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案件回顾:重温价值百亿的Plus Token一案

原标题:PlusToken案件启示录

2021年以来,比特币价值一路攀升,尽管近期价格有所回调,但仍维持在45000美元左右。曾经震惊币圈的PlusToken案涉及8种虚拟币。于2020年11月二审宣判之后,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的最低价格认定,上缴国库的数字货币已达人民币148亿元。而根据比特币最新的价格计算,收缴国库的32万个比特币价值已经攀升至934亿元左右。

飒姐法律团队今日便带大家重温PlusToken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Token平台可开展活动,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某、王某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APP并建立网站,而后加入其它涉案人员从事PlusToken平台的客服、拨币工作。事实上,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同时在不同交易所套利交易、赚取差价的功能,称之为“智能狗搬砖”,实际上并不具有。

在被报道Ripple可能会赢得与SEC的案件后,XRP上涨超20%:金色财经报道,在周二有报道称Ripple可能会有能力赢得其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案件后,XRP代币在过去24小时内上涨了20%以上。

本周早些时候,Ripple提交了一份新文件,以支持他们的辩护。该文件参考了SEC在Voyager Digital Holdings破产案中的异议裁决。它指出,Wiles法官驳回SEC反对意见的依据支持了Ripple在文件中提出的许多论点。(CoinDesk)[2023/3/22 13:19:57]

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经查,截止至2019年6月27日,该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26xxx94个,其中经过身份认证的账号有15xxx71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

八名涉及OneCoin案件的者被阿根廷逮捕:12月14日消息,阿根廷科尔多瓦市检察院起诉了涉及OneCoin加密货币庞氏局案件的12名者,并于上周四下令逮捕,目前其中八人已被捕。此前报道,OneCoin庞氏局使相关投资者在从2014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因投资该项目遭受了共44亿美元的财务损失。(Bitcoin.com)[2020/12/14 15:06:26]

争议焦点

1.如何认定组织、领导活动罪的“取财物”?

2.处罚的责任人究竟为谁?

判决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部分人员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比特大陆官方声明:詹克团与福建湛华的股东资格确认案件尚未开庭:关于媒体报道的“比特大陆与詹克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维持原裁定”一事,特澄清声明如下:

一、该案件为詹克团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起诉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湛华”),要求法院确认其持有福建湛华36%的股权。

二、媒体报道的裁定仅为程序上的管辖裁定,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该案件由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理。詹克团与福建湛华的股东资格确认案件尚未开庭,更不要说终审判决。

三、詹克团提出其持有福建湛华36%的股权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福建湛华仅为比特大陆境内外众多子公司之一,该案件结果不会对比特大陆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任何影响,亦不会影响比特大陆对福建湛华的绝对控股权。

四、詹克团无视公司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利益,在疫情特殊时期恶意提起诉讼,干扰公司的正常运营,破坏国家保稳定、保增长的方针。公司对詹克团将其以个人控制欲和虚荣心为核心的私利置于公司及全体股东和员工共同利益之上的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并会坚决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2020/4/27]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出具(2020)苏09刑终488号裁定书。

动态 | 荷兰亿万富翁要求法院裁定其对Facebook提起的欺诈性比特币广告案件:荷兰亿万富翁、荷兰真人秀“big brother”的创始人John de Mol周一表示,将要求法院裁定他今年早些时候对Facebook公司提起的欺诈性比特币广告的案件。该案件由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审理,该法院当时表示双方似乎可以达成协议。de Mol则表示,经过三个月的谈判,我已经清楚知道不可能与Facebook就欺诈性比特币广告达成协议。(路透社)[2019/9/10]

案例评析

《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行为。

政策 | 河北省厅:重点打击打着“虚拟货币”等幌子的网络案件:2月28日,河北省厅召开视频会,部署推进全省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和“猎狐2019”专项行动。会议强调,要重点打击没有金融业务经营资质、借助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打着“私募基金”幌子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各类交易场所的非法经营、非法发行证券、合同、非法集资案件,打着“一带一路”、“消费返利”、“电子商务”、“金融互助”、“虚拟货币”、“爱心慈善”、“养老扶贫”、“军民融合”幌子的网络案件。[2019/3/1]

首先,关于认定本罪,笔者认为主要是认识何为“活动”和何为“取财物”两点内容。

第一,关于“活动”的认定。实际上,“活动”一词在我们生活中并不陌生。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为商品,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属于原始型;第二种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属于型。而我们组织、领导活动罪的禁止对象为第二种。

实践当中,行为人往往以收取“入门费”的方式非法获取利益,其中“入门费”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缴纳“入门费”,另一种是购买商品或服务等获得加入资格。其中,第二种的“入门费”,虽然是以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前提,但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得加入组织的资格。

组织者许诺给参加者返利、回报的资金来源为参加者的“入门费”,要想保证资金流源源不断,只得不断成倍扩增参加者。也因此,层级越高的参加者获利越多,刚参加或层级最低的参加者便成为受害者。

第二,关于“取财物”的认定。有专家认为,取财物对于组织、领导活动罪而言是可有可无的概念;也有专家认为,取财物不是活动的唯一目的。然而,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取财物”明确规定在条文之中,因此不可无视亦不可过分扩张解释。

本罪的处罚对象为组织、领导型组织的行为。因此,组织、领导型活动的显性特征为“取财物”,但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已然取到财物,否则有违立法目的。只要当行为人组织、领导活动具有“取财物”的性质时,可成立组织、领导活动罪。

两高一部2013年11月14日《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取财物。参与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不影响取财物的认定。”本案中,PlusToken已被认定为活动平台,投入到该平台的数字货币用于体系的资金运作,因此,不论是否被告人合法拥有比特币,均应作为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最后,关于本罪的处罚主体问题。《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内部参与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之责任。”

第二条规定对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要言之,只要在活动中有诸如发起、策划、管理、宣传、培训等事务的,基本上就可以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笔者认为,一旦认定为组织者或领导者,大概率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要想脱掉主犯的外衣,只得证明其并非起到重要作用,但证明困难不可小觑。

当然,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写在最后

币圈第一案充分为我们展现了一个庞大王国是如何从金碧辉煌一夜之间血本无归。很多时候,并非所有被告人一开始都抱有犯罪的目的,而是因为资金和规模扩张速度过快,以至于还未来得及思考已然漏洞百出,无法及时合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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