hashgraph Association参投,但具体融资金额暂未公开披露。 WISe.ART AG公司旗下开发了基于Hedera区块链网络的NFT平台WISe.ART ,提供对数字资产进行验证和签名的所有权证明、以及NFT铸造和交易等服务,可支持创建与物理对象的不可逆链接,目前该平台已完成增加对以太坊和Polygon的支持。(investorsobserver)[2023/8/7 21:29:03]
上述案例中自买自卖的洗售行为显然违反“三协会倡议”关于自觉抵制NFT投机操作行为的规定,但问题在于“三协会倡议”的性质仅是行业规范,由此必须追问,数藏平台针对数字藏品的洗售行为,除了涉嫌违反行业规范外,是否涉嫌触犯刑法?我们认为,数藏平台针对数字藏品的洗售行为具有构成罪的刑事风险,必须予以重视。
二、以数字藏品为对象的洗售交易的性质分析
(一)、民事欺诈与的关系
梁凤仪:香港证监会聚焦虚拟资产等范畴,Web3和生成式AI等是重大机遇:6月5日消息,6月5日,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在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的年会上,发表题为“重新思考、整备和部署:香港作为资产管理中心的发展路向”的演讲。梁凤仪表示:“香港证监会以推动增长为己任。我们了解市场上的投资产品要推陈出新,才能与时并进,迎合投资者不断变化的需求。我们目前聚焦于三大范畴:环境、社会及管治(environmental,socialandgovernance,简称ESG),虚拟资产,以及人民币计价产品。”
针对虚拟资产,梁凤仪表示,这些产品的需求近年不断上升,我们推出措施来鼓励负责任的科技创新和支持金融科技业界。我们认可了首批虚拟资产期货ETF,而这些ETF主要投资于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买卖的虚拟资产期货,当中包括全球首只以太币期货ETF及亚洲首只比特币期货ETF。两周前,我们发布了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与虚拟资产期货ETF一样,我们采取了多项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措施,例如就可供零售投资者买卖的代币的纳入准则订明要求。
此外,尽管梁凤仪指出投资环境仍见严峻,但她表示:“我们不忘危中有机,‘机’有中国经济重启、数码化转型、第三代互联网(Web3)及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等,都正是推动创新和可持续投资的重大机遇。”[2023/6/5 21:16:10]
商品交易过程中的行为普遍存在。如商家为了将商品卖得好价钱,通常会在商品进价、商品功能等方面对消费者做以夸大,这种夸大便是典型的商品交易过程中的行为。类似的为法律所容许,亦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之现象。
Animoca Brands旗下机甲格斗链游Phantom Galaxies通过出售NFT筹集到1930万美元:5月17日消息,Animoca Brands和其子公司Blowfish Studios宣布其 AAA 级机甲格斗链游Phantom Galaxies完成1930万美元行星NFT私募融资,共售出7734 颗行星(Planet)和小行星(Asteroid)NFT,这些NFT代表游戏内的资产和效用以及Phantom Galaxies原生加密货币。
在本轮行星私募期间中,还有一些战略支持者投资了Phantom Galaxies,包括红杉中国、Liberty City Ventures、GameFi Ventures、Everest Ventures Group、Terrace Tower Group、MDDN.co、C Ventures、SMO Capital、Polygon Ventures、Dapper Labs、NFT Live + Cagyjan、Kingsway、3Commas Capital、Double Peak、Mind Fund、Defi Cap、Avocado DAO、YGG 和 YGG SEA等。[2022/5/17 3:23:08]
在此基础上,某些行为的程度可能更重,以至于违反《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消费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范寻求民事救济,这类民事行为学界通常称之为“欺诈”。
魅族发布其新款手机的虚拟形象NFT,已上线OpenSea:9月18日消息,魅族发布其新款手机的虚拟形象NFT,并且已经上线OpenSea。[2021/9/18 23:34:58]
倘若某一欺诈行为除了违反《民法典》等民商事法律外,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罪的犯罪构成,则这类触犯刑法的欺诈行为便称之为“”。
因此,我们可以大致认为、欺诈、三者的范围逐步缩小,行为的范围最大,毫无疑问所有的欺诈和都是行为。再考虑欺诈行为与行为的关系,我们可以大致认为行为是欺诈行为的真子集,即构成民事欺诈的行为,不一定构成;但行为一定也符合民事欺诈的特征。
(二)特定情形下以数字藏品为对象的洗售交易属于欺诈行为
欺诈有两种典型的行为模式,其一即虚构事实、其二即隐瞒真相。以数字藏品为对象的洗售交易,平台通过自买自卖来制造数字藏品市场活跃、数字藏品能够大幅度升值的假象,这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倘若通过洗售使得该数字藏品的价格严重背离其原本价格,那么这种虚构事实的行为就已经不是为法律所容许的、商品交易中存在的行为,而是民事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相应的民事救济,救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主张《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撤销权。即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Stateful Works发布EIP-1559纪念NFT以奖励开发人员:Stateful Works是一个旨在鼓励在以太坊区块链上创建和维护公共物品的项目和发行方,该项目发布即将到来的备受期待EIP-1559纪念NFT。EIP-1559 NFT的设计师是_kitteh,以动图的形式呈现,每件售价0.1559 ETH,其中一件起售价为15.59ETH,这些NFT永远作为对EIP-1559开发者的支持,鼓励开发者们继续进行工作。开发者能够获得的收益在1%至14%之间。例如,一直与核心开发者协调网络升级的Beiko将获得6%的收益。而NFT设计者将获得2%。开发者包括撰写以太坊EIP的人员、修改软件的客户端团队以及研究连锁效应的人员。以太坊基金会开发人员Tim Beiko称:该NFT的主要目的是向所有参与开发工作的人表示感谢,虽然大多数人显然是能够通过开发工作获得收入,但这些人并没有真正的机制来捕获创造的价值。[2021/7/22 1:09:12]
由此,我们可以认定特定情形下,即平台通过洗售使得数字藏品的价格严重背离其原本价格的情形下,相关的洗售行为并非法所允许的行为,而是欺诈行为。下一步我们便要分析,这种欺诈行为是否触犯刑法,进而具有构成罪的刑事风险。必须承认,一直以来,如何在诸多的欺诈行为中筛选出刑事案件,对欺诈行为进行有效的刑民界分,是理论与实务中的难题。
(三)欺诈与的区分——现有学说之展开
在比较法领域,日本刑法学界的有力观点认为,如果交易的对方知道真实情况便不会实施该财产的处分行为,却捏造这种重要事实,这样的行为就是触犯刑法的行为。由此,日本早期判例认为,“即便冒称商品名称,而其品质、价格毫无变化,买主也并不拘泥于商品名称而是自己鉴别后买入的场合,并不构成罪。换言之,当欺诈的内容对于买主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不重要时,此种欺诈不可能构成刑事上的。此即所谓的“重要事项说”。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实务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具有留日背景,“重要事项说”对我国刑法学界、实务界产生了巨大影响。按照该说,行为是否实质性地侵害罪所保护的法益,成为刑事上的行为,应当取决于“作为交付之判断基础的重要事项”为标准。至于交付之判断基础的事实中的哪些内容是“重要事项”,一般认为“经济交易的重要目的能否达成”就是判断重要事项的标准。以数字藏品市场为例,不可否认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购买者购买数字藏品是为了赚取其升值之后的差价。那么“赚取升值后的差价”就是购买者的“经济交易的重要目的”。在这一基础上,数藏平台通过洗售交易制造了数字藏品可以大幅度升值的假象,这一欺诈行为就是对于“重要事项”的欺诈,因而具有构成刑事的法律危险。
三、对刑事成立范围可能的限缩解释
不可否认的是,“重要事项说”在一定程度上限缩了犯罪的处罚范围,即卖家对于“非重要事实”的,并不应为刑法所禁止。然而“重要事项说”的问题也是明显的。其一,“作为交付之判断基础的重要事项”如何界定,并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其二,某些民事欺诈的内容同样属于交易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如何对民事欺诈和进行区分?针对“重要事项说”的上述问题,国内学者对该学说做出了不同程度的修正。
(一)修正的重要事项说——以“民事救济可能的基本丧失”作为欺诈行为刑民界分的标准
有学者认为,在上述“重要事项说”的基础上,应当以“民事救济可能的基本丧失”作为欺诈行为刑民界分的标准。该理论认为,民事欺诈和的区分关键在于“民事救济无力”。举例而言,倘若被害人在交付财物后即便能够发现真相,也难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救济措施弥补损失,则构成刑事;反之,虽然受害人在于给付相关的重要事项尚陷入认识错误,但只要采取相应的手段就能够保障财产权益,就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具体到数字藏品领域,倘若数藏平台通过不断的洗售交易,造成数藏市场活跃的假象,从而误导消费者竞相买入,当该数字藏品的价格严重背离其原本价格时,数藏平台便构成民事欺诈。在这个基础上,倘若数藏平台随时预备“卷款跑路”,或提供虚假的投诉、维权渠道,虚构平台信息,致使消费者在购买数字藏品后失去了民事救济的可能,那么此时平台的洗售交易行为便是典型的刑事行为。
我们认为,上述理论是合理的且能充分体现出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首先,该理论与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的做法相契合。刑事审判参考第1342号指导性案例明确区分了陌生人之间的与熟人之间的,在陌生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不知道犯罪分子的姓名、住址、犯罪分子一旦得逞,便会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进而使得被害人丧失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民事救济的可能,此时犯罪分子便构成罪。这一裁判要旨与上文所列之数字藏品领域洗售交易在特定情形下构成罪的内核是一致的。其次,民事救济可能的基本丧失与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属于一体两面之问题。二者属于同一对象的主客观两个方面,这亦能够与传统观点做到理论上的自洽。最后,该理论能够显著限缩刑事的成立范围,进而发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四、结论
(一)数藏平台“洗售交易”的红线界限
正如上文所述,数藏平台通过自买自卖的洗售交易,虚构数藏市场繁荣的假象,进而拉高数字藏品售价的行为,可能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刑事行为。
1、当数藏平台偶尔出现洗售交易,且对数字藏品的价格影响极小,甚至并没有影响到数字藏品的价格时,这种情况不宜认定为民事欺诈,而应当认为是商品交易过程中所容认的行为。
2、当数藏平台通过频繁的洗售交易,制造数藏市场繁荣的假象,大幅拉升数字藏品的售价,使得数字藏品售价严重背离其合理价格时,这种洗售交易便有可能构成民事欺诈行为。此时数藏平台不仅涉嫌违反“三协会倡议”,亦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主张相应的民事救济。
3、在第二种情况的基础上,倘若有证据证明数藏平台随时准备“卷款跑路”,或虚构平台信息、虚构联系方式、公司地址、投诉渠道等信息,则该洗售交易行为便有极大的可能构成刑事。
(二)数藏平台对待“洗售交易”务必要树立红线意识
上述“洗售交易”的红线界限仅仅是充分发挥刑法谦抑性原则基础上的结论。我们必须认识到对于数字藏品洗售交易行为的刑民界分是具体的、动态的。倘若数藏行业整体发展混乱,金融化趋势明显,势必会引起监管部门的强力监管,前车之鉴还历历在目。鉴于此,我们在此强烈建议:
1、尽最大可能避免平台员工买卖自己平台的数字藏品,以防止潜在的不受控的洗售行为;
2、摒弃平台官方渠道的洗售交易行为,即使仅仅是法律所容认的“”,也要尽力杜绝,唯有如此才能让数字藏品行业长效、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
1. 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第三版),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
2. 大判大正8·3·27刑录25辑第396页。
3. 陈少青,刑民界分视野下罪成立范围的实质认定,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1期,第285-304页。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2集),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60-61页。
5. 参见【3】,陈少青文,第 2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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