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一直是加密货币初创企业的噩梦,监管的不确定性使得在美的1C-O项目变得异常困难。今年年初,反复挣扎的Telegram项目最终被迫搁浅,多个被认为具有巨大潜力的1c0项目因被SEC认定为“发行未经注册的证券”而胎死腹中。司法实践中,法院多数肯定了SEC的监管思路,并对其处罚措施持默认态度。然而近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起判决中,维持了SEC对非法所得的追缴权力,但对非法所得的追缴范围作出了明确限制。
美SEC专员公开反对其同事的代币安全港提议:金色财经报道,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的一次活动中,专员Caroline Crenshaw反对其同事Hester Peirce有关建立代币安全港的提议。Crenshaw称:“我希望我们可以建立一座桥梁,而不是一个港口。”其所定义的桥梁能够使更多加密货币行业的参与者来联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她认为,如果在2017年和2018年ICO热潮期间建立了安全港,对投资者和市场来说结果会更糟。ICO和其他数字资产产品从投资者那里筹集了数十亿美元,但大多数从未兑现他们的承诺。[2021/10/13 20:24:13]
SEC的非法所得追缴范围应以涉案净利润为限
瑞波公司获准在SEC证券案中查阅币安的记录:8月5日,Ripple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之间进行的案件在本周出现了一个转折,该公司被允许查阅币安的文件。美国地方法官Sarah Netburn批准了瑞波公司首席执行官Brad Garlinghouse关于 \"获得国际发现 \"币安记录的动议。根据备查文件,该批准是在8月3日作出的。
此前消息,瑞波首席执行官Garling house的法律团队于8月2日要求Binance Holdings Limited提供 \"与本案有关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 \"文件。(cointelegraph)[2021/8/5 1:36:09]
2016年,CharlesLiu和XinWang夫妇以在美国建立一所癌症医疗中心为由,向50名中国同乡筹集了2700万美元的投资款。但资金筹集完毕的18个月后,癌症医疗中心并未动工,且夫妇二人将全部筹集款项转入了其位于中国的企业及个人账户中。鉴于夫妇二人的欺诈行为,SEC对其提起了民事诉讼。联邦地区法官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同意了SEC的意见,维持8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并要求退还全部2700万美元。
美国SEC委员Hester Peirce:加密行业有必要认真对待美国AML和KYC法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委员Hester Peirce在接受Unchained Podcast的采访时表示,美国司法部(DOJ)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BitMEX提出的最新指控引发了加密行业对美国反(AML)和了解您的客户(KYC)法规的关注,向加密行业传达了“当有产品和服务涉及到美国用户时需要强制执行美国法律”的信息。Hester Peirce还讨论了SEC对比特币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明显抵触,不过其指出这对投资者并不公平。(Cointelegraph)[2020/10/15]
夫妇二人对该判决不服,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分为两点:
其一,对SEC的非法所得追缴权力提出质疑。
尽管国会授权对股票欺诈行为处以罚款,但它并未赋予SEC追缴资金的权力。
其二,对追缴数额提出质疑。
这2700万美元中的大部分都花在了获取财产和批准该中心的工作上,他们从中取得的净利润只有800万美元。
美国联邦高等法院最终以8票对1票裁定支持了SEC的追缴决定,但限制了SEC在不考虑和扣除合法业务费用的情况下追缴非法所得,并裁定追缴范围应不超过违法行为的净利润。
裁定的背后
事实上,追缴非法所得已成为民事案件中常用的手段,在过去对加密货币初创企业的1C0监管中也均采取了相同的处罚措施。但是美国联邦法律以及国会并没有明确赋予SEC非法所得的追缴权力,因此被不少人诟病该项惩罚性措施已成为SEC滥用监管权的工具。
索尼亚-索托马约大法官表示,索要赔偿并不是单纯地剥夺被告的非法所得,主要目的是对受害者给予补偿。可见,法官处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肯定了SEC的非法所得追缴权力。但是,当非法所得已经难以重新分配给受害者时,SEC是否有权将非法所得收入国库,仍值得商榷。
对于此项裁定,一些证券法专家认为这是政府的重挫。
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律师尼克·摩根说:
“这一决定颠覆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数十年来的惯例,并限制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联邦法院追缴非法所得的能力。特别是,SEC将不再能够要求被告直接向美国财政部而不是受害人付款,支付他人收到的利润或支付因违反联邦安全法而获得资金而合法产生的费用。”
应当注意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赋予了法官在公平考量的基础上赋予SEC相应的执法权的权利:
法官可以赋予证券监管委员会行使它们认为符合公平救济原则的执法权,资产追缴是传统意义上被视为公平的举措。
显然,索尼亚-索托马约大法官基于投资者保护的初衷而做出的裁定与法案所秉持的公平原则是一致的。
对加密货币初创企业而言,该项裁定虽然并不能限制SEC要求企业返还通过1C0筹集的资金,但至少可以避免SEC在监管过程中对他们追缴超过利润以外的所得,进而将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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