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正规区块链项目,法律边界在哪?

我们欣喜地看到,近期的区块链研讨会已经逐渐实质化,正规军进场,银行系区块链项目强劲;物流类区块链项目繁花似锦。

对比前几年“币圈”带动“链圈”,如今的势头明显“健康”许多,但是近期的一些文件也让我们看到当局在警惕区块链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比如11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函,提示防范假借“区块链”名义的非法集资风险,提醒一些不法分子借机炒作“区块链”概念,以所谓的“虚拟货币”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然而这些项目其实和区块链技术毫无关系。

无独有偶,11月14日,上海市也发布了《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今天咱们就正规区块链项目,其行为的法律边界问题,进行学习和探讨。

中国互金协会举办“区块链金融安全合规应用的政策与实践”线上培训班: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 评估规则》(JR/T 0193—2020),明确了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的实现要求、评估方法和判定准则,为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集成创新优势、加强区块链金融应用风险防控提供了标准指引。为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行业标准推动区块链技术规范应用的通知》(银发〔2020〕162号)中关于行业协会加强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行业自律管理的相关要求,帮助从业机构理解和把握区块链金融应用相关行业标准,推动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安全合规应用,应广大从业机构的需求,协会近日举办了“区块链金融安全合规应用的政策与实践”线上培训班。协会副秘书长杨农出席培训班并致辞。

本次培训邀请了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数字货币研究所有关负责同志就区块链技术发展趋势、区块链金融应用实践和行业标准宣贯等焦点问题进行授课。近200余名来自金融机构、科技公司的代表参加了培训。参训学员表示,此次培训内容详实、解读权威、实用性强,有助于提升从业机构对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风险防控机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网)[2020/8/19]

文章脉络:

动态 | 中国互金协会将持续推进互联网金融反工作: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公众号消息,为组织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局印发的《法人金融机构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等规定,协助从业机构加强反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及内控机制建设,协会于2019年6月24日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及内控框架指引手册》。[2019/6/24]

1.“联盟链”是否受到《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制;

2.区块链项目合规,容易忽略哪些细节;

3.“区块链”不是“取款链”,谨防非法公开融资。

公告 | 2018中国互联网大会区块链行业发展论坛即将召开:7月11日,“2018中国互联网大会区块链行业发展论坛”将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3层309隆重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金色财经承办、创奇社交电商研究中心协办。论坛邀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千人计划”特聘教授蔡维德、量子链Qtum创始人帅初、了得资本创始人易理华、Blockchain Global创始人兼CEO Sam Lee等20+区块链领域企业家、投资人、顶级技术专家,围绕区块链发展现状与机遇、量化分析区块链行业价值与思考、探索区块链技术革新与应用、区块链+商业场景实际应用分享等前沿主题展开讨论。现场特邀50+区块链知名媒体全程跟踪报道。本次互联网大会共设21个分论坛,大会首次引入区块链主题,其主要意义在于以“区块链推动行业发展”为核心内容,助力区块链赋能实体经济,并实现更大商业价值。报名参会及合作请点击[2018/6/26]

“信息服务”是抓手

2019年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颁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目前为止,我国对于区块链技术落地到具体项目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很少,该规定就是当下区块链项目方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我们看到区块链信息规定,其上位法是《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由此可见,区块链信息规定的法律位阶不高,未来可能被更高位阶的规章或法律法规所影响或覆盖。

区块链信息规定的规制对象:一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二是“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这里是否排除“联盟链”,值得探讨。如果仅在一个集团内部或银行各个网点之间进行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是否会被认定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飒姐认为:按照文义解释,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仅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节点,而联盟链实际上是针对“内部客户”提供区块链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银行等机构的区块链项目不受该规定的规制。

然而,如果按照“穿透式”监管的思路,可能要把“向社会公众”理解得更为广泛,最终银行等机构输出的产品或服务,还是要面向社会普通大众,而其提供的服务也是一种公共品,那么,此时,该文件就要规制“联盟链”。

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区块链技术项目近期的火爆,也催生了各个监管婆婆的热情,不断有发声或者标准推出,各省市也有促进发展的意见,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还是应该按照法律办事,必须尊重规范性法律文件给我们的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再者,区块链信息服务者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此外,相关的时间日期也是需要重视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

谨防非法公开融资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里面明确了ICO的性质,“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该文件还指出了ICO的风险,“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可以看到,ICO在国内的定义是一种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不仅经营者违法,同时投资者也有巨大的风险。

结合文章开头提到的银保监的发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ICO等非法公开融资活动依然是被禁止的,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

来源:肖飒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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