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拿着现金来交易
来了以后
他们拿着铁棍子
把我们给抢了
突然袭击
2021年5月12日晚,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接到报案,报案人杨某和王某称,他们携带的300万元现金被人抢劫了。
两名报案人告诉,2021年5月初,他们的老板司某想投资一些比特币,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比特币卖家,对方开出条件,要现金交易。因此,司某委托他们带着300万元现金,来到钟山县双方约定的酒店,与对方进行交易。
意大利男子因试图使用比特币雇凶杀人被捕:欧洲刑警组织和意大利警察逮捕了一名意大利男子,该男子试图雇用一名杀手杀害他的前妻。该男子试图向杀手支付1万欧元(1.19万美元)的比特币,但在袭击发生前被捕。欧洲刑警组织设法追踪了当地的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以发现有关他的更多信息。(u.today)[2021/4/8 19:56:09]
由于携带的现金太多,杨某和王某担心卖家会抢他们的钱,或者进行虚假交易。为保险起见,二人决定,先由杨某拿着50万元现金在指定房间内和卖家见面,王某则带着250万元现金躲在酒店走廊的拐角处,见机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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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派的3个人来房间验钱时,杨某只给他们看了50万元的现金,买卖双方的第一次交易谈判没有成功。
双方老板协商后,司某让王某带着250万元现金回到房间,让卖家验钞。
没想到,卖家验完钞后找了个理由,提出要转到旁边的酒店去交易,因司某等人急需这批比特币,就答应了卖家的要求。
动态 | 8名男子因涉嫌数字货币被东京逮捕:据朝日新闻报道,11月14日,东京逮捕了8名男子,他们从6000人手中了大约78亿日元(约合6842万美元)的数字货币。该团伙向投资人承诺,根据投资额的多少,每月提供3%至20%不等的回报。此外,如果介绍其他投资者,还能得到进一步的回报。[2018/11/14]
杨某和王某与卖家派来的人刚走出之前的酒店,就遭遇了抢劫。
连夜行动
从现场的公共视频中看到,杨某和王某走出钟山县某酒店还不到50米时,黑暗中突然出现一群手持棍棒的蒙面男子,冲向了他们所在的位置。
虽然因为遮挡,杨某和王某所说的抢劫过程在视频中无法看到,但大约20秒钟后,两名报案人装现金的提包和行李箱全都落在了这伙男子手里。
男子装置80台挖矿机 偷电6万度“挖”比特币: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昨宣布,经协助查获一起租户窃电在网上“挖矿”、生成虚拟比特币案,涉事租户已被拘留。该户装有80台专业“挖矿”机,“挖矿”设备24小时运转的电量为2040千瓦时,一个月已达到6.1万千瓦时电量,按商业电价折算,每月电费5.3万元,累计全年电费可达60万元。[2018/6/20]
由于涉案数额巨大,为尽可能减少赃款的流失,贺州市局高度重视,连夜成立了专案组。
现场的公共视频显示,杨某、王某和卖家共5人走出宾馆后,卖家当中的一人开始打电话,在挂掉电话后向四周张望了一下,然后跑到了马路对面,越跑越远。十几秒后,那伙来抢劫的蒙面人就出现了。由此怀疑,前来谈判的卖家和抢劫的蒙面人之间可能存在着联系。
根据王某用手机拍摄的交易现场视频,很快锁定了其中的一名卖家,陆某。通过追踪陆某乘坐的黑色面包车,掌握了他的行踪,并在其家中将其抓获。
在审讯中,陆某对自己伙同其他卖家和蒙面人抢劫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交代了他们的幕后老板陈某,以及其余十几名嫌疑人的身份和去向。
根据陆某提供的线索,立即对其余的嫌疑人展开追踪,通过摸排和分析研判,迅速锁定了嫌疑人的位置。经过36个小时的努力,贺州将此次特大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追回赃款2463600元,其余50多万元赃款已被犯罪嫌疑人用于购物、和偿还债务。
“钓鱼”陷阱
经讯问,嫌疑人陈某向供述,交易比特币只是幌子,他真实目的是抢劫。陈某说,自己曾听说抢劫购买虚拟币的买家的钱,买家是不敢报警的,于是便起了歹念,开始开始制定“钓鱼”抢劫计划。
首先,陈某等人声称自己持有虚拟货币,想要出手,在网上寻找买家,被害人司某随后与他们取得联系,并表示愿意出价300万元购买。之后,陈某派了几个人去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跟买家进行所谓的交易谈判,再将对方出酒店,同时,又让埋伏在酒店附近的打手实施了这次抢劫。
2021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涉案人员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6年不等。
正在对被害人司某的300万元进行核查,若证实其不是通过非法渠道或犯罪得来的,将把追回的赃款归还给司某。
普法时间
Q:
普通人是否可以从事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相关法规对虚拟货币是如何规定的?
A: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在监管政策层面,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态度,但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对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并非一概否定,而是只有违背公序良俗的交易行为,才是无效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明确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但并未否定虚拟货币作为民法中财产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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