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首次明确,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并对个人违法投放垃圾的行为,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违规投放的个人“屡教不改”,最高可处200元罚款。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厨余垃圾及其容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要求餐馆、旅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对“混装混运”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
今年年底,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通州区将率先开展全区垃圾分类全覆盖创建工作,到2025年底,本市将全面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哪些新规引人关注?
一是垃圾分类标准,北京延续了此前的四分法,即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这样的分类标准与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保持一致,有助于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行动统一。
二是垃圾桶设置,不同区域有不同的设置要求,比如社区和村庄,要求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桶,在一个区域至少设置一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设置四类垃圾桶,其他公共场所只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垃圾桶即可。
三是处罚问题,生活垃圾既然要强制分类,就必须有强制措施。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对于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单位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对屡屡不按规定投放的个人最高可处200元罚款;餐馆和旅馆等场所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垃圾分类为什么重要
垃圾分类是一场生活方式的革命,是一次文明素质提升的检阅。对于我们生活的城市和家园来说,垃圾分类有助于维护优美宜居的生活环境,有助于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对于个人来说,垃圾分类有助于培养文明低碳的生活方式,有助于社会整体文明素养的提升。垃圾分类从倡导到强制,需要一个转变的过程,上海、深圳等城市此前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有成功的措施,也遇到过一些阻力。
垃圾分类不是喊喊口号就能实现,不是出台规定就万事大吉,后续工作更为复杂,尤其是培养市民垃圾分类的习惯,做到习惯成自然、文明成自然,这才是最重要的。因此,我们需要提前谋划条例落实的保障措施,做好条例落实的后半篇文章。期待北京垃圾分类能够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助力。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