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B:法院判决再次强调:任何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无效,损失自担!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百度币、Q币,点券,微币等,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便士币等。此前不少人乐忠于炒作虚拟币,一度也是非常火热,但是随着国内对于虚拟币投资交易的定性更加明确,继续投资的人已经越来越少,本文将通过一则2022年的最新案例表明国内司法机关对于虚拟币投资交易的态度,欢迎读者关注和留言。#货币#

成都一法院判定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设立质权:6月1日消息,近日,高新法院审结全国首例要求行使对比特币质权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常见的比特币买卖、比特币支付不同,该案借款人以其持有的比特币质押给出借方,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要求出借方行使质权,并将剩余的比特币归还,故诉至法院。

成都高新法院一审认为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设立质权,当事人白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各部委多次发文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封面新闻)[2022/6/1 3:55:50]

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的经过:2021年6月29日,许某为投资ONTC本体金获利向朱某转账。为方便投资,许某要求朱某代为购买ONTC本体金后再转至许某本体金客户端账户。朱某代为将许某转账的本体金出售后,再将返利通过微信转账给许某。后因本体金客户端不能打开使用,无法取得获利,双方产生纠纷。许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江苏一法院判决比特币“矿机”租赁合同无效:6月1日消息,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比特币“矿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相关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要求返还租金和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该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对电力资源造成浪费大,不符合我国“双碳”目标要求,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并且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无实际的价值支撑,其生产、交易环节衍生诸多风险。

此前3月份消息,北京朝阳法院曾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现代快报)[2022/6/1 3:55:24]

然而,诉讼的结果是,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美国法院判处俄罗斯一暗网经营者9年监禁:6月26日,俄罗斯黑客Aleksei Burkov被美国法院判处9年监禁。Aleksei Burkov被指控经营一家名为“Cardplanet”的暗网,该网站售有多国公民的信用卡信息。(Cointelegraph)[2020/6/27]

法院经审查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7年9月4日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动态 | 纽约联邦法院判定Blockchain可向Paymium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据The Block消息,纽约联邦法院判定数字货币钱包提供商Blockchain可向Paymium,就使用域名“blockchain.io”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原告Blockchain提出的论证有:1.其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描述性;2.其商标获得了次要意义;3.Blockchain和Blockchain.io标记基本相似。同时,由于缺乏个人管辖权,法院对被指名为被告的法国高管提出索赔。此前2018年9月消息,数字货币钱包提供商Blockchain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上诉,称blockchain.io为冒名顶替者,Blockchain表示,这个新的组织前身是旧平台Instawallet或Paymium。此后,Paymium向法院提起驳回侵权诉讼。[2019/8/17]

本案所涉ONTC本体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根据前述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ONTC。本体金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虽然许某系通过多次与朱悦语通过转账进行投资与获取返利,但许某自行掌控ONTC本体金客户端及账户,根据许某多次向朱某发送ONTC本体金转账记录来看,许某已经获取了相应的本体金及返利,仅是委托朱某进行本体金的买入与卖出,投资人为许某本人,许某娣该投资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风险自行承担,故许某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而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于2021年9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故许某无论是委托朱某购买本体金还是从朱某处直接购买本体金,本质都是以现金换取本体金、目的是为了获利,不改变其投资行为的性质,其投资损失应由许某自行承担。

所以,消费者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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