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什么是数字人民币?和微信、支付宝有什么区别,这些你知道吗?

数字经济时代,人们对于支付安全性、便捷性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和应用也成为大势所趋。

近年来,全球多国都在加紧研究数字货币,中国也不例外。目前,我国的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正在稳妥推进。近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其中公布了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

目前,数字人民币试点仍是“4+1”,即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及未来的冬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并没有变化。

相关人士指出,网上传的北京、天津、上海等28个试点,其实是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中国四家大型国有银行正同时在深圳等城市对央行数字货币进行大规模测试,这似乎意味着数字人民币的落地已更加临近。

中国央行还与网约车巨头“滴滴出行”等多家互联网公司展开合作,寻找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场景。在东部城市苏州,部分公务员的交通补贴在几个月前便开始已通过数字货币发放。

对话链上ChainUP江南:99%的交易所技术服务新选择——WaaS联盟到底是什么?:随着Filecoin的主网上线在即,链上云平台率先支持FIL/USDT币对,并同步上线300多家交易所。上线一周,各大二线交易所的Filecoin币对及其期货交易量都十分惊人,是什么能让链上云如此敏锐的把握市场动向?

随后,LINK大热,同期链上云推出LINK3L期货,再次带动市场,掀起一波高潮。这背后又是怎样强大的系统能够支撑如此庞大,而且还能快速跟上热门主链和币种开发的服务?

专注优质项目,抢滩优质资产,是什么让链上ChainUP成为区块链行业最受信任和青睐的交易系统服务商?

7月23日晚20:00,链上ChainUP市场部合伙人江南将做客金色微访谈,带你看链上ChainUP在技术服务赛道的乘风破浪。[2020/7/23]

尽管面临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经济萎缩,全球范围内数字货币竞争继续进行。今年7月,欧盟国家立陶宛成为全球首个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国家,其他国家也纷纷就发行央行数字货币设立计划。

01.中国的数字货币是什么?

“人民银行对于DC/EP的研究已经有五六年,我认为已趋于成熟,中国人民银行很可能是全球第一个推出数字货币的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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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P”便是中国人民银行计划中的数字货币项目,它是数字货币/电子支付的缩写。

这种数字货币将和人民币等值,并可以与人民币自由兑换,更重要的是,它据称可以在没有互联网的情况下使用。但和比特币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现有加密数字货币不同的是,央行可能仍将是货币的发行者。

“只要你我手机上都有DC/EP的数字钱包,那连网络都不需要,只要手机有电,两个手机碰一碰,就能把一个人数字钱包里的数字货币,转给另一个人。”

尽管该货币可能将由中国的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但对普通民众来说,他们需要打交道的对象仍然是国有和商业银行。

“因为移动支付的普及,我们已经实现了货币的电子化,即便以后推行数字货币,在支付这个环节对大多数人来说是无感的,”

掌柜调查署 | 瓦洛兰:投资者最难的是判断当前处于什么行情:在今日举行的掌柜调查署中,bitget交易员、瓦洛兰基金创始人瓦洛兰分享投资心得时指出,投资者最难的是,判断当前处于什么行情之下,因为什么行情做什么单。

一、水平震荡行行情,水平震荡行情初,高空做空,低位低多;水平震荡行情尾,上破追多,下破追空。

二、单边上涨或单边下跌行情,单边上涨行情,中长线多单,不开空单;单边下跌行情,中长线空单,不开多单。

三、震荡上涨或震荡下跌行情,震荡上涨行情,逢低做多,空快进快出;震荡上涨行情,逢高做空,多快进快出。

因此,如果能先判断出当前是什么行情,胜率将很大提高。行情判断难度不仅体现在人工下单上,也提现在工作室的量化交易程序的策略编辑和选用上。[2020/5/19]

02.与支付宝、微信支付有什么区别?

从法权上,DC/EP的效力和安全性是最好的。微信和支付宝在法律地位、安全性上,没有达到和纸钞同样的水平。

纸钞和DC/EP都是由央行发行,但用支付宝或微信电子支付,用的是电子钱包,货币是用商业银行存款货币进行结算的,“理论上讲,商业银行都可能会破产,所以这些年人民银行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假设微信破产了,微信钱包里的钱,它没有存款保险,你就只能参加它的破产清算,比如你之前有100块钱,现在只能还你1毛钱,你也只能接受,它是不受央行最后贷款人的保护的。”

金色财经现场报道 圆桌环节嘉宾关于区块链3.0时代的发展方向是什么的观点:金色财经现场报道,今日在纽约举行的2018区块链无国界峰会上金色财经合伙人佟扬主持了圆桌环节,讨论了有关区块链3.0时代的发展方向。对此,Certik联合创始人哥大助理教授顾荣辉表示,区块链1.0是存储数据的区块链,区块链2.0存储的是可以操作数据的程序,而区块链3.0意味着可以在区块链之上继续加载区块链,是终极的区块链。星云链联合创始人钟馥百表示,区块链3.0偏重区块链技术的落地,区块链3.0面临经济模型和技术方面的挑战。区块链3.0可以在经济模型上激励更多的人,提供门槛更低的开发平台。IOST联合创始人及CEO钟家鸣表示,比特币仍然是最适应区块链的,区块链3.0包含目前区块链还不包括的一些功能。 Hydro Protocol联合创始人王博闻表示,以太坊区块链的效率低下,需要解决TPS问题,下一代的区块链技术需要解决是否能使TPS以指数增长的问题。[2018/5/13]

在极端情况下,比如大的地震,通信都断了,电子支付也无法使用。而央行数字货币不需要网络就能支付,叫做“双离线支付”,是指收支双方都离线,也能进行支付。只要手机有电,哪怕整个网络都断了也可以实现支付。

03.数字人民币怎么用?

Dfund创始人赵东:在比特币的世界里,最重要的不是什么时候上车,而是永不下车:今晨Dfund创始人、数字货币投资人赵东发布微博,以自身经历讲述了一个“老韭菜”的自传:“我2013年4月份开始玩比特币,用1000万人民币起步,在2013年年底个人资产迅速过亿。我那时候坚信比特币未来会涨到100万美元一个,但估计太过乐观,在暴跌后反弹时加了大仓位大杠杆来,结果市场仍然泡沫太大崩盘,导致爆仓,同时欠下巨额债务。不过好在,我坚信比特币是一个伟大的事物,会开创一个历史的新时代,我相信活着最重要,没敢寻死或者跑路,我曾经以为我需要十年时间来偿还巨额债务,但是后来赶上了牛市好时光,两年半就还清了。我以一颗(棵)老韭菜的身份告诉大家:在比特币的世界里,最重要的不是什么时候上车,而是永不下车。”[2018/3/19]

04.减少假币相关偷盗及犯罪

“现有的纸币和硬币存在很多的缺点,例如印制发行成本高、携带不便等,因此存在数字化的必要性。”

在目前昂贵的防伪手段的护航下,有关假币的犯罪层出不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假币的罪名规定有第151条第1款走私假币罪、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及第173条变造货币罪。

但假币犯罪也不仅仅局限于此,利用制造假币的信息进行犯罪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从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模式上看,数字人民币没有实体,不需要就实体进行防伪,其发行模式见下图:

图1:DC/EP数字货币总体架构

图2:数字货币双层运行体系

虽然数字人民币本身被伪造难度极高,但其在交易过程中并非100%安全,针对目前公开知晓的情况,数字人民币支持双离线支付。

这种离线支付模式,在支付宝和微信都已经实现,但均要求收款方在线,并将离线的付款信息传到平台服务器终端进行校验。

而数字人民币的双离线模式,据参与研发的支付宝透露,在收付双方都离线的情况下,就先记账,等能做安全验证时再扣款。这意味着,双离线支付模式面临着更高的安全风险,有人可能利用当中的时间差进行犯罪,比如将同一笔数字人民币重复花几次,本质上讲就是克隆假币,但在现实中需要制造假的人民币,在线上世界只要复制数字人民币的核心数据就行,在电子货币行业内,俗称“双花问题”。

“双花问题”本质上是伪造人民币,侵犯的是国家对货币管理制度,深层次说更是侵犯了人民币的公共信用,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侵害。因此,如何通过技术性手段防止“双花问题”也是数字人民币面对的不得不解决的一大挑战。

数字人民币究其本质是被储存的数字代码,代码的生成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在技术手段上,无法做到类似传统假币制造般预先制造假币出来。

上文所述的各种假币犯罪,法理基础都是在有可被制造的“假币”基础上,有实际存在且可被模仿制造的人民币就会有被仿制的假币,但目前数字人民币的虚拟性,导致可被模仿的货币并非存在实体,仿制出的虚假代码是否算作“假币”,“克隆币”在本身上与真的数字人民币都是有效的电子数据,这是否算作假币?毕竟数据本身都为真,在何种程度上判断其“假”,需要在将来数字人民币揭开神秘面纱后更多的讨论与研究。

05.数字人民币“可控匿名性”的利与弊

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由于数字人民币的每一笔钱都有迹可循,极大的压缩了犯罪、恐怖集资犯罪及贪污犯罪的生存空间。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罪,将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真实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同时,与犯罪相关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赃罪都将会因数字人民币的发行而出现改变。数字人民币交易的可追踪性导致一旦上游犯罪被查实,犯罪所得将难以隐藏。

同理可得,类似于恐怖集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也被急剧压缩,《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将成为历史。

在数字人民币推行之后,个人财务信息的隐私除非是基于信息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一般基于为了维护公益上的必要,这就是上文提到的保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的层面而被同意获取。是否出于公益上的必要不能由非金融机构或第三人自行判断,通常必须有赖于法律来制定客观的标准。法律要求揭露个人财务信息资料,是强制性的规定,此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揭露资料并不违反其保密义务。但在何种程度上允许信息的披露,则是未来立法层面需要审慎考虑的问题。

数字人民币作为一种崭新的支付工具,会彻底改变目前的支付格局,更对国际经济社会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但数字人民币带来千万种好处的同时,其弊端也更值得引起深思,最起码在很长一个阶段内,数字人民币将与M0共存,完全无现金社会还需要更多的讨论与规范。

数字人民币的造假打击与匿名性追踪的严格把控,还需要包括《刑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的及时修订与全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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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BBC德衡律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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