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合规报告:NFT寄售 很难独善其身

国内外市场上NFT的种类和玩法是越来越多,NFT平台的角色定位以及其经营模式也随之愈发多样。国内市场上,不仅有着作为发行者和销售者合二为一的NFT平台,近日,还有一些平台还试图采取类似某鱼的寄售模式,为NFT的持有方提供多样化的交易渠道。当然,寄售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但由于NFT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各类法律风险却不得不防。

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大家分析一下以寄售为主要运营模式或存在寄售功能的NFT平台,可能具有的刑事风险。

一、何为寄售

传统上的寄售是指由寄售人(委托人)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指定寄售地,委托当地的代销人(受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寄售人在当地市场上进行销售,并货物售出后,再由代销人按协议规定的方式与寄售人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方式。

而当寄售模式与NFT平台相结合则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不同于传统寄售模式的特点。这种特点是由于我国国内独特的NFT环境所决定的。

以太坊矿工6月收入为5.49亿美元:7月3日消息,Watcher.Guru发推称,以太坊矿工在2022年6月产生了5.49亿美元的收入。[2022/7/3 1:47:34]

由于诸多NFT数字藏品都是在各大厂商的私链上制作并存储的,因此NFT数字藏品并不能有效地在各大厂商之间流通。因此,采取寄售模式进行NFT有关活动的NFT平台大概率仍然承担着NFT发行方的角色。换言之,在该NFT平台的运营模式中,首先由其作为NFT的发行方进行NFT的发行活动,而在用户通过给付对应价款获得NFT后再与平台之间达成寄售协议,将其购买的NFT由平台代为销售,并在交易完成后获得价款。同时,由于NFT往往存在于NFT平台所经营的私链上,NFT的购买者也可以选择与NFT平台直接达成寄售协议,通过类似于占有改定(不转移占有但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直接由平台代为销售。这便是寄售模式NFT平台的特殊性。

当然在海外采取寄售模式运营NFT平台,平台自身可以作为完全的代销人帮助拥有NFT数字藏品的用户进行销售,而不必成为其发行方或销售方。

Chia创始人:Hpool 正使用不安全的协议,但Chia区块链本身仍是安全的:Chia创始人Bram Cohen在推特表示,显然,中国用户现在对 Chia 产生了某种恐慌。虽然现在甚至不清楚什么主张正在被提出,但这里有一些要重申的要点:网络不是仅仅信任用户声称其本地机器拥有多少空间。愚弄农民使其认为还有很多空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会对网络产生;新的、更快的plotter不会对网络安全构成威胁,它只是让plotting更快、更方便,这是一件好事。网络受空间保护,而不是plotting速度;Hpool 正在使用一种根本不安全的协议;Chia 中出块的速度是完全正常的,并且它们中的空间证明可以被检查出来,区块链本身仍然是安全的;最近的Chia价格下跌似乎是因为加密市场价格整体下跌和中国内部对“安全”的不合理恐慌。我不知道这种恐慌是由某人故意欺诈还是只是愚蠢引起的;我们不会帮助 Hpool 改进他们的协议。我们完全专注于构建一个真正安全的协议,一旦完成,Hpool将能够像其他协议一样使用它。[2021/6/13 23:33:44]

二、NFT平台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法国逮捕涉嫌使用加密货币资助圣战分子的29人:法国当局日前逮捕了29人,据称他们经营着一个复杂的网络,该网络为圣战分子和基地组织成员提供加密货币资金。怀疑该网络已经活跃了一年多,并向恐怖组织提供了数十万欧元的资助。(Cryptopotato)[2020/9/30]

根据NFT平台的实际经营情况,其刑事法律风险大小也不尽相同,本文主要针对其中的非法集资犯罪风险进行分析。

根据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以下四个要件,即:(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此四要件即所谓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与社会性。

对于NFT平台而言,其当然存在通过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情形,同时也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开放的场所,因此其具备公开性与社会性无须赘述。值得讨论的是,其是否具有利诱性以及非法性?

如果NFT平台在实际发展寄售业务过程中,将NFT数字藏品出售给用户后并不将其交付,而是直接约定由平台代为销售并且许诺在一定时间内回购或是以一定价格卖出,那么该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因而满足利诱性。

而在上述情况下即便具备利诱性也不能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上,寄售模式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未经批准而开展的吸收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业务,换言之,即该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一种融资行为。只有在该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一种融资行为的基础上,才会因为未经批准而获得非法性,从而构成犯罪。而如果该行为并不会被认定为一种融资行为,那么即便具备了其他三个要件,该行为也仅仅会被认为是一种正常的寄售式的委托销售行为。

因此,在寄售模式的运作过程中,NFT平台应当妥善保存用户寄存的NFT藏品,以保证在用户需要时能够及时将该藏品退还至客户账户之中,否则便会有较大的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刑事风险。

三、作为帮助犯的NFT平台

除去NFT平台自身可能的非法集资类风险以外,在寄售模式NFT平台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平台还有构成各类犯罪如罪的帮助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风险。

在寄售行为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寄售人为了赚取高额利润故意炒作哄抬价格的情况。如果寄售人在炒作时采取了虚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其他用户从平台购买寄售人寄售的NFT数字藏品,如寄售人对外宣称其所持NFT数字藏品是NFT平台内部珍藏版,未来有极大概率升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就有构成罪的可能。

而如果该寄售人进行大规模炒作,为NFT平台所获悉但却并不予以制止,那么该NFT平台就可能因为其不予制止的行为构成罪的帮助犯。特别的,在该行为主要是通过信息网络做出的情况下,NFT平台还将因为其明知寄售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而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因此,对于采取寄售模式的NFT平台而言,其还应当做好KYC工作,并且应当对日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以防止不法分子恶意利用平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使得自身陷入不应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四、写在最后

事实上,尽管NFT种类不断翻新,NFT经营模式层出不穷,但是对于运营NFT平台的企业而言,其重点防范的仍然是各类刑事风险。NFT平台采取寄售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但由于NFT的特殊性,在平台寄售过程中有可能触及监管红线。当然,飒姐团队认为,只要NFT不被定义为金融产品,当前寄售业务的刑事风险就不大,各大平台只要坚持做好防炒作工作,将NFT限定在数字艺术品范畴内,就能有效降低刑事风险。

因此,对各大企业而言,对自家发行的NFT和运营的平台,需要做好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督,合法合规的运营平台才是关键。如此才能使得行业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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