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虽然不被认定为货币,但仍有其自身价值,算是个人资产,有人抢劫这种虚拟货币,依然被认定为抢劫,为了一夜暴富,不惜上未来的自由,这样的买卖一点不划算,白忙活一回最终被抓,何苦来哉。
6月21号讯,四川乐山法院对抢劫虚拟货币案进行了判决,3名男子抢劫朋友妻子的比特币和以太币1287个,总价值超过600万人民币,但却没找到合适的买家,最终主犯梁某获刑10年,罚款2万元,其余两人分别获刑7年半至8年半。
90后梁某是乐山市井研县人,2020年10月份,梁某因为欠债,萌生了抢劫的想法,因为他知道朋友之妻骆某有很多虚拟货币,价值不菲,于是梁某邀约袁某,袁某又找到王某,三人共同谋划抢劫骆某比特币的计划,梁某还准备了越野车等作案工具。
2020年12月31号,梁某驾驶着一辆无牌照的越野车,载着袁某和王某来到骆某居住的小区,乐山市中区某停车场,按照梁某的计划,王某打电话冒充送生鲜的送货人员,将骆某到停车场,然后在袁某的帮助下将骆某强行拖上了越野车。
之后,梁某将骆某带到乐山市中区水口镇金坝村的一处空地,王某和袁某采用暴力和威胁等手段,强迫骆某登录手机上的交易账户,然后,梁某将骆某账户中29个比特币和1258个以太币全都转进了自己的账户中,然后,他们将骆某放走,王某还给了她50元车费。
案发第二天,梁某和袁某乘坐朋友的车到南充市出售比特币,但是并没找到合适的买家,在返回途中,梁某和袁某经过商量,决定报警自首,截至案发,梁某一直对王某和袁某隐瞒抢劫了1258个以太坊的事实。
经过鉴定,骆某被抢走的比特币价值264万余元,而以太币价值人民币334万,骆某价值2770元的手机也被抢走,2020年11月2号,梁某和袁某同日被抓,梁某和袁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还了骆某所有虚拟货币,之后王某也被抓。
法院审理时,梁某的辩护人说,目前对涉案的虚拟币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物有争议,不应该以抢劫罪量刑,而是应该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袁某的律师也称,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金融方面国内不认可。
但是法院认为,梁某,王某和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悔罪,退赔可从轻处罚,最终,梁某判刑10年,罚金2万元,王某判刑8年半,罚款1万元,袁某获刑7年半,罚款1万元。
本是为发家致富采取的犯罪手段,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没实现财富自由,还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抢劫朋友的妻子,这样的狐朋狗友真是不可交,财不外漏,生活中一点要谨言慎行,对于这起抢劫虚拟货币获刑的案例,你怎么看,下方留言分享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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