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店老板卖香烟被索要收款银行卡号,法院:犯套现资金

一个香烟店老板在出售香烟时,被顾客索要其银行卡号付款。老板可能不会想到,这是“顾客”正在进行的一个犯罪环节。近日,湖南高院披露了五起反诈典型案例,其中谭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为典型。2022年4月,被告人谭某受上线的邀约参与转移非法资金,后谭某又邀集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董某某一起参与。2022年6月,在谭某的安排下,徐某某等人到商店购买香烟,以支付香烟款为由向商店老板索要银行卡号后发给谭某,谭某再发给上线,待银行卡收到转账后,徐某某等人到商店取走香烟交给谭某,谭某和徐某某再将香烟卖出获得现金。谭某扣除好处费后,将剩余的现金换成虚拟币转给上线。谭某等四人在明知涉案资金是网络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帮助上线转移非法资金共计人民币83780元。经查实,该资金系易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被资金。

湖南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徐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谭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自愿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自愿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谭某等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湖南高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是:电信网络犯罪分子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常用手法之一是找商户购买商品并要求提供收款银行账户,将被害人资金转入商家账户,把资金套现后再转移资金。该案即是通过购买商品的形式将上游资金套现,再将商品卖出获得现金换成虚拟币转给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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