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闻消息,据人民法院报报道,针对「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一事,该案主审法官刘江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并未对比特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通知》等文件否定了包括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刘江提醒,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链闻注,5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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