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中,对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给出了明确要求,鉴于此,比特币挖矿及其他加密代币的挖矿行为,在我国将确定退出历史,相关企业和供应商切勿抱有幻想。
一、规制“挖矿”早就有迹可循
诚然,我国区块链技术和数字币发轫较早,历经94公告币圈交易所出海,ICO转会新加坡,各国尝试豪威测试和监管沙箱,始终华人都是挖矿界的扛把子。同时,华人参与投机比特币等加密数字代币的人数较多,当然隔壁的韩国参与者也不少。
炒币者集中,挖矿者集中,让这几年的币圈重新兴旺起来。比特币价格疯涨,对各国金融安全造成了威胁。早在2018年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出台了文件,要求各地方政府引导辖区挖矿企业,有序退出。地方上,鄂尔多斯《关于引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要求“限制偏离实体经济需要、规避监管的"创新"。虚拟货币挖矿产业属于与实体经济无关的伪金融创新,应不予支持。据此,多错并举,综合采取电价、土地、税收和环保等措施,引导相关挖矿企业有序退出,鼓励转型到国家支持类的云计算。”本月18日,三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强调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直接或间接开展虚拟币相关业务。
肖飒:比特币与法币的频繁交易严重影响经济管理秩序:针对“中银协等三机构联合发文明确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新闻事件,肖飒表示,2013年对于比特币给予法律定性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之后ICO而来数千种虚拟币,这些虚拟币很多沦为非法集资、组织领导活动罪的犯罪工具,自律组织作为行业自我约束的半官方协会,在看到问题后及时提醒会员,起到了表率作用。
虽然持有比特币并不违法,但是比特币与法币的频繁交易严重影响了经济管理秩序,非主流数字货币的操作也让老百姓的财产权受到威胁,此时有必要及时干预,防止炒币过热造成币价崩塌,引发群体性事件等。[2021/5/18 22:16:12]
同时,2019年4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虚拟货币挖矿归入应当淘汰的类别,但当年发布的正式版本中,将挖币从淘汰名单中删除。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明确“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整顿行动已开启,地方中小型涉币交易所将是重点:金色财经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据我们了解,监管部门从未停止过组织学习区块链相关技术原理和应用的培训。区块链技术探讨会和币圈涉案研讨会上,也时有监管部门的研究人员等现身分享。而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先后处理过多起涉币刑案、涉交易所刑案等的咨询。能够看到,区块链技术正规军‘出山’,‘剿匪’行动已先行。结合我2014年办理的广东省首例比特币案件至今,币圈链圈涉嫌刑事犯罪的主要罪名有:罪、集资罪、非法经营罪、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地方上中小型合规性较差的涉币交易所或成为‘首选’打击对象。”[2019/12/19]
二、继续挖矿,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声音 | 肖飒:虚拟货币监管本身就是一个逐步探索的过程:据中国证券报消息,近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虽然马耳他议会通过三项法案,将区块链技术监管框架纳入法律,德、韩、日、美等国相继出台对加密货币利好政策,但毕竟虚拟货币在市场发行的ICO项目、活动多发,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虚拟货币监管本身就是一个逐步探索的过程,探索在尊重市场发展规律之上的科学的监管举措,探索合理监管机制之下市场的有序运行。”[2018/9/25]
前几日还有校友来询问有无矿机可以调度,飒姐一介在野法曹确实对彼时紧俏资源难以筹措。但从中可见一斑,挖矿的火爆与参与人员的热情。有需求,就有供给。可以预判,买了矿机的人不可能轻易丢弃,继续转入“地下”挖矿者应该不少。
大成律所肖飒:黑客攻击数字货币 至少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肖飒今日表示,用户对黑客黑客攻击不必太过恐慌,即使ICO出口转内销,长臂管辖原则适用于世界各国。但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管理身份,尤其是比特币之外的数字货币,相关法律并不明确,不过如果有人像黑客一样去偷货币,就是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2018/3/28]
最紧要的法律风险是: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具体而言,要判断如下几个要件:
挖币是不是经营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挖币是增加虚拟币供给的行为,即生产token的行为,大概率被认定为经营行为。
是否违背前置法
正如网贷行业的教训,币圈其实也有前置法,只是被绝大多数从业者有意无意无视了。《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都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时至今日,代币票券的解释射程包括数字代币等。
落入刑法第225条第4项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挖矿行为客观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倘若在个案中以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构成犯罪,最高刑期为15年。若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可按照行政违法,处罚20万元以下罚款。
三、合约、期货交易
马斯克一番话影响了币价,倘若在合法的二级交易市场,他的言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然而,就是因为数字币无国界,各国监管态度不一,导致韭菜不断被割。
从币圈人士流传出来的一些图片和留言,我们发现配资搞合约、期货交易的玩家损失惨重,甚至有一家差一点点就彻底爆仓。飒姐也是金融老兵,对金融还是充满敬畏的,但很多玩家不认为自己在玩金融衍生品,还以为是过家家,玩心跳,那种一夜回到解放前的痛苦,希望你不要轻易尝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刑法第225条第三项明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从飒姐亲手办理的案件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出具“非法期货业务”的函件是从不吝啬的。因此,币圈一些企业做期货业务,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期货而进入第三项的规制范围内。
有法律基础的读者可能会说,“罪刑法定”,合约没有规定在法律条文里就不构成犯罪。实务里可能会这样处理,要么把合约也解释为期货的一种,要么用第四项兜底条款来处理,但是,飒姐认为有辩护空间。
写在最后
还有读者在纠结原因,为啥矿圈就没了,其实,从马斯克揪住比特币耗能开始,就意识到倘若有一天BTC被各国集体围剿,那基本以保护环境为号。
其实,从根上说,2008年比特币出生自带哈耶克思想,与现有国家为单位的世界格局不符,而各国法律也是国家管理的延伸,所以,比特币等代币流行与现行法律的抵牾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继续加密代币的挖矿就会继续与法律对立,不仅是在我国,各国对于数字代币的谨慎态度会反映在各个方面,随着虚拟币对法币和金融安全的侵蚀,各国法律和执法只会趋严。无论你愿意还是不愿意,法律都在那里,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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