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绍:
商品包括实物商品和虚拟商品,在虚拟商品中又包括数字商品和非数字商品。
虚拟商品是无实物性质,网上发布时默认无法选择物流运输的商品。可由虚拟货币或现实货币交易买卖的虚拟商品或者虚拟社
会服务等。
虚拟商品是指电子商务市场中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具有无实物性质
,是在网上发布时默认无法选择物流运输的商品,可由虚拟货币或现实货币交易买卖的虚拟商品或者虚拟社会服务。虚拟商品
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股票行情和金融信息、新闻、书籍、杂志、音乐影像、电视节目、搜索、虚拟云主机、虚拟云盘、虚拟
Binance正在研究BNB Chain在Twitter未来可以扮演什么角色:5月7日消息,Binance一位发言人透露,这家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已经看到帮助Twitter扩展其功能的机会。该发言人表示,我们相信,未来Web3能在包括Twitter在内的社交媒体平台发挥同样重要的作用,Web3对权力下放的关注有助于提高用户透明度、问责制和言论自由。
据悉,Binance正在组建一个团队,专注于如何利用区块链和加密技术帮助Twitter和其他社交媒体平台,比如,BNBChain在Twitter未来可以扮演什么角色,该发言人称。
此前消息,在SEC公布的马斯克推特私有化的收购文件中,包含了一份共同投资者列表,表中显示Binance出资5亿美元参与股权收购。(BlockWorks)[2022/5/8 2:58:12]
光驱、APP虚拟应用、虚拟商品、网络游戏中的一些产品和在线服务。
美联储理事夸尔斯:不认为央行数字货币能够修复什么紧急缺陷:美联储理事夸尔斯:不认为央行数字货币能够修复什么紧急缺陷。(金十)[2021/3/30 19:31:03]
虚拟商品的物理特性:
虚拟商品具有不易破坏性;
虚拟商品是一种最典型的知识含量极高的经验产品,它给消费者提供的是有用的知识和信息,其形式是无形的,无法观
察和触摸;
内容是可以改变的;
具有可复制性,且其复制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
具有速度优势。
虚拟商品的经济特征:
虚拟产品一般是一种高沉没成本、低边际成本的产品;
韩国“区块链城市”中的大多数公司都不知道什么是区块链:釜山研究所最近的一份报告显示:在韩国釜山的区块链沙盒城市中,有62%的公司显然对这项技术一无所知。
自去年以来,釜山被韩国联邦政府视为区块链开发的“无监管”区域。该市在区块链领域开展了许多项目,包括基于区块链的虚拟电厂的计划,甚至是其自己的市政加密货币的计划。
来自各行各业的100家接受调查的公司中,有91%的人表示他们没有计划采用区块链技术。在对26家与区块链相关的公司的另一项调查中,有23%的人抱怨最近面临的监管障碍。此外,有19%的区块链企业还表示他们对发展感到孤独,指责政府缺乏对区块链采用的支持,而15.4%的企业则担心缺乏技术和人力资源来开发该技术。[2020/9/19]
非排他性;
声音 | BM:李嘉图合约意在用简单英语告知用户代码将会做什么:4月18日晚,BM发推称,李嘉图合约(Ricardian contracts)意在用简单英语告知用户代码将会做什么。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不应该添加额外的无法执行的法律条款。安全的钱包应在你签名之前显示此说明,否则该应用可能会你。(注:近日,Block.one在Github发布李嘉图合约说明(Ricardian Contract Specifications)和模板工具箱(Template Toolkit)[2019/4/18]
易被定制化和个性化,这是导致虚拟产品市场易于出现范围经济;
时效性;
具有网络外部性。
目前虚拟商品主要有如下几类:
1.网络游戏点卡、网游装备、QQ号码、Q币等;
2.移动/联通/电信/小灵通充值卡;
3.IP卡/网络电话/软件序列号;
4.网店装修/图片储存空间等。
5.电子书,网络软件
6.辅助论坛功能商品等
7.网站类产品
较为关键的策略是普及虚拟商品知识,推广虚拟商品消费理念,提高虚拟商品销售的透明度。在销售中应当充分说明虚拟商品
的虚拟性,即其非真实性,客观地评价虚拟商品的功能,引导消费者的消费期望定在一个适当的、合理的水平。对国家与社会
来讲,构建虚拟商品市场的规范,出台一系列规范、引导这类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虚拟商品市场虽然刚刚兴起,但发展却异常迅猛,在特殊人群尤其是年轻人中已悄然成为一种消费时尚。但由于这是一种新生
事物,发展又极其迅猛,所以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很多问题。而与此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又远远滞后,致使此类市场整体处于
无序状态。
最为突出的,也是影响到虚拟商品市场健康成长的问题主要有三个:
一:人们普遍对虚拟商品的消费观念存有偏见
很多人认为虚拟商品消费是一种不健康的消费,是一种不理性的消费,更是一种不可思议的消费,这种消费是精神不健康、心
理不成熟的表现,并且认为这种消费对青少年的误导作用尤其严重等等,从而对虚拟商品消费基本上持否定、排斥态度。对待
虚拟商品消费的较为理性的态度是:承认人的精神需求及心理需要,就应当承认虚拟商品消费的合理性。在此问题上不要把虚
拟商品消费市场上存在的问题等同于虚拟商品消费本身的问题。
二:虚拟商品消费中存在的诚信问题
很多人把虚拟商品的经营、销售与市场欺诈、虚假不实等问题联系在一起。其实,这种误解与偏见的根本原因在于对虚拟商品
本质内涵的不了解。虚拟商品只是一种概念、符号或称谓,本身没有真假问题。只要消费者能够从中得到某种满足,即说明这
种商品是“货真价实”的。在这一问题上,不要把物质商品消费思维与精神商品消费思维混为一谈。
三:虚拟商品生产与销售的法律依据问题
实体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合不合法,最基本的判断依据是生产者与销售者是否拥有商品的所有权。许多人对虚拟商品的销售持怀
疑态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质疑虚拟商品销售的合法性,即所谓的虚拟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没有权利销售虚拟商品。
其实这一问题并不存在。虚拟商品,即非真实存在的商品,人类纯粹思维的产物,所以不涉及实体商品所具有的所有权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讲,提出虚拟商品这种符号、概念、称谓的人,即合法拥有了这种商品的所有权。
虚拟商品的生产、设计、包装不需要有形的物质资料,也就不存在产权纠纷问题。当然这方面还需要许多法理学方面的更多的
研究,最终给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之前,单凭主观臆断虚拟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存在合法性的问题,是不
利于这类市场的健康成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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