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全律师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交换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均被限制,虚拟货币本身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因此,在虚拟货币借出后要求返还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应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虚拟货币出借的出借人应自行承担不能返还风险,依据吉06民终236号判决。
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
Kraken Australia CEO:比特币下跌是被过热的以太坊和NFT市场“拖累”后的自然修正:9月8日消息,加密交易所Kraken澳大利亚的首席执行官Jonathan Miller在其8月份报告中指出,昨日的比特币下跌是因为被过热的以太坊和NFT市场“拖累”后的自然修正。
此外,Miller还指出,围绕萨尔瓦多的比特币法生效的炒作是促成比特币最近上涨的因素之一,但一些投资者可能已经计划在此新闻上卖出比特币。(Cointelegraph)[2021/9/8 23:09:40]
基本事实:刘*与万*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20日,万*以给其与刘*的儿子买房为由,向朋友刘**借用*币2枚,并于当日向刘**出具了借条。一审法院认为,作为互联网虚拟物品的*币,虽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其具有商品属性,可以作为商品自由买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故对刘*提出的*币交易涉嫌经济犯罪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因*币系“虚拟货币”,如果刘*无法返还*币,可比照2019年6月20日*币的收盘价赔偿刘**的损失。
向松祚:比特币有两个重要贡献:2021年1月21日晚上,火币集团旗下火币研习社的“火币尖峰对话”栏目经济学人系列,以“用新经济学看新时代,数字经济大势所趋”为主题在线上举行。火币研习社负责人程智鹏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副所长向松祚展开对话。
关于对比特币的看法,向松祚认为比特币有两个重要贡献:第一是比特币由于价格大起大落,经常上世界各大媒体的头条,也使得很多人,包括一些老百姓都在开始关注数字货币,让数字货币这个概念深入人心;第二是比特币对区块链技术的发明和普及有非常巨大的贡献。单就这两个贡献,比特币的发明者和比特币交易参与者的贡献值得肯定。[2021/1/21 16:43:49]
数据:比特币网络拥堵,未确认交易笔数突破8万笔:据欧科云链OKLink数据显示,截至今日17:10,比特币未确认交易笔数达到81024笔,较前日大幅上升。比特币继续刷新历史币价,24h 链上交易量82.72万BTC。[2020/12/17 15:33:10]
比特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判决:“一、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刘***币2枚;二、如果刘*无法向刘**交付*币,可以按照2019年6月20日*币的收盘价格,赔偿刘**2枚*币的损失。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刘*负担。”
观点:加密货币基金需求强烈 机构将比特币视为另类对冲基金:6月1日消息,最近几个月,灰度投资一直在大量购买比特币。且根据灰度的数据,90%以上的新资金流入来自机构投资者。而吸引机构注意的可能不仅仅是灰度。加密领域的资产管理公司Blockforce Capital首席执行官Eric Ervin表示,越来越多的机构正感兴趣,无论是比特币减半还是政府进行量化宽松,考虑到前所未有的财政和货币全球刺激,感兴趣都是正确的。Stack Funds的研究主管Lennard Neo表示,机构投资者一直在寻找替代解决方案,不仅可以提供回报,还可以保护其现有投资组合免受进一步的下行风险。Galaxy Fund Management的投资组合经理Paul Cappelli也表示同意该观点,称多个层次的投资者兴趣有所增加。
而针对灰度大量购买比特币,灰度拒绝透露最近BTC购买狂潮的具体细节,也不愿透露其他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抢购BTC的原因。灰度投资的董事总经理Michael Sonnenshein告诉Cointelegraph,投资者通常会在遭受市场冲击或者在法币、政府债券和黄金的不确定时期,试图保护自己的投资组合。他称,比特币已成为一种另类对冲工具,独立于央行制定的货币政策而运作。(Cointelegraph)[2020/6/1]
虚拟货币的属性
二审法院认为: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作出的《关于防范*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2021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作出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一般等价物的属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等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派币出借的法律风险
上述规范性文件已禁止*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业务,也禁止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对违法*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币作为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两大属性交换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均被限制,即*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因此,案涉主张返还*币的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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