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成都作为数字人民币的最近试点城市之一,向公众发放了20万个DCEP红包,总金额达4000万元人民币,也成为了中国第四个进行相关试点的大型城市。根据商务部要求,DCEP还将陆续在南京、杭州、海南等28个省市,包括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各大场馆开放试点。
人均200元的免费红包让不少中国老百姓第一次尝到了数字货币的甜头,但数字货币的概念其实并不算新鲜:早在2014年我国便启动了DCEP的研发工作。谈及DCEP的快速推广,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樊晓娟律师指出了特殊背景,近两年来,“因疫情、国际形势变化以及人民币国际化的需要,数字人民币落地进程提速”。
中国在这个突然提速的过程中并不孤独:国际清算银行的最新调查显示,截至去年底,在受访的60多个国家的央行中,86%已经开始了数字货币的研究,且至少36家央行已发布数字货币工作进展。其中,10%的国家央行已上线数字货币试点项目。
行情 | A股开盘:区块链板块上涨2.11% 数字货币板块上涨7.28%:A股开盘,区块链板块上涨2.11%。182只概念股中,88涨93跌1停牌。天广中茂(+10.12%)、文化长城(+10.07%)、新湖中宝(+10.06%)、浙大网新(+10.05%)等30只股涨停。
数字货币板块上涨7.28%,领涨概念板块。24只概念股中,21涨3跌。高伟达(+10.04%)、飞天诚信(+10.03%)、海联金汇(+10.03%)等8只股涨停。[2019/10/29]
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扬也注意到了各国加速推进数字货币研究的现状,他指出,因此,DCEP在条件成熟时理应尽快投入应用,这“既符合实际需求,也有利于我们在世界范围内始终保持数字货币领先地位”,从而为中国在未来世界货币体系的竞争中占得先机。
监管现状
根据中国央行的相关定义,DCEP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与纸钞和硬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因此,刘扬律师告诉ALB,目前中国法律关于现金的相关规定对DCEP而言仍具有一定适用性。
行情 | 数字货币22个概念板块13涨9跌:据非小号数据显示,22个概念板块中13涨9跌。平均涨幅排名第一的是超级算力,平均涨幅为4.13%,其中RLC领涨,涨幅达19.44%;平均涨幅排名第二的是资产交易,平均涨幅为2.53%,其中DIX领涨,涨幅达29.63%;平均涨幅排名第三的是DApp去中心化,平均涨幅为2.37%,其中AE领涨,涨幅为32.01%。此外,跌幅前三的板块为稳定币、平台币和内容版权,平均下跌幅度分别为2.57%、2.49%和2.30%。[2019/1/17]
虽然DCEP的本质属于“流通中现金”,换句话说,它与现金并无差异,但“我国目前与其相关的法律体系尚处于立法阶段,仍欠缺直接的法律依据。”樊晓娟律师补充道,“相信随着DCEP试验的不断推进和成熟,法律体系也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第一次正式提到“数字货币”。《意见》指出,中国将“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该《意见》的发布使得数字货币首次被纳入司法保护范畴。
动态 | 数字货币下跌给了美国投资者避税机会:据CCN消息,根据美国税法,在2018年亏损的加密投资者可以减轻当前财政年度及以后的税收负担。因为美国国税局(IRS)将加密货币分类为商品而非货币,因此加密交易类似于交易股票和土地的方式。根据美国国税局表格8949报告框架,如果加密资产最终被亏本出售,则可以根据所有商品投资活动的总资本收益税负以及个人所得税(上调)来索赔损失金额。投资者还可以将这些损失转移到下一年度,并在个人所得税上进行抵消。[2018/12/24]
值得关注的是,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草案》第十九条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单位的第十七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樊律师说,“这次修订若正式生效,将明确数字人民币属于人民币的法定形式,为数字人民币发行奠定了法律依据。”此外,该草案还重申,除DCEP外,广泛禁止生产和销售数字代币以替代人民币。
独家 | 郝丹:东南亚数字货币监管政策较为友好:近期柬埔寨明确加密货币监管态度,泰国正式颁布加密货币有关法律,东南亚国家对于加密货币领域政策频频。对此,哈利资本创始人、越南投资证券公司董事长郝丹在接受金色财经独家采访时分析,东南亚地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普遍较为友好。其中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的监管政策较明朗,都允许交易所按照规定进行运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对数字货币交易所进行监管以保护投资者,要求数字货币中介机构应遵守相关监管框架。泰国今年6月正式颁布了《数字资产法》,标志着加密货币合法地位的确定,并正式为加密货币交易所颁发合法执照。马来西亚央行年初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适用于数字货币交易所业务,并且对交易所颁发了牌照。另外菲律宾政府官员在今年7月份透露,计划今后向数字货币交易所发放25个许可证。越南、缅甸、柬埔寨等国虽然尚未明确的政策针对数字货币交易所,但事实上已经有交易所在这些国家进行运营。
另外,各国对开矿场没有政策限制,但越南政府正在考虑是否禁止进口数字货币矿机。东南亚各国的基础设施普遍较为落后,电力较为紧张,电力成本高,如果要开矿场的话,要做好相关成本测算。在东南亚投资数字货币产业,政策上的限制目前不多,监管政策普遍较为友好。但作为外商投资,应该遵守当地的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税法,劳动法等,要通盘考虑各国的局势、对华关系、经济发展、市场环境、人文风俗等,避免掉进坑里。[2018/7/6]
考虑到DCEP快速发展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刘扬律师提醒道:“要真正处理好DCEP的高效便捷与个人信息数据泄露、强化货币监管与保护个人隐私、数字货币电子支付与人民币数据化、隐私数据安全与流动互通之间的矛盾,才能实现DCEP的‘初心’。”
美国SEC和CFTC主席在华尔街日报联合撰文称,将和其他监管主体继续合作,促进数字货币市场的透明诚信:美国SEC和CFTC主席在华尔街日报联合撰文称,将和其他监管主体继续合作,促进数字货币市场的透明诚信,阻止并起诉欺诈和滥用行为。不会允许DLT(分布式账本技术)或任何其他创新破坏其对市场公平和健全的承诺。[2018/1/25]
引入竞争
DCEP未来将采取双层运营体系,这是指央行先把数字货币兑换给商业银行,再由这些商业银行兑换给公众。据刘扬律师介绍,该体系不会改变现有货币投放体系和二元账户结构,也就不会对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形成竞争,因此DCEP的运营体系决定了它离不开商业银行的特性。
除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提供DCEP的相关服务外,由蚂蚁支持的网商银行及腾讯支持的微众银行也将加入DCEP试点推行。网商银行在一份声明中称,它作为DCEP研发参与机构之一,将按照中国央行总体安排稳步推进试点测试工作。
民营银行参与DCEP试点,与国有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在樊律师看来,这表现了监管层对市场主体的平等对待,将给予民营银行参与新型人民币业务的机会,有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银行业竞争体系。与此同时,民营银行也将发挥它的“鲶鱼效应”,激励银行业的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刘扬律师补充道,实力不凡的民营银行“在互联网科技巨头的扶持下,还能够在不同领域和视角强化对DCEP的试点和推广,对DCEP的全面发展无疑更有好处”。
樊律师也赞同这一观点,因为“网商银行、微众银行等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也已经在相当一部分用户中培养了无现金支付的使用习惯。”她认为,“民营银行的参与使得DCEP能够适应多元化支付习惯,从而有助于DCEP的推广,以及人民币从实物货币到数字货币的平稳有序过渡。”
打破独占
在中国,移动支付无处不在,但最常用的方式几乎都由两大互联网巨头把控。DCEP试点的稳步推进,或将意味着中国正在遏制支付市场的二元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现有支付形式的发展。
在樊律师看来,DCEP的推出对支付市场及金融科技企业的打击的确存在。就法律监管而言,“支付市场/金融科技近年来确实出现了无序竞争的现象,确保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基本职责。”她说,“我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会遵循‘坚决打破垄断,纠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原则。”
刘扬律师告诉ALB,对用户而言,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DCEP的现金属性决定了其无法产生利息,而支付宝和微信则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多的理财方案。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刘律师认为DCEP所具备的特别优势比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更为先进,因为其“无需账户、无需手续费、无需联网,就能够实现价值转移”。
樊律师也提出,DCEP的推出对于支付市场和金融企业的发展“会有更多想象空间”。“DCEP推出前,由于缺乏法定数字货币,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属于法定货币,不允许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一些创新业务在技术层面缺乏支付工具,合规层面缺乏法律支持。”她表示,“在DCEP推出后或许将会有很多创新业务涌现,活跃金融市场,从而服务实体经济。”
机遇与挑战
谈及DCEP对金融科技企业的影响,刘扬律师指出,未来的竞争将会发生在由“支付通道”向“支付载体”的转变:不同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通道,DCEP的本质是载体,相当于“钱包”。
“未来金融类科技企业的主要竞争赛道是‘钱包’领域,谁的‘钱包’做得好,用户愿意使用,就会拥有更多的流量。在这方面,金融科技类公司的现有生态也完全可以嫁接到DCEP领域中来,衍生品会越来越多,‘钱包’的受众也会越来越广。”刘律师说。
除此之外,他还对DCEP的中心化属性进行了解读。他告诉ALB,DCEP所采用的“可控匿名”使得虚拟数字货币的交易将有迹可循。因此,在处理好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对交易的追踪或能实现对货币数据的全方位监管,从而“有效遏制金融、涉税、涉汇类犯罪,同时也更有利于打击灰黑产业”。
樊律师则对金融科技类企业跨境业务的合规提出了隐忧,由于该类企业“有相当一部分跨境业务,这要求他们不但要遵守国内的法律法规,还需密切关注国际规则变化,否则可能面临严重的处罚,甚至业务运营的禁止”。
刘律师也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DCEP的发展将会倒逼金融科技类公司更加注重合规,使得“一些真正想做事、能做事的公司沿着合规的路子逐渐发展壮大,而那些游走在灰色地带的伪金融类科技公司注定会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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