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A:虚拟货币“挖矿”成为淘汰类产业后,会带来哪些影响?

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韩武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强律师事务所制假售假、金融衍生品、数字经济、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办理具体有一定理据的涉虚拟货币发行、虚拟矿机、OTC交易、合约交易等数字经济;大宗商品现货、期货、金融期货、外盘期货、买卖外汇、外汇对敲等金融衍生品;电子烟商标、假药等制假售假方面的刑事案件。

Billions项目组

2022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将虚拟货币“挖矿”纳入淘汰类产业。》的决定)这一产业结构调整是延续了2021年9月24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第项的内容,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在增补列入前按照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而之所以禁止虚拟货币“挖矿”,一是基于“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高,对实现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较大影响,加大部分地区电力安全保供压力,并加剧相关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二是虚拟货币炒作交易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并成为、逃税、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通道,一定程度威胁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上海检察官方发布一起虚拟货币案:非法获利6000个USDT:金色财经报道,9月14日,上海检察官方发布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的相关情况,该案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为6000个USDT(泰达币),浦东新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最终以获利的虚拟币价值计算出公益损害赔偿数额,\t实现了公共利益最大限度保护。

公益诉讼检察官认为,虚拟币在我国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是其作为工具,易被违法犯罪的人利用,“如果在交易中使用该币种,对违法所得金额,我们仍然可以按照该币种交易市场价值进行计算违法所得金额。[2022/9/16 7:02:11]

在上述节能减排、碳中和的生态目标以及保障稳定的金融秩序,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背景下,禁止虚拟货币“挖矿”就成为必然。

然而,即使禁止“挖矿”,但是市场上仍然存在大量的“挖矿”项目,比如“质押挖矿”、“流动性挖矿”等。

动态 | 媒体:鼓励区块链技术不等于鼓励虚拟货币无序发展:新京报今日发文《区块链的退与进:越过寒冬春天来了?》。文中提到,随着区块链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一方面中国通过自身在区块链方面的研发和实践探索,将会在区块链的未来发展上起到重要作用,加速全球区块链产业发展。另一方面,虽然区块链的应用模式与传统互联网有很大的不同,但区块链应用的规模效应也很明显,随着互联网科技行业的大公司纷纷进入区块链领域,其在技术储备、资本实力、规模体量上拥有较大的优势,可能会延续自己在互联网时代的地位。文章还表示,监管鼓励区块链技术与产业创新不等于鼓励虚拟货币无序发展。对于那些利用区块链技术去非法发行虚拟货币的机构和个人,央行等有关部门将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2020/1/29]

这就不得不思考,禁止“挖矿”是不是意味着任何形式的“挖矿”都不得在国内存在,是不是国内所有主体也都不得从事与“挖矿”相关的活动,个人是不是也不能去投资“挖矿”,比如投资境外的“挖矿”项目,更重要的是从事“挖矿”是不是会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动态 | 日本加密货币交换业协会要求会员公司紧急检查虚拟货币业务:据日经新闻消息,日本虚拟货币交换业协会要求所有会员公司紧急检查虚拟货币管理工作,以应对Zaif被盗的情况。此外,它宣布,将会要求Zaif保护用户财产并及时披露信息。[2018/9/20]

一、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都将禁止,没有例外。

目前,可能有这样一种认知,既然“挖矿”耗能,影响碳中和,那么是不是不耗能,不影响碳中和的“挖矿”项目就可以被允许。

这种认知,主要源于目前的“挖矿”机制,大多数是通过计算机的计算能力进行,其所蕴含的底层区块链共识机制是工作量证明,在POW的共识机制之下,每个参与“挖矿”的人即“矿工”都必须依靠一定的计算机设备,在区块链上参与记账,进而获得相应的代币奖励。

韩国经济副总理金东渊称关闭虚拟货币交易所是下下策:韩国副总理兼企划财政部长官金东渊在关于关闭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问题上表示:“交易所的问题并未完全消除,但它是实行效果较低的对策”,并称现在还没有要关闭交易所的计划。[2018/2/23]

而由于POW机制之下的“挖矿”,需要依靠大量的电力来带动动计算机的各种设备,因此,就会耗费大量的电力能源。比如以太坊、比特币是用显卡、芯片“挖矿”;奇亚币、fil币是用硬盘“挖矿”等等。总之,计算机上的各种设备都可以用来“挖矿”,而使用何种设备“挖矿”,取决于某一币种的算法,但只要启动设备就会耗费电力资源,结果只是耗费资源的多少问题。

因此,为了解决耗能的问题,虚拟币“挖矿”的共识机制不停更迭,于是就出现了权益证明机制和委托权益证明机制。权益证明类机制下的共识机制,与POW最大的不同在于不需要算力“挖矿”,也不需要物理设备“挖矿”,而是通过投入的虚拟币证明自己的“权益”,再根据持有币的数量和时长获取自己的代币收益。

在瑞士就虚拟货币展开会谈,投资家和企业家参加:路透社消息称,“虚拟货币金融会议”18日在瑞士度假胜地圣莫里茨举办。与会代表有投资家,企业家,基金经理以及政府当局官员,各方就虚拟货币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本次大会将持续3天,门票为3700欧元,或者一枚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代表的比特币,在此期间急速下跌,目前价格持续变动中。[2018/1/19]

比如,权益类共识机制下的“质押挖矿”以及“流动性挖矿”就成为当前的热门“挖矿”项目,这两类“挖矿”都是通过投入一定比例的虚拟货币获取虚拟货币产生的利息。

这类不通过“算力”。无需投入物理挖矿设备的“挖矿”项目,虽然不会造成能源消耗,但是仍然会面临各种金融风险,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目前各种DeFi“流动性挖矿”,因为不同于算力挖矿,没有算力挖矿背后的资源消耗作为背书,形成的矿池是靠主流币的堆积,没有一个确定的共识项目,逐渐就演变成了“以币换币”的币池,隐藏着巨大的金融危机,以及违法犯罪的风险。

因此,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都将禁止,没有例外。

二、任何规模化的“挖矿”企业均禁止“挖矿”,但个人“挖矿”以及海外代理“挖矿”是盲区。

在所有形式的“挖矿”项目均被禁止之后,是不是国内所有主体都不得从事与“挖矿”相关的活动,个人如果去投资“挖矿”是否可行呢?

这个问题应当从9.24《通知》规定的内容去寻找答案,应当进一步分析9.24《通知》所禁止的“挖矿”面向的主体是谁。

经过全面分析9.24《通知》,可以看到目前禁止“挖矿”的态度,是对现存的“挖矿”项目引导有序退出、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但这一态度针对的是企业,包括以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产业的企业,数据中心类企业,而且是规模化的“挖矿”企业,个人“挖矿”行为并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要求。

既然《通知》面向的是规模化的“挖矿”企业,那么是不是零散的个人“挖矿”以及海外代理“挖矿”仍然可以继续呢?

可能并不是如此,只能说个人“挖矿”以及海外代理“挖矿”在目前来说是监管盲区。

因为从禁止虚拟货币炒作,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挖矿”,都会将挖到的“矿”用去交易,只要用去交易,就会滋生金融风险,因此,个人“挖矿”以及海外代理“挖矿”仍然是受监管的。

三、违背禁令“挖矿”至多是行政违法行为,上升不到犯罪的高度

虽然企业以及个人“挖矿”不被允许,但是不是只要个人或者企业从事“挖矿”就会涉嫌犯罪呢?比如,很多人就会认为构成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

要说明的是“挖矿”虽被禁止,但“挖矿”本身并不会是犯罪行为,最多是行政违法行为,不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更不可能是犯罪行为。非法经营罪虽然是刑法中的兜底罪名,但是“挖矿”行为还达不到用非法经营罪的刑事手段予以打击的程度。

且纵观现有司法案例,没有一例是因为“挖矿”本身而受到刑事追诉。现有因“挖矿”以刑事犯罪处理的,多是打着“算力挖矿”的“虚拟矿机挖矿”项目,以及在“矿机租赁”、“质押挖矿”项目中,采用了“拉人头”、“层级性返利”的推广模式。

这些构成犯罪的所谓“挖矿”项目,无不外乎包括两种,一是以“矿机挖矿”之名行发行虚拟货币之实,要么没有真实的“矿机”和“矿场”,要么没有真正的区块链技术;二是以“质押挖矿”、“流动性挖矿”为主的存币生息,形成高收益高回报的资金盘。尤其是目前被玩坏了的DeFi“流动性挖矿”以及质押机制的“挖矿”项目,项目方根本就没有将质押的虚拟币用于项目本身,也没有在智能合约中写入质押机制,所谓的质押币成为了项目方任意可以挪用的资金。

综上所述,“挖矿”成为淘汰类产业后,基于节能减排、碳中和的生态目标以及保障稳定的金融秩序,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求,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都将禁止,即使是不耗能的“挖矿”也不例外;在“挖矿”被禁止的背景下,目前的面向主体是规模化的“挖矿”企业,个人“挖矿”以及海外代理“挖矿”是盲区,但最终也会禁止;如果违背禁令“挖矿”并不会上升为犯罪行为,更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至多是行政违法行为。因此,任何从事“挖矿”项目的存量以及增量企业与个人,必须在知悉禁止“挖矿”所产生的影响之下,及时调整布局,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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