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小米及MI logo商标在手机商品上认定驰名商标,并判决获赔1500万

2020年3月,深圳市中院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覃清兰、深圳市云米生活电器有

限公司、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案作出判决。法院判决三被告全面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及合理支出33万余元,并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

小米成为北京蔚领时代股东拟进军元宇宙:金色财经报道,据东四十条资本公众号披露,北京蔚领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已于上月发生工商变更,新增小米科技有限公司、瀚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股东,而瀚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00%持股人正是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据悉,小米曾在2021年4月和12月为蔚领时代注入数亿融资,该公司最近披露了三个短期目标方向:1、虚拟世界专属服务器的设计和首次量产;2、基于云端渲染的数字人开发平台的设计和搭建;3、面向下一代软件“方舟架构”的研发和设计。

蔚领时代CEO郭建君曾表示元宇宙实际是以泛娱乐行业为先锋,元宇宙的要素是‘算力海’、‘传输网’、‘方舟架构’、‘入口载体’,蔚领时代选择探索其中两个要素,完成云端渲染和搭建算力之海。[2022/5/5 2:52:46]

声音 | 小米金融供应链金融负责人:若供应链信息能利用区块链等进行链接,或将较好地解决透明度问题:小米金融供应链金融负责人岳凯表示,目前供应链金融发展中的另一个痛点在于信息的透明度有待提升。未来如果能将巨头的供应链信息利用区块链加密技术等金融科技手段进行链接,形成互信机制,或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具体来说,该平台可利用区块链加密技术,向需要了解信息的金融机构有限制地提供信息,例如可以了解供货关系是否真实,但并不透露应收账款信息等。相当于一个建立产业信息平台。不过,该对接平台的建立需要政府部门的推动。(中国经营报)[2019/9/14]

鉴于两案仅有涉案侵权产品不同,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合并审理,并合并考虑案件事实作出判决。该判决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小米区块链加密兔今日11点将正式开领,传已炒到百元一只:继百度莱茨狗、360区块猫、网易星球后,小米区块链游戏“加密兔”将于今天上午11点正式开领。该产品由米链团队开发,其中,加密兔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宠物,胡萝卜是指加密兔游戏中的积分。用户可以通过任务获得胡萝卜或加密兔,或者使用胡萝卜兑换加密兔。据悉,目前在社交网络上,已经传出加密兔炒到上百元价格的消息,小米方面尚未对此进行回应。[2018/3/15]

1、关于驰名商标认定

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商标在被告覃清兰申请“小米”商标的2013年12月12日之前,第8911270号

迅雷换届董事长 来自股东方小米的王川就任:此前因内部攻讦战的迅雷集团,刚刚宣布换届董事长,来自股东方小米的王川就任董事长。迅雷内部人士为金色财经剖析,王川就任董事长,意味着CEO陈磊在董事会层面得到完全支持,玩客云计划将继续下去。金色财经查询获悉,王川此前任小米电视负责人。[2017/12/12]

图形商标在2017年4月2日之前均属于驰名商标。

2、关于商标侵权定性

被告方在生产销售抽烟机、燃气灶产品,在其产品等处以及在招商加盟和展会宣传等活动中使用“小米”、“MI”标识的行为侵犯小米公司第8228211号“小米”和第8911270号“MI”图形商标专用权。

被告佛山小米电器公司注册、使用xiaomicw.com域名同时侵犯了小米公司:

第8228211号“小米”、第8911270号“MI”图形、第8911272号“XIAOMI”商标、第8298568号“小米”商标、第10272735号“XIAOMI”商标专用权。

3、关于不正当竞争定性

被告佛山小米电器公司注册、使用其企业名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佛山小米电器公司在网站及宣传手册中使用诸如“小米,13亿国人都熟悉的品牌”、“携手小米、复制成功”、“找到有风口的地方,做一头会借力的猪”的宣传语构成不正当竞争。

4、关于责任承担——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覃清兰、被告云米生活公司、被告佛山小米电器公司构成商标共同侵权关系,并且,被告佛山小米电器公司所使用企业名称、所注册、使用www.xiaomicw.com域名以及其利用网站、“小米厨卫”微信公众号所作营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均是围绕使用侵权商标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因此,无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均构成共同侵权。

5、关于赔偿额

考虑到被告的宣传获利不能等同于实际获利,且惩罚性赔偿是在侵权人获利查清的基础上方可适用。故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

法院确定赔偿额时,考虑到小米公司所举证的如下因素:

原告商标、品牌知名度高、影响力大;

三被告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多种侵权行为,既包括商标侵权也包括不正当竞争。既包括擅自使用小米和MI图形商标,也包括注册使用xiaomicw.com域名;不正当竞争既包括将“小米”注册商标、字号作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也包括虚假宣传行为。

三被告侵权的恶意非常明显,包括覃清兰自2011年至2019年围绕原告商标的大肆恶意抢注,且即便在相关商标被裁定无效后,仍继续许可他人使用,并对裁决提出行政诉讼、上诉,包括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故意拖延诉讼;

三被告采用了网上大肆宣传,加盟连锁经营的侵权模式,致使侵权范围广,影响大,获利多,后果及影响均极为严重。自2017年,原告5次实地、网上购得被控侵权产品;

三被告起诉后仍然大规模、持续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直至2020年1月开庭,被告仍未全面停止所有侵权行为;

原告维权费用较多。

综上,深圳中院判决三被告因商标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三被告因不正当竞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三被告还应承担原告维权支出费用共计303990元。

案件资料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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