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肖飒lawyer,作者:肖飒,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近日,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假借区块链、虚拟币”的特大案。一时间,该案破除了内地对于虚拟币“网开一面”的传说。对于虚拟币的玩家和发起者,飒姐有必要进行普法,以免更多人满脑子都是“通证”“证券化”,却不知道自己已离犯罪越来越近。
文章脉络:1.主观没想违法,为何按照犯罪处理;2.哪些人会被当做组织者和领导者;3.三层架构到底是怎么回事?主观与客观
先把法条告诉大家: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诱引、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们在接受垂询的过程中,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我没想害人,也没有从中拿一分脏钱,凭什么说我犯罪?!有这种想法,只能说明,您需要法律扫盲。刑法的违法性包括两部分:一是侵犯法益,也就是伤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二是规范违反,也就是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提出如上疑问的朋友多半是认为,我没有伤害别人,大家都是自愿的,所以没有侵害谁的利益,谈不上违法,更谈不上犯罪。而现实中,各国越来越重视对“规范”的维护,这就要求普通人对法律要加强了解、学习,不能继续处于梦寐状态。法律不会因为你一句“我不懂法”就饶恕你。现实中,很多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伤害他人就不犯罪,太过片面。刑法保护,除个人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外,还有社会公共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公共安全、金融秩序。本案涉及的组织领导罪,就是一个典型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这里不论有没有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而是这种商业模式本身就构成犯罪。
证监会副主席:证监会将大力促进区块链等创新技术在行业的推广应用:12月15日消息,2020年度金融科技发展奖评审领导小组会议近日在北京召开。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表示,金融科技发展奖对促进金融行业科技创新,表彰优秀科技成果,营造良好科技交流氛围,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证监会将加强证券期货业行业科技发展组织规划,大力促进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技术在行业的推广应用,同时持续加强科技创新的力度,有效推动金融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财联社)[2021/12/15 7:41:10]
浙大网新:将持续探索区块链在行业中的应用研究:浙大网新(600797.SH)在回复投资者时表示,在医保领域,公司将区块链技术加入了浙江医保平台,在医疗票据电子化的基础上,实现了医疗电子票据的可追溯、实时查看、防篡改、防造假。公司将持续探索区块链技术在行业中的应用研究,目前区块链应用尚处于初期阶段。(证券日报)[2020/5/15]
哪些人是组织者、领导者?
根据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下列人员可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①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②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③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④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在3级以上的人员;⑤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咱们先来排除哪些人不会被追究,根据如上规定,“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追究。那么,什么是劳务性工作?按照飒姐办案经验,这里的劳务性工作一般是指“替代性极高+无技术含量”的工作,比如打印、订餐、打扫、采买文具、订酒店场地等。再来看高危人群,在浙江某地案件中,我们发现“讲师”职位实际上风险极高,讲师承担培训工作,按照组织意愿或个人偏好,给受众讲某币的走势或曲线图,这类人一般都被定为骨干,在实际案件中定“主犯”。容易被忽略的是“宣传人员”,也就是公司PR,也是高危人群,在组织领导罪中,负责宣传的人员一般会在共同犯罪中排名靠前,刑期较高。
声音 | 马军胜:要加快推广区块链等新一代技术在行业中的推广应用:在日前举行的第三届中国(杭州)国际快递业大会上,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表示,要加快推广5G通信、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新一代技术在行业中的推广应用,深化人工智能与快递业深度融合,为社会提供国际寄递实时信息查询服务。此外,还要完善跨境寄递信息通报等配套管理政策,积极争取国际航空货运航权、航线时刻等资源。[2019/9/16]
关于定罪的问题
比特币:自2013年以来,比特币被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之外的其他虚拟币:从近年来江苏等地法院的民事裁判案例来看,民法层面,该类虚拟货币的定性逐渐被类推解释为“虚拟商品”。由此,正好掉进刑法第224条组织领导罪的处理范围之中。即,该类犯罪中,虽然没有收取法币,但收取了“商品”。这其中,经常被误解的一点,法条中提到“取财物”,而行为人会说,我根本没有取财物啊?咱们来看一下司法解释:“活动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从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取财物。敲黑板!参与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不影响取财物的认定。也就是说,社区里大家都喊着自己没有被,也不影响“取财物”的定性。同时,大家关心多少人就入刑?明确告诉大家:3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如果累计参与人数超过120人,则属于情节严重,刑期将从五年起。关于“团队计酬”,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活动。此处,有个出罪的通道,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实践中,此通道很狭窄。
声音 | 禅城区政协委员:政府可以在行政审批、民生服务等领域运用区块链:据信息时报报道,3月28日,佛山市禅城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禅城区政协委员李海青的提案围绕深化“数字政府”建设,优化政务信息系统展开。李海青提出,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可以运用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到行政审批、民生服务等领域,把禅城建设成为服务水平更强、运营成本更低的营商环境高地。[2019/3/29]
写在最后
通证,不是灵丹妙药,不要以为使用区块链将实物或产权或无形资产进行证券化就是救赎。在通证化过程中,要躲避至少三个以上罪名,还要注意落地时,卡住脖子的组织领导罪。今天飒姐的文章只为普法,恳请链圈、币圈的朋友们,多多少少了解一点法律规定,不要自以为“不钱、不害人”就不会被制裁。务必具备法律常识,不要继续在高风险的行业当“法盲”了。如上,感恩读者!
金色财经独家分析 联盟链在行业内平衡效率与信任:今日业界人士指出“供应链的1.0是线下的核心企业主导的1+N模式,供应链的2.0是线上的核心企业主导的1+N模式,而是用区块链的供应链3.0是更大的产业整合的N+N模式”的观点实际上很好的解读了联盟链的特点。在某个特定领域中,联盟链很好的促进了行业细分的发展。因为需要建立信任的各方圈子固定,领域一致,联盟链将很好地处理特定问题。多中心化体现出区块链的优势,大企业N+N的模式,利用多个大企业的良好信用建立更大的信任,对原有的信任体系进行了很大的改进与升级。[2018/4/20]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