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真,对于NFT是否会被过度金融化,作者有深深地担忧。按照奥国学派的回归原理,“任何货币的产生都可以追诉到其作为货币使用之前的商品属性。”因此,我国2013年对于BTC的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实质上与2017年“9.4公告”和当下的挖矿被禁事件在逻辑上并不矛盾。数字代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也可以同时是一种“非法支付工具”或“类违禁品”。鉴于当下各地判决书对于数字代币的财产属性保护程度不一,飒姐就不再纠结,且等之后的法律定性趋势。
肖飒:比特币与法币的频繁交易严重影响经济管理秩序:针对“中银协等三机构联合发文明确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新闻事件,肖飒表示,2013年对于比特币给予法律定性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之后ICO而来数千种虚拟币,这些虚拟币很多沦为非法集资、组织领导活动罪的犯罪工具,自律组织作为行业自我约束的半官方协会,在看到问题后及时提醒会员,起到了表率作用。
虽然持有比特币并不违法,但是比特币与法币的频繁交易严重影响了经济管理秩序,非主流数字货币的操作也让老百姓的财产权受到威胁,此时有必要及时干预,防止炒币过热造成币价崩塌,引发群体性事件等。[2021/5/18 22:16:12]
数字代币有流通手段、分散发行、总量固定、匿名交易的特点。对比可分的数字代币,NFT的不可分性,从根上让它与众不同。虽然断绝了其作为支付工具的可能性,但是开了另一扇窗户:成为物理世界数字化的一条可行路径。
声音 | 肖飒:法律态度非常坚决 发现在境内发币立刻取缔: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表题为“区块链项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动向?的”分析文章。文章表示,司法机关严阵以待,提前用相关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以便更好地适应或许会出现的涉币案件潮。反观链圈,几乎每一个区块链项目方都有“发币”的冲动,虽然我们理解“激励机制”对项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发币ICO,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会被定性为“非法的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等。对于“境外发币,境内无实质销售”的行为,当下,司法机关采取的方式还是相对宽容的,基本不会主动“穿透式审判”,而是“等子弹再飞一会儿”。因此,类似的项目方暂时可以喘息,记住万不要回国内进行“路演”等销售活动,以免遭遇刑事风险。肖飒在文中还表示,目前,在内陆一些城市拿区块链技术蒙投资者的不法活动有所抬头,相信办案机关不会坐视不管,传说中的“剿匪”工作势在必行,务必保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目前法律的态度非常坚决,发币是非法公开融资,涉币交易所不允许在境内存在,一旦发现立刻取缔。同时,针对区块链项目的备案,已经如火如荼进行中,但备案不是许可,并不能因此获得“法律金钟罩”,如果涉嫌违法犯罪,该处理的时候绝不会手软。[2019/12/16]
一家之言,我认为NFT是数字世界的物,拥有者享有物权。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需谨慎嫁接\"跨境支付\"项目:今日律师肖飒发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她表示,区块链技术参与非法跨境支付,属于“其他”范畴之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区块链技术团队如果掺和进一些非法跨境支付结算业务可能会面临帮助犯的尴尬局面。因此建议在内地保留区块链技术团队,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从事类似业务,在现阶段更稳妥。[2019/2/1]
就当下的实践看,艺术品首当其冲。合规与非合规的艺术品NFT平台,不断涌现。近期资深音乐人、画家、文创人士陆续来找我们询问如何铸造NFT,如何进行商业化运作,看着这些可爱的人们,我们非常担心。NFT自身具有炒作性质,加上艺术品也具有炒作性质,两者结合起来,风险陡升,相对单纯的艺术家们对于金融的巨大势能没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很容易造成红红火火开业,黯然负债甚至囹圄的后果。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ICO代币权益无法获得保护:近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提示风险称,从中国法律项下对于ICO这种非法融资方式而来的代币,是否是属于“财产性利益”有待探讨。她表示,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对于ICO认定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对于ICO而来的代币,作为一种类金融产品,不一定会参照比特币虚拟商品的定性,而是认为代币只是一堆价值不高的数据,无需给予较高程度的法律保护。因此很多加密货币被盗不能受到抢劫罪的法律保护。[2018/6/20]
反问题,是NFT平台难以绕过的法律义务。
目前平台能做的工作有限,我们姑且提几点建议:
1、实名注册;
2、实名购买;
3、签署资金来源合法的承诺书;
4、做好其他KYC工作;
5、监控NFT的流转过程,并在监管机关审查时可提供报告;
6、事中留痕;
7、事后应急方案(必须含有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内容)
根据20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所以认定NFT是否为电商平台的关键在于NFT是否属于商品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如何进行定性。
首先,NFT可以被评价为商品吗?商品是为了出售而生产的劳动成果,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适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其基本属性为价值和使用价值。针对NFT而言,首先,NFT具有一定的价值性,要获得NFT形式的艺术品等无论多少还是需要创作者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一些平台需要创作者交付一定金钱之后才可以进行创作,并且其可以进行一定交易和转让从而获得收益;其次,NFT具有一定程度的支配性,NFT形式的艺术品等通过NFT形式表明该数字艺术品属于购买者所有。所以,NFT存在被评价为商品的可能。但此处,亦有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NFT被评价为商品,那么商品是什么?是NFT本身还是NFT所表明的所有权的数字艺术品?
其次,NFT平台提供的服务如何定性?现有的电商平台是中心化的,其主要功能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付款的监管,通过其构建的购物规则,消除买卖双方的信任危机,防止出现付款而不发货或者发货却无付款的情况,保证买卖双方的资金安全和货物安全,同时也会增加交易的成本。通过智能合约的形式实现传统电商平台所具有的职能,以合约实现对交易流程的监管。NFT的交易平台与传统的电商平台相比,二者不同除了可以通过智能合约的形式实现传统电商平台所具有的职能,以合约实现对交易流程的监管外,NFT交易平台还会协助用户铸造代表其作品的NFT。所以,NFT交易平台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属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产品和服务”,不适用《电子商务法》,所以一旦NFT被认定为属于金融产品,那么为其提供服务的行为,也将不再属于《电子商务法》中所规定的经营活动。同时《电子商务法》第13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且在发现后,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即虽然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提供的是一种服务,但是这种服务必须不得是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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