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对冲外汇的交易 是否能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在大多数国家,当地法定货币兑换外汇,往往会受到诸多监管。但是随着数字货币,特别是USDT这类稳定币的出现,不同法币的兑换可以通过数字货币作为媒介进行转换,通过此种方式进行跨境的资金转移,使得监管部门更难以管控。

此前相关走地下钱庄的“法币对敲”模式可谓是相当“隐蔽”,因为单纯的法币对敲模式下,人民币交易流水和外币交易流水分别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已经是很难察觉,但是人民币的接收方和打款方,往往无法解释此类大额资金流动的真实原因,根据人民币流水可以顺藤摸瓜调取相关证据。

但是,一旦以数字货币/虚拟币作为媒介,比如使用人民币购买USDT,然后以美金交易对出售USDT,在境外接受数字货币对应美金,此种数字货币对冲交易下,人民币最终还是转换成了美金,如果分割来看,购买USDT,出售USDT的行为都只是单纯的数字货币买卖行为,人民币的交易流水,背后承载的是合法的数字货币交易。

金色相对论 | 裴庆祺:现阶段的区块链创业公司都非常关注的一个需求“正本清源,行业引导”:在本期金色相对论中,针对“面对现在的周期变化,创业者的需求是什么?有哪些创业因素需要尤为重视?”的问题,陕西省区块链与安全计算重点实验室执行主任裴庆祺表示需求还是很多的,来自市场的真实诉求、政府的政策导向、资金投入、人才引进等等。除此之外,对于现阶段的区块链创业公司都非常关注的一个需求我认为可以用八个字总结“正本清源,行业引导”。很多朋友们对区块链技术非常关注,但是也有很多人对于区块链技术有一定误解,将虚拟货币与区块链技术画上等号,也有很多公司打着区块链的旗号谋取利益,甚至做一些违法的事情,这就需要社会对于区块链技术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需要一些典型的有良好社会效益的示范应用来使人们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了解。这些都需要政府或者行业头部公司来主动引导。有两个因素在现阶段比较关注,人才因素:区块链技术处于高速发展中,区块链底层平台很多,没有行业标准,涉及的知识领域特别多,现有的高校学科没有直接区块链专业人才输出,以上几个原因导致区块链创业公司人才缺口非常大。如何培养人才留住人才是每个创业公司都要考虑的问题,在现阶段做好人才储备,以图厚积薄发。政策因素:过去几年关注区块链技术的人都知道,伴随着国家对数字货币的政策变化,以及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区块链技术的关注度变化,区块链行业的投资规模在过去几年起起落落,区块链技术受政策的影响要高于其他行业,现阶段,区块链项目落地也需要政府或者行业巨头的背书和推动,所以区块链创业者要积极关注国家和地方的政策。[2020/3/3]

类似模式下,多年前有过被指控非法经营罪的案例,但是检方最终决定不起诉,原因并非证据不足,而是检方认为这种交易不属于换汇,而是属于数字货币买卖。

声音 | 葛越晟:现阶段加密货币已得到主流社会的认可:今日,张力红人说线上对话Matrixport CEO葛越晟,金色财经战略支持直播。葛越晟指出:当前阶段,我觉得加密货币已经得到了主流社会的认可。根据市场调研,10%的美国人曾买过加密货币。加密货币作为一类型资产,它已经证明了这个世界是需要它的,无论从投资用户还是市值角度都能说明这一点。

此外,他还表示对区块链的应用方向表示乐观,这个领域将可能搭建出一整个产业。[2020/2/14]

笔者认为当时的检方的认定是正确的,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金融管理秩序,对象是外汇,数字货币本身不是法币,更难称外汇,因此不能定性为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但是,这种监管的空白区,未来可能发生改变,监管层已经明确注意到此种行为的风险。

分析 | MORECOIN研究院:DeFi现阶段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MORECOIN研究院在《DeFi用户实证研究报告》中指出,DeFi是针对币圈(公链)用户的去中心化金融体系,而传统金融业务是针对企业(联盟链)的去中介金融服务,两者在监管、性能、数据等方面有本质区别。从DeFi用户数据来看,上千款产品中前面三款产品占据约90%的资金,为用户提供了一个极低手续费甚至为0的杠杠和借贷工具。而以token来投资传统资产标的,因预言机、项目方跑路问题,某种程度上是以token对投资标的。在现阶段币本位的DeFi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2019/5/9]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陆磊表示,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轻松绕开银行,实现资金跨境流转。与此同时,数字货币也是潜在威胁——用各种虚拟币作为中介,先将汇款人所在地的法币转为代币,再在收款端将代币转为收款人所在地的法定货币,在事实上完成跨境支付。

声音 | 前工行行长杨凯生:现阶段需对区块链技术保持客观态度:在“2018区块链应用大会”上,经济学博士,前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发表了主题为《区块链构建金融新生态》的演讲。杨凯生认为:现阶段最重要的是保持客观、平静的态度。面对区块链这个全新的科学技术,实践是检验它的最好方式。 他谈到:一方面,我们要持续关注它的发展态势,做好前瞻性的研究储备,以更加开放的心态从实际的业务痛点出发,积极稳妥地布局区块链的技术应用。另一方面,我们希望能够尽快建立和技术创新相适应的法制体系、监管体系,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呵护和推动数字经济模型下各类业务的不断创新和健康发展。[2018/11/25]

由此可见,从行政监管层面,官方已经注意到此种行为可能会涉嫌相关风险,即监管层认为数字货币交易行为本身已经拥有了跨境支付功能,而对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提供和去中心化交易服务,成为了监管空白区,未来加强这类监管或成可能。

但是,监管的手段有多种,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

从外管局人士的发言来看,相关部门已经把这种双向对冲交易模式整体评价为一种非法兑换外汇的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数字货币交易者的身份,已经转换成为了一个换汇者。但是从单个行为来看,此种行为,不管是人民币买入数字货币,还是卖出数字货币收取外汇,每一步都是正常的数字货币交易行为,其交易的目的到底是炒币获利还是转账资金,实际上比较难以判断。如何区分,需要更加明确的监管规定和实践经验,可能会以交易是否有获利结果、交易金额、频次、方式等等作为重点评判依据,从而对相关换汇的评级给予相关的行政处罚。

提供交易的平台是否会变性为地下钱庄?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提供非法的外汇交易,倒买倒卖外汇的相关平台和个人,比如地下钱庄,一般是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而一旦外管局或相关监管单位将这一种通过数字货币作为中介双向换汇交易定性为非法买卖外汇,那交易平台是否会构成一个提供倒买倒卖交易的地下钱庄?

去中心化的交易模式下,不存在中央交易对手

问题的关键就看交易平台是否承担了一个中间交易方的角色。如果是采用C2C的模式,往往并不存在一个中间交易方。因为通过C2C的交易,也就是客户向平台上的其他数字货币持有者购买,平台本身只是提供数字货币交易的信息和外部监督服务,比如A客户持有人民币向B客户购买数字货币,然后将数字货币出售给C客户获得相关的外汇,此种去中心化的交易模式下,根本就不存在一个中间交易对手。因此即便能够判定A客户属于违反外汇管理条例违法兑换外汇,也无法找出为其提供服务的地下钱庄在哪里,刑事打击的重锤会遇到难题。而且即便是B和C就是同一个客户或承兑商,也不能够直接认定其开展了兑换外汇的业务。

但是如果有一家公司或团队,专门开展以数字货币为媒介的外汇兑换服务,其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专门招揽客户为其提供人民币-数字货币-外汇的全套兑换服务,也就是说其开展业务的本身目的,是收取外汇兑换的佣金,而不是赚取数字货币涨跌的兑换差价,此种行为在未来的监管模式下是有可能被定性为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的。

因为,在这种业务模式下,即便从单个交易行为来看属于数字货币买卖,但是提供此类交易的中介平台或者承兑方,即便不是开展外汇业务,也属于一种跨境支付业务,即便不是定性为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也可能定性为开展违法的支付结算业务。这种将单个合法行为综合判断成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模式并不少见。比如在非法集资案件领域,P2P的超级债权人模式,从单个行为模式来看,债权持有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但是,如果整体评价超级债权人的这一种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债权转让行为,就会被判定为一种非法的面向公众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或许不久的将来,会有相关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甚至两高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规定。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卢捷培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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