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挖矿”致富?没有出路!

近日,武汉

破获了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案件该案正是有人私自在电竞酒店的电脑中安装了“挖矿”程序导致电脑经常出现卡顿,死机等情况影响酒店正常经营

“挖矿”到底是什么?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矿工”根据虚拟币系统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计算机运算力,通过复杂电脑数学运算,求得设计者想要得到的特定解的过程,求得特定解的“矿工”可以得到虚拟货币奖励,常见的有比特币、以太坊币、门罗币、EOS币等。

由于“挖矿”活动消耗大量电能,增加碳排放,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于2022年1月发文,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淘汰类产业;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于2021年9月发文,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经营活动。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破获案值超百万元的虚拟货币“挖矿”案,缴获108台设备:8月18日消息,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破获一起案值超百万元的虚拟货币“挖矿”案件,这也是全市破获的首起“挖矿”案。8月3日,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何某涉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自今年6月起,何某陆续往铁皮棚里放置了108台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用于挖取以太币,该“挖矿”设备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何某作出没收全部“挖矿”设备的行政处罚。(中国台州网)[2022/8/18 12:33:34]

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与传统货币不同,在我国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也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陕西发改委: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4月26日消息,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含税)。我委将根据整治情况适时提高加价标准。(金十)[2022/4/26 5:12:41]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具体有哪些表现形式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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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挖矿”的表现形式

“挖矿”是获得虚拟货币的最直接的方式,其利用的就是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进行大量的算法运算,简单来讲就是全网“矿工”一起来开挖一个“矿山”,谁先挖到,谁就会得到虚拟货币奖励。因此,“矿工”需要在区块努力工作,靠消耗计算资源来进行运算。整个“挖矿”活动是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伪装成数据中心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以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的企业、网吧等。黑客向目标主机植入“挖矿”病,远程控制目标主机,大量消耗主机资源帮助“挖矿”。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危害

动态 | 黑龙江破获一起油田偷电“挖矿”案 油田已损失近50万元:据哈尔滨新闻网6月22日消息,近日,黑龙江省厅垦区局绿色草原派出所接到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九场保卫大队副大队长打电话报警,称有人在龙虎泡采油作业区内盗用油田用电。民警找来”水衩“登陆到土包上后发现一处白色小铁棚,棚内有20台比特币矿机正在挖掘比特币。经查,偷电“挖矿”的嫌疑人李某用油井的电力来供其矿机挖比特币,经初步核算,李某给油田造成的经济损失约48560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2019/6/22]

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是区块链金融领域的重要应用,但依托区块链底层技术,具有匿名性、无准入门槛、无合法资金来源审查等特点。其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虚拟货币炒作交易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虚拟货币成为、逃税、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通道,一定程度威胁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能源消耗量巨大。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高,对我国实现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较大影响,加大我国部分地区电力安全保供压力。具有很大的网络安全风险。不法分子为了获取暴利,大量通过植入挖矿木马,控制受害者计算机进行虚拟货币“挖矿”,为自己牟利,对受害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国内挖矿木马攻击事件呈爆发式增长。尤其是针对政府、科研院所、学校、企业等重点单位,投射的“挖矿”木马。这些行为不仅影响相关网络终端设备运行,对其单位虚拟主机、局域网运行均造成了严重影响,极易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严重影响工作、科研、教学、运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极易成为犯罪工具。虚拟货币的账户匿名,外界无法知悉谁是其持有者,易成为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会触犯哪些法律

动态 | 全国百万台电脑被非法控制进行“挖矿” 罪犯获利千万元:据法制网报道,近期潍坊市局网安支队破获部督“1.03”特大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大连昇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挖矿监控软件、集成挖矿程序后,通过发展下线代理,非法控制了全国389余万台电脑主机做广告增值收益,在100多万台电脑主机静默安装挖矿程序。两年期间共挖取DGB币、DCR币、SC币2600余万枚,共非法获利1500余万元。[2018/7/9]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等规定。同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亦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除了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以外,其衍生的刑事犯罪有以下几种:组织领导犯罪。比特币等虚拟币的热度不断升温,价格也不断上涨,许多人想要通过“挖矿”来实现发家致富,挖矿的人也越来越多,但大多数人对挖矿的了解并不多,许多不法分子就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以“挖矿”或者“矿机”的概念来吸引一些人加入到他的组织,并发展一定层级,不断发展下线,实施组织、领导活动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一些不法分子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打着投资“挖矿”“虚拟货币”等旗号,以高额回报或保本付息为由,鼓动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投资户购买不等份额,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核心在于密钥,是区块链中认定用户持有比特币的凭证,一旦丢失密钥,虚拟币即成为“死币”,永远丢失。犯罪分子在明知他人持有比特币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黑客手段远程破解电脑,盗窃他人合法持有的比特币密钥,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类犯罪。比特币的暴富效应如同漩涡,不断吸引不懂区块链技术的投资客加入,犯罪分子利用投资客的信息盲点,搭建境外平台承诺提供人民币、虚拟币互相兑换服务,收割一定“韭菜”后关停平台,套现离场;或者提供虚假的区块链虚拟货币与比特币或者人民币互相兑换,这种行为往往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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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湖北2022年8月10日、平安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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