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发挥数字经济优势战疫情 推动经济社会正常有序
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以数据生产要素为基础的数字经济平台,依托新技术,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发挥了信息聚合、数据共享、资源调配、物资流转、技术支撑、金融支持、交流沟通、精准定位、搜索追踪等作用。数字经济平台还为企业复工复产、网上办公、稳就业、保民生,进而取得抗“疫”的最终胜利起到了一定的支撑作用。
抗“疫”中数字经济平台作用凸显
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数字经济平台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总结为以下六大类数字经济平台:
一是电商平台数字生态体系。各电商平台在运行过程中,逐渐形成由电子商务核心交易企业、金融服务企业、物流服务企业、政府等组织机构构成的一种数字生态系统,其成员之间可以信息共享、协同进化。
二是数字信息交互平台。面对疫情防控成千上万的信息流、资讯流,这类数字经济平台充分发力,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5G等先进技术,一边链接抗“疫”一线的数据信息,另一边链接决策者与广大人民群众。
三是数字定位出行平台。出行类数字定位平台充分发挥自身掌握的地理信息与相关数据优势,为物资配送指明方向,为人员调配保驾护航,积极参与到社区疫情防控中,通过对用户迁徙数据的分析,寻求数据之间的相关性,为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了坚实的后勤技术保障。
四是数字金融平台。作为金融科技企业代表,蚂蚁金服等从捐资捐物助公益、扶持小微渡难关,到保障医务生命线、金融服务保民生等金服多措并举,用普惠的能力+科技的效率,坚决支持配合国家打赢这场特殊战役。
五是在线远程服务支撑数字平台。远程医疗、远程办公、在线教育等各类线上服务数字平台确保了疫情期间的看病、工作、学习等各方面工作正常运行,平台也高效有序地组织了社会各类资源,进行协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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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技术支撑数字平台。一些技术支撑数字平台还提供多种技术支持。如支付宝推出的“健康码”,以真实数据为基础,由市民或者返工返岗人员通过自行网上申报,经后台审核后,即可生成属于个人的二维码。该二维码作为个人在本地区出入通行的一个电子凭证,实现一次申报,全市通用。
数字经济平台的主要特点
数字经济平台之所以能在抗“疫”时发挥重要作用,主要因为它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数字经济平台是以数据生产要素为核心的融合企业和市场功能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数字经济是区别于传统工业经济的新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平台即数字经济的主体。在数字经济新时代,数字经济平台逐渐融合企业和市场的功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组织形态,对资源调配和经济组织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条件引领下,数字经济平台终将站在舞台中央。
数字经济平台的核心是对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运用,这将导致经济体系的颠覆式创新。依托于高速发展的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区块链等互联网技术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方便快捷地将需求者与供给者联系起来。数字经济不是简单地在经济中加入数字因素,技术的进步只是新经济业态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具有开放、平等、共享等属性的新的数字经济业态将彻底改变生产和消费的面貌,塑造新的经济格局。
第二,数字经济平台具有较为特殊的公共属性,兼具政府、公益组织和行业协会等部分功能。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在数字经济多维渗透的当下已经具有相当的公共数据。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与政府、公益组织和行业协会开展多层次合作,为促进民生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平台本身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依靠技术支撑促成双方或多方供求之间交易。政府、公益组织和行业协会往往通过平台实现其部分职能。
发挥平台速度快、规模大、成本低等优势能够帮助某些公益组织更加高效、透明、安全地完成相关工作。数字信息交互平台多措并举,以社交平台为载体助力信息的及时沟通,处理来自社会各界庞大的信息流,做到即便不去单位,也能帮助个体与众多企业组织实现及时有效复工,为网上办公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从而为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正能量传播、加强舆情管理、疏解群众情绪起到重要作用。
第三,数字经济平台是对国民经济整体起到支撑性稳定性作用的新型基础设施。数字经济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的联通,对于稳定经济形势,阻止经济下行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起到了支撑性稳定性作用,尤其是确保了就业稳定和民生保障。例如,在抗击疫情期间,一些互联网平台围绕不同场景,实现商家与用户之间的互动。一方面助力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另一方面维持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交易的稳定进行。随着在线零售行业为“共享员工”抛出橄榄枝,“共享模式”在各行业不断产生新突破,逐渐从线上零售行业推广至物流、制造业等行业,从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扩展,进一步稳定了特殊时期的就业。
第四,中国数字经济平台具有法律方面优势。中国数字经济平台之所以能够在关键时刻充分发挥优势与2018年8月通过的《电子商务法》有着密切关系。笔者作为起草专家组成员全程参与立法过程。该法是全世界第一部确立数字经济平台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律,也是世界首部规定电子支付平台是具有双边市场特性的新型数字经济平台特性的法律,中国也因此成为全世界第一个通过法律确认数字经济平台法律地位的国家。正是在《电子商务法》对创新措施的保驾护航下,数字经济平台才能在此次抗“疫”中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大环境下,相关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建设也紧随时代步伐逐渐成熟。笔者曾提出数字经济的核心是数据,并通过“共票”制度加以实现。“共票”是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对数据进行确权、定价、交易、开放、共享、赋能,实现集政府、劳动者、投资者、消费者与管理者多位一体的数据共享分配机制。类似于股票、钞票、粮票的三票合一,具有共享、共治、共识的特点。基于中国实践的“共票”理论可以通过“共票”释放数据经济与未来社会的制度创新潜能,使数据真正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
基于上述理解,可将数字经济平台界定为:一种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算法等技术,打破时空限制,链接各类主体,构建联动交互数字经济生态,并充分采集、共享、利用等各类主体的数据,充分发挥数据生产要素潜能,提高交易效率,制定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对国民经济起到支撑性稳定性作用的系统重要性新型基础设施。
进一步发挥数字经济平台的优势
当前正处在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关键期,各数字经济平台应充分发挥数据采集、数据加工、数据共享、数据赋能等一系列数据处理优势,为抗“疫”取得最后胜利做出更大贡献。
一是依托平台力量进一步提升数据处理效率、实现数据在各部门间共享打通;二是依托平台优势进一步完善医疗资源配置、保障医疗物资供应;三是利用平台资源进一步助力疫情监测、实现精准隔离;四是利用平台优势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数字普惠金融;五是利用平台特性避免数据隔离、在数据共享中实现数据价值。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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