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百家谈 | 盈科律师事务所邓超:区块链成为司法存证的合规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6月17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于8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规则》重点对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审查标准做了明确说明。

《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十六条首次规定了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明确了区块链存储的数据上链后推定未经篡改的效力,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后、以及上链前的真实性审核规则。

对此,金色财经特邀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邓超律师做客「金色百家谈」直播间,对区块链存证做了详细解读。

直播中,邓超对传统存取证的弊端做了举例,并对区块链存证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发表了看法。他表示,传统的取证方式没法确保证据是真实的,区块链的出现解决了证据造假的问题,因为我们通过区块链技术直接进行取证,并且通过区块链进行存储,那么就确保这个证据是真实的,并且这个电子证据在取得之后不会被篡改。现在,由于疫情的原因,很多传统的法院在引入并推广在线庭审、在线立案等。最高院对于区块链的规定将原来针对互联网法院的规定推广到所有法院的在线庭审。所以将来区块链技术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从互联网法院走向所有在线审理的法院。

金氪资本正式成立千万美元DeFi专项基金:据官方消息,金氪资本(Krypital Group)宣布成立新一期 1000 万美元的风险投资基金。该基金的参投者包括高净值人士、Family office 等。新一期的风投基金将持续推动区块链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金氪资本联合创始人兼CEO Maggie Wu表示,该基金将主要为早期优质项目提供项目种子轮和A轮的融资,并将重点关注DeFi、Web 3、支付等领域的区块链初创项目。通过关注和投资这几个领域,该基金希望找到未来10到15年能对互联网和金融行业产生颠覆性影响的独角兽项目。

金氪资本自2017年创立,作为一家专注于区块链和数字资产领域投资的投资机构,旗下涵盖孵化、咨询、市值管理以及交易所等多方面综合资源,能够充分利用其强大的生态为所投项目方助力赋能,实现价值最大化。[2021/3/2 18:07:26]

波兰金融监管局就加密货币投资相关风险警告投资者:金色财经报道,波兰金融监管局(KNF)警告希望从加密市场繁荣中获利的投资者正在冒着失去钱财的风险。KNF的担忧包括价格波动性、产品的复杂性以及缺乏保护加密货币消费者的法规。该机构指出:“加密货币缺乏适当的监管,且难以理解也难以转换为现金。因此,与严格管制的传统金融市场不同,加密资产是一种模糊的投资,难以保证其安全。”[2021/1/13 16:01:26]

以下为直播详情:

金色百家谈:传统的司法案件存证方式是什么?有什么弊端?

邓超:传统存取证据的方式,一般来讲,就是通过公证,公证这种方式的缺点有很多。比如说成本很高,做一个公证一般要几千块钱。另外,比如说有一些互联网的侵权,一些线上广告,他可能是根据地域或者根据不同的对象来个性化推送的,如果在公证处的话可能就难以取到这种证据。当然,这个证据有一个取得和存储两个步骤,我们暂时先不特别将这两个步骤进行区分。因为公证的话,整个取证的时间也比较长,因为公证应该要非飞公证员的第三方操作,最后公证员还要出公证书,整个过程一般最快也要一周左右一周左右。但是公证的效率比较高,鉴于公证的一些上述缺点,再加上其他电子证据的广泛存在和使用,现在出现了一些替代性的取证存证方式。

富达报告:未来并不排除比特币将成熟为一种独立的资产类别:10月13日晚间,资产管理巨头富达旗下富达数字资产(Fidelity Digital Assets)发推公布其数字研究主管Ria Bhutoria最近研究报告。这份名为《比特币投资理论:比特币作为替代投资的作用》的报告指出,被调查的投资者中有近60%认为数字资产在投资组合中占有一席之地。其他具体内容还包括:1.比特币的机构投资者基础越来越大,可能会导致它与其他资产的关联度越来越高。2.比特币的基本面相对不受新冠肺炎所导致的经济影响,因为它的功能不以盈利能力或产量为基础,而且比特币本身就是数字化的。3.目前比特币的市场规模和交易量都很小,无法被视为一种独立的资产类别,并在投资组合中进行战略配置。然而,比特币目前被归类为一种替代投资,随着比特币的成长和成熟,以及投资者研究其特征,并不排除比特币成熟为一种独立的资产类别。独立投资和另类投资并不一定相互排斥,这取决于投资者。[2020/10/13]

金色百家谈:司法证据可以在多个环节造假,根据您的从业经历,哪些环节容易出现造假的可能?区块链技术在其中能解决哪些问题?

邓超:我们就主要谈一些电子证据。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比如说我在网上有侵权产品,然后我对他的销量进行一个截图,然后这个截图作为侵权产品销量的证据,那么这个证据,如果是本地截图的话,那造假是非常容易的。比如说这个销量的数字在截图之后我就可以用图片编辑软件这个数字我可以任意改变。另外,就是销量的时间,虽然说右下角或者图片本身有限的时间,但是如果我修改本地计算机的时间,那么无论是系统显示的时间还是图片形成的时间都有可能更改,而非真实的时间。所以说从电子证据的时间和内容这两个方面来看,传统的取证方式没法确保证据是真实的。

区块链的出现就可以解决上述我们提到的证据造假的问题,因为我们通过区块链技术直接进行取证,并且通过区块链进行存储,那么就确保这个证据是真实的,并且这个电子证据在取得之后不会被篡改。最高院之前在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个规定,也就提到了区块链技术不能被歧视,但当时整个社会的区块链的认识还不太够,大家以为只要涉及到区块链就百分之百是真实的。随着整个社会包括法院系统对区块链技术的了解和使用,那么现在对区块链认识比较深,所以最高院在在线诉讼的规定里,有好几条都涉及到区块链的证据。

金色百家谈:区块链虽然具有不可篡改的特性,但在存证过程中依然可以人为存入假证据,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存假证的后果是什么?

邓超:因为法院系统使用的区块链,不是比特币那样的公链,而是私链。但由于这个私链法院还有其他机构作为节点,所以说可靠性也是没有问题的。并且由于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只能确保上链后的电子数据不会篡改,但没有办法确保上链的电子证据本身是真实的。这次最高院在在线诉讼的规定也明确了,就是推定上链后的电子数据不会被篡改,除非拿出相反证据。如果上链本身的数据是假的那么区块链并不能当然给这种假证去做背书。那这个时候相对方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进行反驳或推翻。并且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对共假证据的一方做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甚至判决。

金色百家谈:近些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地方互联网法院开始应用区块链技术,司法数据上链成为新的存储选择,结合您的司法实践,区块链在司法领域的落地如何?

邓超:就像我刚才说的,由于我们国家互联网法院的诞生,在北京,杭州和广州。这几家法院的全部诉讼过程都是在家完成的。这几家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都是与互联网相关,那么从起诉到提交证据到开庭到最后判决,都通过互联网完成,所以当时这几家互联网法院都各自建立了自己的区块链系统。并且对于一些在线的证据,这个系统可以直接取证,然后通过区块链进行存储。在这之后,最高院在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规定就提出了使用区块链、哈希值、可信时间戳等技术的证据,应该与其他证据同样审查。当然,这个规定比较概括性,是因为当时法院包括整个社会对技术了解得还不够。

现在,由于疫情的原因,很多传统的法院也在引入并推广在线庭审、在线立案等。最高院对于区块链的规定就是将原来针对互联网法院的规定推广到所有法院的在线庭审。所以将来区块链技术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从互联网法院走向所有在线审理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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