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2022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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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备考

  三国法虽然分值不高、难度不大,因此性价比很高,还是值得学习的,不应该被放弃。

  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侧重背诵,国际经济法侧重理解。

  只要记忆准确,不会存在模糊地带,是属于可以获得满分的学科。

  我在学习三遍(9天时间,两天网课、一天做题)后,历年真题的正确率就超过80%,所以一定不能放弃。

  三国法笔记属于我自认为笔记最好的科目。(但笔记再好也是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之上)

  笔记是在万国法考王斌老师2021年精讲课程中记下的。

  

  以下为正文:

  国际公法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约束缔约方)、国际习惯(官方、约束所有主体)、一般法律原则

  民商法直接优先适用(知识产权除外)(包括司法协助)

  WTO和知识产权需转化适用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并行适用

  内政是管辖权概念

  不使用武力威胁原则两个例外(自卫和安理会授权行动)、和平解决国家争端不等于非武力

  民族自决原则和其中的独立权原则范围不同

  国际法主体:主权国家(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政府间国际组织、巴解

  国家主权绝对豁免,可以放弃(自愿、明示默示、个案),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的主要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但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权。用国家主权绝对豁免做题!!!

  承认新国家和新政府的区分:看领土是否变更。默示承认的方式:建立外交关系、领事关系、签订条约、投票支持加入国家间组织(对新国家的承认不能逆转)是单方行为。

  继承分为四种:条约、财产:档案、债务。条约继承与领土边界相关的。严格意义的国家非恶债必须继承(中央政府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签订的平等条约的债务)

  从母国中独立是分离(无协议比例继承),殖民统治下独立是独立(无协议无继承义务)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活动和成立依据。(只有政府间的才是主体)

  联合国秘书长:先后选(安理会推荐,大会多数选确定)。国际法官:平行选(安理会和大会均多数票,任期九年)

  联合国大会:审议和建议权。(内部事项有拘束力,外部事项只有建议性质)

  安理会:有权采取行动,有拘束力和行动力(包括执行其他机构的决议)。涉及本国不投票,但要采取行动可以投票。一般要多数票(九票),实质性事项还要大国一致。实质性事项:采取行动的、推荐秘书长的、纳入新会员的、开除老会员或者中止其义务的

  国际法院:国家+双方同意,判决具有拘束力

  联合国专门机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和联合国是合作关系。

  战争罪双罚,扩展到个人。

  国家的绝对法律责任: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国家承担全部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的补充责任)

  行为归于国家:联合军演责任归属指挥者国家、先宣布叛乱后发生侵权则免责、看是否履行职务和是否外交人员(针对他国的不法侵害采取相应措施免责)

  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的区别在于开放程度不同。

  领空完全主权。对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只能二选一)

  内海没有无害通过权,对刑事犯罪三主动(港口安宁、一方为中国人、案件重大)两被动(船旗国领事请求、船长请求)

  领海有无害通过权(例外:军舰、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潜水器要浮出水面展示国旗)(外国的军用潜水器在我国领海通行要浮出水面+展示国旗+经我国批准)

  毗连区:海关(走私)、财政(港口费)、移民(偷渡)、卫生(检疫)、国家安全

  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权、管辖(拘捕→通知→有担保迅速释放→不得非人道)

  公海:所有国家都可以行使船旗国管辖,还有普遍管辖:海盗、非法广播、贩奴、贩

  登临权(公海上)和紧追权的区别在于权利起点不同(追之前要广播)(紧追权不能中断)

  大陆架:不满200海里拓展到200海里,200-350海里为其实际宽度,大陆架最多不超过350海里(实际宽度要扣掉领海12海里)(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

  国际海底区域:200海里以外,国际海底管理局、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平行开发:各一半)

  群岛水域:封闭线以外基线以内、完全主权、无害通过权、可以指定空中通道

  国际海峡:过境通行权(船和飞机都可以连续不停通过,无害通过权只有船可以),如果类似海峡,缩小为无害通过权(船可以通过,飞机要批准)

  海峡沿岸国可以指定通行海道,对外公布航道要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

  南极外空: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科考原则。外空发射要在秘书长处登记(所有权管辖权),援助、通知、送回,发射国对地面损害绝对责任,对太空损害过错责任。

  限控温室气体排放:工业化国家有减排指标,发达国家有指标有帮助义务,发展中国家无指标。减排量的计算和折算方式(买卖额度或者输出技术)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缔约国之间、有进口批文、要有无害处理方式、要有担保和保险

  国籍的取得:中国人的孩子出生在国内国外均取得,但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母定居国外且出生取得外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但定居中国他们孩子可以取得中国国籍。申请加

  入同意后要放弃外国国籍,审批权在部。

  国籍的丧失:中国人定居外国且取得外国国籍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不得丧失中国国籍

  国籍的积极冲突:对中国人只承认中国国籍,对外国人先经常居所地,无则最密切联系确定国籍。消极冲突以经常居住地认定国籍。

  出入境管理法:使领馆发放签证→入关边检机关检查→入境后受县级以上机关管理。

  免签三个等:有免签协议的、有居留证的、过境不越界不超时的

  拒签四个等:强制出境未过年限、有病的、有害的、签证材料有问题的。无须说明理由

  非法入境:邀请函件真实性负责、非法居留:强化住宿登记24小时、非法工作:要有工作类的签证(留学生勤工俭学不算:学校同意、签证标记)

  限制出境三个等:涉刑的、有未了结民事的(欠钱)、拖欠劳动者报酬

  强制出境:限期、遣送离境(县和边检,限制1-5年)、驱逐(部,十年)

  外交保护:保护在外国的本国人。条件:因国家行为不当受到损害、国籍继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为前提(无须以受害者请求为条件)

  拒绝引渡的情形:国民双重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

  引渡的程序:引出:外交部联络机关,高院裁最高法核。引入:量刑要求最高院决定,定罪要求最高检决定,罪名特定,可以转引出但要征得原引出国的同意。

  三个细节:1不应视为犯的: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还是可以拒绝引渡,但这不能成为理由)2审完应当拒绝,正在审判可以拒绝3反腐败公约,可以但不必然,规定的罪行必然成为其他条约的内容,保留了本国国民不引渡,或引渡或起诉或执行。

  庇护:允许入境并居留并拒绝将其引渡。无权庇护的罪行同不应视为犯的类型(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等)。外交庇护就是进入使领馆。

  大使公使到任元首接,代办到任外交部长接。(可以宣布其中一人不受欢迎,原则上召回或免职)

  派遣需要接受国同意:长(馆长)官(武官)特使(特别使团)派外人

  *使馆馆长递交国书职务开始,领馆馆长拿到文件到辖区职务开始。其他人员到任自动开始。

  使馆绝对不得侵犯,要馆长同意。领馆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工作区,其他区域也需要同意,紧急情况可以推定同意,可以征用但要给补偿。装置无线电发报机均需接受国同意。外交信差和领事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得侵犯,外交邮袋绝对不得侵犯,领事邮袋在工作人员在场可以拆,拒绝拆则返回发出地。(使馆绝对不可以征收征用,领馆必要时可以征收征用)

  *外交人员豁免的是刑事管辖不是刑事责任,接受国可以管的情形:不动产之物权、继承案件、专业或商业活动、被反诉。外交人员完全免除作证义务。外交人员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明示放弃。

  领事人员执行职务不受司法行政管辖,也无作证义务。外交人员只能因防止其犯罪而制止,领事人员必须严重犯罪或司法裁判执行的才可以逮捕,不严重要做出判决才可以。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免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但遗产税服务费等间接税不可免。

  三个细节:1特别使团在性质上属于外交人员,但其特权与豁免等同于领事人员2使馆中的技术服务人员也享有一定范围的特权与豁免(执行职务)3上述人员在我国为被告或第三人,受理之前逐级上报最高院,在最高院决定之前不能受理(如果是原告或者受案法院认为自己不具有管辖权,不需要启动内部上报程序。如果是原告则可以直接受理)

  条约成立三个条件:缔约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国际强行法。(非书面也可以,缔约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以下五种人正职不需要出具: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派驻代表)一般需要总理或外长签全权证书,但如果类似于教育部条法司代表签,只需要部长签就可以。

  在我国需要批准类条约:和好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重要协定的加入程序两种是人常批主席签。谁定谁公布

  核准程序:国务院定外长签(先看条约本身规定,再看条约类型)

  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不影响其生效,未登记只影响联合国机构对他的援引

  条约的保留:三角关系。(单方声明且未对保留国发生效力)

  条约和第三国的关系:如果涉及义务,必须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才有效;如果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就有效;设定要取消,原则上要征得第三国同意。

  条约解释:作准文本、善意解释(维护条约的有效性、第三方中立、自己吃亏)

  注意条约的冲突和条约的修正

  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作出。

  反报和报复(看先行为违法与否)、斡旋与调停(促使谈判是前者,参加谈判是后者)、调查与和解(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得出结论是和解,调查是只解决事实问题)

  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不适用回避、专案法官)(国家、双方同意、判决有约束力、执行在安理会)和咨询管辖权(联合国的机构、无约束力)

  国际海洋法法庭:只能审理海洋争端、主体是国家自然人法人、要以争端双方同意,事前参与要回避

  战争开始:要以宣布开始和宣布结束为标志。战争开始四个法律后果(武装冲突不会有):外交关系断绝、条约关系变化(领土边界条约继续有效:友好关系性条约废止、其他经济条约中止)、经贸往来禁止、对敌产敌国公民产生影响(能没收的是敌国在本国除使馆财产外的公产)。中立国的义务:不作为、防止和容忍

  作战规则既适用战争也适用武装冲突。对战俘要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和立即遣返。国际刑事法院:常设、独立法院、职责是惩罚战争罪犯、一方加入即有管辖权

  国际私法

  经常居所地:一年三个例外(就医、劳务派遣、公务)

  法人:法人的国籍对应登记设立地、住所对应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所地对应主营业地(中国禁止转反制)

  冲突规范解决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准据法解决适用的实体法关系。

  定性:对案件性质认定→法院用法院地法定性→分别寻找准据法→识别分割制。

  中国的属人法用的是经常居所地。(宣告自然人失踪、死亡适用其经居地)

  只有一个连接点且明确了国别,就是单边冲突规范,需结合案情才能看出国别则是双边冲突规范。重叠和选择有两个以上连接点,连接词用“和”则是重叠冲突规范,连接词是“或、可以、有顺序的”选择冲突规范

  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是两件事情,法院先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再判断适用哪国法律。

  适用法院地法定性,分别寻找准据法,识别分割制。

  谁查要搞明白适用外国法的原因(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不是当事人选的法院查)。如果查不到(当事人该提供未提供、法院各种途径不能查明)则适用中国法。查明外国法律:当家(法律专家、商事专家)机(服务机构)协(协定)使领馆,外驻我领非途径。如果当事人有异议,法院应当确保无误后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后,直接适用中国法。

  法律规避:当事人故意、制造或改变连接点、后果是避开适用不利的法、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得以适用。(只有当事人规避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才会认定为法律规避)认定法律规避后,排除外国法,直接适用中国法。

  涉外将直接适用我国强制法规范:一保护(劳动者权益)两反(反倾销、反垄断)三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安全、金融安全)

  意思自治:授权性、突破实际联系的限制、意思自治最晚时间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援引相同法律且没有异议、可以协议适用国际条约但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强制性规定

  最密切联系原则:兜底性原则

  (涉港澳台法律适用参照涉外法律适用)

  *自然人用经居地,居无行有行为地。(婚姻继承除外)

  法人登记营业地,排除机构所在地。

  *时效基础法一致(时效和基础法律的准据法一致)

  *委代(委托代理)信托可自治:代理内部关系地,代理外部行为地。信托财产或关系。

  *不动产纠纷只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被追夺方获得该争议性动产)存在五个例外:1船舶物权(包括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和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例外是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设定抵押要用原登记国法2民用航空器原则上要用登记国法,优先权要用法院地法3.运输中的动产适用先意思自治,无则运输目的地法律4.有价证券适用权利实现地法或者最密切联系地法5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

  船舶优先权:1.劳动报酬2.人身伤亡3.税费4.救助款项5.财产赔偿请求(工人税救财,救后发要先偿)(拍卖保存费用最优先)(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物权留置权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

  *涉外合同法的适用:第一顺序尊重意思自治,没有意思自治按最密切联系原则。存在三个例外:在中国境内的三种合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资源)只能适用中国法

  (重点)*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1.消费者有权选择2.商品服务提供地法3.看有无在经居所发生,有则适用该地,无则服务地

  *劳动聘用合同能确定工作地的工作地法,不能确定的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遣合同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或者劳务派出地法,不能确定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或劳务派出地法。

  普通侵权之债:自治共居行为地

  特殊侵权:1船舶碰撞先看旗,旗不同看碰撞地。碰在领水侵权地,碰在公海法院地。碰撞限额要注意,只能适用法院地

  2航空器:领水侵权地,公海法院地

  (重点)3产品责任侵权:只允许被侵权人选法(主营业地、侵害发生地),看有无在经居地发生,有则适用该地,无则主营业地或者侵害发生地

  4侵害人格权:直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5知识产权侵权:只能选法院地法,没有选择就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侵犯了在哪儿的知识产权、就哪里的知识产权诉至法院)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先意思自治,无则共居地法,再没有则发生地法(自治共居发生地)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付款承兑)行为地,支票出票可协议。追索期限(拒绝付款后向前手追索的期限)出票地,其他统统付款地(付款拒绝书、挂失等)

  海事: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知识产权:内容归属保护地,转让许可是协议(意思自治优先,无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法院保护地。

  婚姻关系之诉:结婚手续任你意,诉讼离婚法院地,协离财产自治地,共居共国行为地。

  父母抚养监护:父母监扶(监护扶养)重弱者,父母(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先用共居地。

  收养关系:收养程序转亲书,条件手续重叠居。收养效力收养居,解除被受法院地

  继承:法定不动所在地,动产死亡经居地。遗嘱方式任你意,效力国籍或居地,立时亡时皆可用,管理绝产遗产地

  仲裁效力异议:要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优先意思自治,无则仲裁机构所在地或者仲裁地(上海仲裁委到南京开庭),都没有则法院地。如果一个认定有效一个认定无效,最后则认定有效。合同的法律选择和仲裁条款的法律选择是两码事。如果中院要认定为无效,要启动内部上报程序,最高院裁定中院作出(认定有效可以直接作出)。(确定效力为:自治仲裁法院地)

  贸仲香港:程序适用香港仲裁法,异议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1缔约国国内作出(仲裁地)2商事(合同侵权等)3包括临时仲裁裁决4有一方为主权国家则不承认

  当事人向中院申请,同时申请承认和执行要在裁决生效2年内,也可以在生效2年内单独提起承认,后续申请执行要在承认后的两年内。无效裁定要启动内部上报程序,最高院决定

  有问题的外国仲裁裁决我国只能拒绝承认执行,不能撤销。当事人提出申请且程序有问题才能审查,而主动审查只能是违反中国国家利益或者我国保留部分,均不可撤销只能不予承认和执行。

  外国参加诉讼:自然人只需要护照等,公司是有外交关系的国家,要在营业执照和代表人的护照后附带一公证一认证,没有外交关系一公证两认证

  外国人委托律师只能是我国律师,也可以委托外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使领馆工作人员,受托方则个人名义无特权豁免,委托别人担任律师则有特权豁免。授权委托书在法院签则有效,在国内签一公证,在国外看有无外交关系。

  涉外管辖权:1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对国内没住所的被告提起(牵连管辖)

  2书面协议管辖权,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有实际联系,要书面选择,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如果是海事纠纷,可以突破实际联系的限制)

  3不方便管辖原则驳回起诉的条件:同时满足条件,可以驳回起诉

  4专属管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只能适用中国法,不影响仲裁

  5平行诉讼和一事不再理,要用在先原则避免在我国出现冲突判决,中国法院已判外国判决不认,外国判决已认中国不理。

  6国际商事法庭,最高院常设,一审只能是协议选最高且标的额3亿、高院报请最高院同意、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均需质证,质证程序不可跨越。提交证据材料系英文且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不用提交中文译文。取证质证可以采用网络技术)(判决书可以附带少数意见)

  (选法律不受实际联系,选法院要受实际联系的限制;选法律口头书面皆可,选法院要书面;)

  司法协助基本原则:要附带被请求国的文字文本,应当委托国内翻译机构翻译,译文不盖人民法院章。

  文书送达:1向外送达九种途径(条约途径和外交途径不能并用,使领馆只能向国外的中国人送,分支机构和代表人要被授权,邮寄需当事国同意,邮箱传真要确保当事人收到,董监高在国内出现,公告只能是兜底性)2送进来三种途径(条约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前两者择一和后者使领馆只能向本国人送达)

  海牙送达公约: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院→相关法院送当事人。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有关期限已过、案件为中国专属管辖、未附有被请求国文本但附有英文法文的(法院不能拒绝送达,但当事人有权拒收)

  域外调取证据:中国只接受代为取证(法院相互帮忙:条约,请求书方式,司法部转递,司法程序证据)和使领馆取证(面对本国公民,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外国判决在中国执行:当事人法院申请皆可,中院,生效两年内。承认执行分开提时效中断。(例外:离婚协议不以互惠协定为基础,承认离婚,但不承认其他)

  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执行的条件:协定互惠已生效,公序不专不缺席(同时满足)

  内地和港澳台文书送达:送达方式港澳七种(4-9六种+委托送达),涉台八种(港澳七种+指定代收人途径:在内地找个亲戚帮忙收)最高法院和香港高院单向委托,和澳门终审法院相互委托,和有关法院委托。留置送达当事人只能在国内。原则高院送或接委托书。认定收到的情形:签收、行为、留置、公告期满。委托送达两个月

  和港澳调取证据(和没有取证方式):香港政务司行政署(委托书加盖香港高等法院印章),涉港取证最长六个月,涉澳三个月。只能调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可以同意法官来调取证据,应当通知时间地点。

  (重要)涉澳经最高院同意中院基层法院相互委托,音频取证(委托方请求、证人鉴定人同意、受托方可以协助安排),可以先电子传递文件,不能则邮寄方式,法院盖章和法官签名同等效力,调取证据失败后案卷全部退回。

  判决的认可和执行:与港澳是双边协定进行,与是单边(只有内地认可)

  港澳台找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婚姻家事找区域,其他找高等(香港);澳门都是中院

  期间、程序、方式适用被请求方。

  对人认可裁定不服的,内地是上一级复议,港澳是上诉。

  拆分判决(认可和执行分两次请求),两地执行:港判可以,澳判不可。

  仲裁裁决:港澳均可两地执行。(同时两地,澳判不能)

  共性:只能向内地同一个中院申请执行,向多个法院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同时内地都不能)

  仲裁内地和香港保全:1保全的对象是财产、证据、行为;2香港需要仲裁庭、仲裁地都在香港,内地法院才管;3内地找中院,香港找高等法院

  在中国境内的三种合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1只能拒绝认可与执行,但文书送达、调取证据、仲裁认可与执行不能拒绝;(港澳台与国外通用)2执行收费,调查取证不收费不贴钱,保全收费;3向中国请求司法协助,原则上需要中文译本,但依条约的除外。

  国际经济法

  exw(工厂交货)

  ddp(送货上门)

  fob(买方安排运输、投保,价格仅由货物成本约定装运港)(买方装运通知卖方、卖方通知买方投保)(买保险不是买方义务)

  CFR(卖方只包运不包险,价格为成本+运费约定目的港)(投保通知)(买保险不是买方义务)

  CIF(卖方包运也包险,价格包括成本+运费+保险费约定目的港)(卖方投保,买方受益,平安险)(买保险是卖方义务)

  三者相同点:1三者风险转移时间相同(货物装运港装运上船时转移)2均属装运合同,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3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均属有船运输(海运河运)

  FCA、CPT、CIP

  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交货地点是装运地,交货地点与前三个一一对应。

  DAP(

  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单词后的城市是目的地。所以卖方负责运输,卖方负责保险。dap与dat最大的区别在于货物到目的地后卖方是否卸货。

  只能适用海运河运的四种:fas(船边交货)、fob、cfr、cif(义务递进)

  fas(运到装运港即可,无须装船)与fob的区别在于卖方是否需要将货物装上船

  2020年通则新增:

  1.dat在2020年通则中改名为dpu,内容不变

  2.fca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指示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

  3.cip术语下,如无约定卖方应投一切险

  4fcadpudapddp买卖双方既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也可以使用第三方承运

  5将运输中的安保费用纳入运输费用

  1980公约的适用范围:营业地在不同的缔约国

  公约不调整的类型:船舶或飞机的买卖、电力买卖

  1980货物合同不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不解决合同效力问题,但解决合同的成立

  2.不解决所有权转移,但规定了卖方的所有权担保

  3.不解决产品导致的第三人侵权的责任问题,但规定卖方向买方的质量责任问题

  在我国合同中明确选择了准据法,将完全排除公约的适用;选用贸易术语是对公约的部分排除

  (重点)1980年公约双方义务:

  *卖方义务:1.交单义务(提前交单有修改单据错误的权利,赔偿损失)

  2.权利担保义务中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买方营业地和预期的转售地或使用地)(卖方可以免责的情形:1买方明知侵权而购买2卖方按指示供货3买方怠于通知卖方货物知识产权可能侵权)

  *买方义务:1接受货物的义务(应提取货物,否则承担额外费用,不论货物品质如何,卖方都应接收货物,接收不等于接受)(拒收权只能在提前交货或者多交货的部分)

  2检验货物的义务(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检验货物。货物到达目的地检验。转运目的地买方必须知道。声明货物不符要在两年内)

  1980年公约风险转移:有约定从约定,包括贸易术语。无约定则实际交付时转移。在途运输货物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海运法:提单(合同证明、接收货物的凭据、物权凭证)和海运单(短途运输,单货一起,凭身份证明取货。也是合同证明、接收货物的凭据,但不是物权凭证)

  提单的分类:1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不良批注,证据效力)

  2记名提单(除了提单还要有身份证明才能取货,不可以转让)

  3不记名提单(见单放货,转让方便)

  4指示提单(转让需要背书)

  5两种不正常提单: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1承运人无单放货、无单取货人连带责任2承运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都将以cif价格计算)3承运人承担足额赔偿责任(免责情形:卸货港按法律交给海关、运到港逾期无人申报被海关依法变卖、记名提单依托运人的要求无单放货可以免责、已有正本提单提货承运人免责)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是一年,适用法律为中国海商法,无则其他法律规定。

  海牙规则: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义务(开航前和开航时)、管货义务(妥善管理)

  2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装上船到卸完为止(只负责货在船上)(责任赔偿限额海牙和维斯比规则限额低,汉堡规则高)

  3承运人免责:两项过失免责(驾驶人驾船管船出现疏忽不履行职责和过失间接导致损失可以免责、承运人(代理人雇佣人)过失导致火灾可以免责)和15项无过失免责

  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基本相同,只是提高了赔偿限额。

  关于延迟责任、实际承运人、关于舱面货或活牲畜、关于保函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无规定,无规定不代表免责,承担责任还是免责取决于个案中的约定

  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无过失免责。责任期间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到交付货物时为止(不仅要负责货在船上,还要负责两端码头)

  迟延承运人需要赔(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超过货物价值),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连带责任,舱面货或活牲畜适用货物运输,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收货人)

  货损谁承担四种情况:

  1货物有毁损灭失,承运人无过失,承运人不赔偿。

  2货物的毁损灭失是承运人违反最低限度义务(不适航、未妥善管货),任何规则下承运人都需要赔

  3货物毁损是承运人航行过失(翻了撞了搁浅了)导致的,或者是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致损的,如果是海牙规则或者维斯比规则,承运人可以免责,如果是汉堡规则,承运人需要赔。

  航空运输会产生航空运单,铁路运输会产生铁路运单,两者都不是物权凭证,单货一起,凭身份证明取货。

  铁路运输承运人五个点:1铁路运单不是物权凭证2承运人承担过失责任3接收到交货的管货责任4多国联运段,各国联运段对货物损失承担连带责任5承运人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空运承运人责任:完全过失责任、接收到交付的责任期间(前两者和铁路运输相同)、有最高赔偿限额

  海上运输保险人责任:风险(原因)→损失(结果)

  风险分为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地震海啸2意外事故:整件落海)

  外来风险:1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2特别外来风险:战争罢工以外的风险,如提高关税3一般外来风险:偷窃,钩损

  全部损失: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牺牲或者费用:船货遭遇共同危险、有意、合理。获救财产分摊。有纠纷则适用理算地法)和单独海损

  (先判断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如果是后者再判断是不是有意为之)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一般、特别、特殊附加险对应相应风险)

  平安险:只赔海上风险导致的损失(排除自然灾害导致的单损)

  水渍险:所有海上风险致损都赔,所有外来风险导致的都不赔。(平安险+自然灾害导致的单损)

  一切险:所有的海上风险+11种一般附加险都投了。(特别、特殊外来风险不赔)

  保险责任期间:仓至仓责任期间

  法定免责(保险公司不赔偿):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责任未开始就存在问题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运输延迟

  银行托收:卖方和托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卖方和代收行没有法律关系,代收行和买方也没有法律关系。

  银行责任:代理、收钱

  银行免责情形:单据实质免责、货物收取免责、票据追索免责(托收银行三不管)。托收行对代收行的错误向卖方免责。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开证行的义务:单证一致(单据和信用证不冲突)、单单一致(单据之间不冲突)下向受益人(卖方)付款。权利是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付款赎单。(审单期5个工作日给结论)(单证有不符点银行有权拒付,也可以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可以释放单据)

  开证行的免责:对单据的实质免责、对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免责(信用证独立原则)(表面一致即可)

  止付令颁发的条件:1法院发出2发出之前要有证据和担保3任何一家关联银行均未善意承兑或付款4法院在收到止付令申请方止付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发或不发)

  在有效信用证下,开证行只有两种情况可以不付款:单证或单单表面不符、法院发出了止付令

  保兑行和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连带责任。

  对外贸易法:调整对象是货物、技术和服务,只适用于大陆地区,外贸经营者主体法人、非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外贸经营权获得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反倾销适用的条件:有倾销(出口价格小于正常价值)、有损害(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实质阻碍)、有因果关系

  正常价值的认定:1出口国可比价格2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3推定原产国构成价(有1只能用1,无则选择2或3)

  *有没有存在倾销只需要比价,而反倾销措施的适用需要三个条件。

  反倾销调查程序:发起调查→初步裁定→终局裁定(不服可以行政复审,再不服可以诉讼,但行政复审不是必经程序)商务部依申请或者主动调查,申请发起调查的主体是国内产业

  反倾销措施三个:初裁后终裁前用临时反倾销措施,终裁时适用的措施是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调查,实际征税的是海关)

  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纳税、原则上不追溯(例外情况可以征收,不是应当)、一般不超过5年、税额/税率不超过(小于等于)倾销幅度

  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出口经营者的权利、主管机关可以接受、主管机关初裁之前不能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终裁只能选择价格承诺或征反倾销税中的一个,不能并用)

  反倾销临时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税或要求提供担保、反倾销税和担保要由进口经营者承担、终裁否定初裁要退税和解除担保、终裁肯定初裁多退少不补。

  反补贴适用条件:存在专项补贴(出口国政府财政资助、经营者获得利益、专项性)、要有实质损害、有因果关系

  反补贴调查程序:但承诺主体包括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

  (其他和反倾销相同)

  保障措施的适用条件:进口数量增加(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有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有因果关系(可以针对公平贸易)

  保障措施调查程序:基本同反倾销,没有司法审查程序(不可诉讼)且初步裁定也非必经程序,终裁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不可并用)。保障措施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也不超过10年。

  保障措施的两个限制:针对进口产品不区分来源国、保障措施实施超过一年的应当在10日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可以使用的措施是关税。

  贸易救济措施有两种:国内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和多边救济措施(WTO诉讼,两个国家)

  WTO也包含单独关税区(港澳台),调整货物、服务、知识产权。有两个协议对中国无约束力: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

  WTO总理事会同时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能

  中国在WTO中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所有多边协议的共同义务、入市承诺的特有义务。

  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普遍性自动性、相互性、同一性)和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边境贸易的优惠、区域经济安排内的优惠、对特定产品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所有协议中最惠国待遇的修改需要全体成员的同意。

  货物贸易的两个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除了保障措施其他的数量限制)

  禁止性投资措施: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用出口量限制进口量)、进口换汇限制、国内销售要求(必须与货物相关的才可能构成禁止)

  国际服务贸易:跨境交付(国际网课)、境外消费(去国外旅游)、自然人存在(外教)、商业存在(外国分支机构)(框架性协定,即没有统一要求,即没有实体内容)(按入世承诺开放)服务贸易领域要求外国人等于外国人(最惠国待遇),但外国人可以不等于本国人(国民待遇受到承诺限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统一性和独立性。违反性申诉(违反了协议,证明后或改或废)(将来利益)和非违反性申诉(需证明利益受损或丧失,确定后要补偿,无需改或费)(谈判筹码)

  一方启动后→60天磋商(必经程序、保密)→(未解决)→专家组审理(非常设,告啥审啥不告不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出报告→(不服)→上诉机构审理(常设机构,只能审理法律问题且无权发回重审)→上诉机构报告(无约束力)→争端解决机构(总理事会)通过报告(具有拘束力)(一票赞成通过)。无强制执行程序,不执行裁决,争端方将被获权交叉报复,与受害程度相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巴黎公约:1国民待遇原则(允许在程序方面存在例外)2优先权原则(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6个月,以在先申请优先权为条件)3临时性保护原则(提前到公开展出的第一天)4专利商标独立性原则(在美国获得专利不必然在中国获得)(2和3需要申请提交材料)

  1886伯尔尼公约:著作权。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非国民不论发表与否均可,首次出版地或同时(30天内)出版地为缔约国的需要发表)

  2自动保护原则3版权独立性原则(依自己水平保护,不受其他国家影响)

  1995TRIPS协议:高标准的。特点:1要求成员更高立法保护:计算机程序、电子数据库、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出租权、专利进口权和许诺销售权、专利保护期至少20年、驰名商标的商品商标跨类保护和服务商标、地理标志(不正当竞争、非法注册)

  2最惠国待遇3知识产权执法措施

  国际技术转让:国际许可合同:知识产权允许别国使用,类型是独占、排他、普通

  国际投资法律: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私人投资到发展中国家的风险。国际保险机构,自然人法人可以投保,要先投保后投资,理赔不以用尽东道国救济为条件,一经索赔即享有代位求偿权。风险的险别: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东道国违反与投

  投资者的协议且拒绝司法)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行使管辖权的三个条件:主体必须是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客体必须是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双方出具同意管辖的书面文件(单方起诉不受理)。取得管辖后排除其他方式,例外是东道国仍然有权要求对方用尽当地救济。一裁终局有约束力。法律适用意思优先。

  国际融资法: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储备性资产,账面资产)

  见索即付的保函(独立保函):独立性、连带性、支付的无条件性(单函、单单一致即付款)。保函止付令和信用证的止付令条件相同(法院、担保和证据、开立人未善意付款)

  国际税法:

  国家税收管辖权包括1居民税收管辖权(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属人管辖权在纳税领域的延伸)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非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有限纳税义务,属地管辖的延伸)

  国际重复征税:同一纳税人,同一纳税对象,同一时期,相同或类似税收

  国家重叠征税:日本征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中国征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两者核心区别是征税的对象是一个还是两个)

  国际逃税:非法手段(伪造账簿、虚构成本等)。国际避税:利用税法差异

  共同申报准则(CRS):自动完成、每年一次、以税收居民作为识别依据、交换信息仅限金融账户信息(产生现金流的,房产、艺术品、贵金属等不需申报不在交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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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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